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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内控

发布时间: 2021-03-10 05:30:13

㈠ 如何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高管人员的监督

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如何从 自身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其对业务经营的监督保障职能作用,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加强对财权运行合规性的监督 ,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银行内部审计很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对财权的制约和监督 , 而加强对财权的制约和监督必须以日常审计工作为载体,融入日常审计工作之中 。通过审计,必须揭露财权运行在管理制度 、操作环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而形成对滥用权力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二、加强对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强化制度执行。 一是检查内部控制大的气候和环境, 看被审计单位近几年内部控制管理总体情况, 评价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品行、 管理能力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二是检查会计操作系统 、信贷管理系统、计算机处理系统、各重要岗位操作环节等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是否行之有效地渗透到各项业务全过程, 是否覆盖所有的业务部门和岗位, 是否能达到对所有决策层面和操作环节均有案可查 。 三是检查不相容的岗位是否分离, 能否起到制约作用。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 ,发现内部控制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 进行内控风险评估和控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四是评价审计结论的运用。 通过调阅内部审计报告, 看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是否真正采纳运用 , 采取了哪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审计结论对单位业务经营的促进作用如何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环节的检查,做好对风险隐患的控制 。银行内部审计应针对其系统内部风险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隐患来确定审计的重点区域和业务 。 目前银行内部审计的重点区域有 : 一是业务经营目标变动幅度较大的单位 , 看是否有人为主观因素影响, 客观因素是否切合实际。二是被各种检查经常遗漏的单位 ,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是离管辖行驻地较远的单位,看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四是差错事故、违规操作现象频发单位 ,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审计的重点业务有:一是信贷资产业务 。目前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其所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其利润率取决于信贷资产的质量 ,在审计工作中,要从贷款的调查 、审查、审批等环节入手,看其风险状态,对业务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代理业务。代理业务具有低成本、高收益、低风险等优势,正在成为银行拓展的重点。 代理业务相对常规业务来讲风险较低,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 ,随着代理业务的不断创新, 其内涵和外延已发生重大变化,同样也会存在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 。内部审计必须在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探索管理创新、监管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风险控制。 三是营业机构柜面操作业务。操作环节是业务经营的第一线 ,是实现经营成果的过程, 同时也是案件发生的源头。 为此,内部审计必须从重点业务 、重要环节、重点人员这三个方面进行监督 。通过检查监管,达到教育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问题整改到位,控制和杜绝隐患 ,最终达到规范操作,遏制违法违规案件 ,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四、加强对审计过程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结合,提高审计效果。银行内部审计要做到对事后经营成果审计与事中 、 事前的管理效益审计相结合, 纸质账表审计与计算机账务处理审计相结合, 审计中的监督评价职能要贯穿于服务之中, 使内部审计有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对审计报告建议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审计建议, 使被审计单位得到一次业务再学习的过程,充分体现出审计效果 。要对检查监管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 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真正达到管理出效益 。五、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 ,坚持客观公正办事 。严格的处理、处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强化 管理的手段,有利于遏制违规乱纪现象的再次发生 , 促进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 提高审计的威慑作用,净化工作环境。 因此,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 审计程序办事,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必须依据事实与情节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一般违纪违规问题 ,要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审计 ,反馈结果,直至审计意见和决定得到落实 ,体现审计的成效。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 。 银行的会计、信贷、中间业务等工作专业 性强,内容变化多,工作要求高,因此,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内审人员集中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使其既具备传统的专业知识和审计技术,同时又具备现代经济金融 、法律、计算机技术和银行新产品知识 。七、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审计效能。 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业务岗位竞聘上来的, 他们对系统内工作的总体布局、部门间职责分工、各类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点等情况较为熟悉 , 且审计对象又相对固定 , 因而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十分重要。 审计人员主动地去掌握情况, 及时准确地判断并抓住重大事项进行审计, 可以有效地提高内部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驻盐城审计办)如何发挥银行内部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 葛玉平管理方略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如何从 自身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其对业务经营的监督保障职能作用,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加强对财权运行合规性的监督 ,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银行内部审计很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对财权的制约和监督 , 而加强对财权的制约和监督必须以日常审计工作为载体,融入日常审计工作之中 。通过审计,必须揭露财权运行在管理制度 、操作环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而形成对滥用权力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二、加强对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强化制度执行。 一是检查内部控制大的气候和环境, 看被审计单位近几年内部控制管理总体情况, 评价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品行、 管理能力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二是检查会计操作系统 、信贷管理系统、计算机处理系统、各重要岗位操作环节等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 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是否行之有效地渗透到各项业务全过程, 是否覆盖所有的业务部门和岗位, 是否能达到对所有决策层面和操作环节均有案可查 。 三是检查不相容的岗位是否分离, 能否起到制约作用。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 ,发现内部控制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 进行内控风险评估和控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四是评价审计结论的运用。 通过调阅内部审计报告, 看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是否真正采纳运用 , 采取了哪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审计结论对单位业务经营的促进作用如何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环节的检查,做好对风险隐患的控制 。银行内部审计应针对其系统内部风险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隐患来确定审计的重点区域和业务 。 目前银行内部审计的重点区域有 : 一是业务经营目标变动幅度较大的单位 , 看是否有人为主观因素影响, 客观因素是否切合实际。二是被各种检查经常遗漏的单位 ,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是离管辖行驻地较远的单位,看其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四是差错事故、违规操作现象频发单位 ,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审计的重点业务有:一是信贷资产业务 。目前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其所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其利润率取决于信贷资产的质量 ,在审计工作中,要从贷款的调查 、审查、审批等环节入手,看其风险状态,对业务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代理业务。代理业务具有低成本、高收益、低风险等优势,正在成为银行拓展的重点。 代理业务相对常规业务来讲风险较低,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 ,随着代理业务的不断创新, 其内涵和外延已发生重大变化,同样也会存在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 。内部审计必须在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探索管理创新、监管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运用科技手段进行风险控制。 三是营业机构柜面操作业务。操作环节是业务经营的第一线 ,是实现经营成果的过程, 同时也是案件发生的源头。 为此,内部审计必须从重点业务 、重要环节、重点人员这三个方面进行监督 。通过检查监管,达到教育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问题整改到位,控制和杜绝隐患 ,最终达到规范操作,遏制违法违规案件 ,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四、加强对审计过程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结合,提高审计效果。银行内部审计要做到对事后经营成果审计与事中 、 事前的管理效益审计相结合, 纸质账表审计与计算机账务处理审计相结合, 审计中的监督评价职能要贯穿于服务之中, 使内部审计有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对审计报告建议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审计建议, 使被审计单位得到一次业务再学习的过程,充分体现出审计效果 。要对检查监管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 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真正达到管理出效益 。五、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 ,坚持客观公正办事 。严格的处理、处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强化 管理的手段,有利于遏制违规乱纪现象的再次发生 , 促进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 提高审计的威慑作用,净化工作环境。 因此,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 审计程序办事,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必须依据事实与情节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一般违纪违规问题 ,要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审计 ,反馈结果,直至审计意见和决定得到落实 ,体现审计的成效。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 。 银行的会计、信贷、中间业务等工作专业 性强,内容变化多,工作要求高,因此,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内审人员集中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使其既具备传统的专业知识和审计技术,同时又具备现代经济金融 、法律、计算机技术和银行新产品知识 。七、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审计效能。 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业务岗位竞聘上来的, 他们对系统内工作的总体布局、部门间职责分工、各类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点等情况较为熟悉 , 且审计对象又相对固定 , 因而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十分重要。 审计人员主动地去掌握情况, 及时准确地判断并抓住重大事项进行审计, 可以有效地提高内部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SPAN></p>

㈡ 关于农村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公平先锋社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社总体上是不断壮大的,尽管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地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组织还是在艰难地前进,并业已成为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深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两大矛盾

作为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信社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法人机构3.49万个,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

1997年以来,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治理结构缺陷,农村信用社“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行政干预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由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导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缺乏产权基础,经营管理责任也难以落实;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在加强对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暂时承担了过渡时期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不利于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真正落实管理责任。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相应的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三是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许多信用社经营困难,潜在风险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决好两大矛盾。

一是合作性质与商业化性质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最早得到发展的合作社类型之一。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是,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来,全国多数地区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务工经商、劳务输出、跨地区就业、农业创业等现象不断增多,从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1)信用社名义上是入股社员所有,但由于社员股金数量较少甚至越来越少,占资产总额比重偏低,难以体现出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关系,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权主体虚化或缺位。(2)农民群众在信用社办理存款较多,虽然,目前在农村中实行小额信贷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但总体上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是较少的。因为信贷资金运动是以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和归流点的货币资金的运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放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是偿还性,即确保借出的资金能及时归还,偿还性是信贷资金运动赖以存在和持续进行的本质要求。但是,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债务,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利息收入经常发生损失,即金融机构要面临信贷风险的影响。而且长期以来,在农户申请贷款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农户难以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贷款业务也难以进行,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大部分向城市和乡镇企业转移,部分农村存款负债以上交存款准备和在中央银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农村的流动。(3)1998年以后成立的乡(镇)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少,但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责任于一身,同样难以发挥为“三农”发展服务的要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也是一个十分堪忧的现实问题。全国多数信用社的历史性亏损挂账较多。在严重的经营困境中,一方面,信用社认为农业经营风险大、农民收入水平低,不愿意为入股农民社员提供贷款,而是设法通过向农户以外的客户(包括城市工商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来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另一方面,入股农民社员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实,转而构建并不规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为了走出困境,农村信用社也在积极摸索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变革模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和其经营上商业化行为的矛盾。

二是非营利性行为与商业化行为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非盈利性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与国内合作社组织的非营利性的主导动机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说合作社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可以被视为处在“社会性企业光谱”中的某一点。所以,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合作社系统借鉴。国内的合作社应当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得到启发,向一种复杂的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j.格雷戈里·迪斯对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作过以下分析:重商的时代精神使营利行为在非营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许多非营利组织和领导人都在寻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不使收益人产生依赖心理;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正在寻找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钥匙;非营利组织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向更商业化的渠道倾斜;竞争对手也促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考虑将商业性融资作为传统资金来源的替代品。事实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组织作为并非彻底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理应比纯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更懂得如何利用商业化运作方式,使合作社组织更具竞争力,从而也能更好地为社员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强服务功能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信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要加大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地方政府怎么办

国家公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这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出了个难题。很明显,金融与一般的经济工作有明显区别,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很难处理工作中的矛盾:一是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特别是如何“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二是如何妥善处理政策性业务(支农)与商业性业务(盈利)的冲突。现行政策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对农信社的刚性约束,同时也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强加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隐晦地将本属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信社,人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层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农与盈利的结合点,求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均衡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毕竟是企业,生存第一的本质属性永远无法回避。如果抛开效益一味讲服务、讲奉献,必然导致农信社经营亏损,久而久之,终将危及其自身生存,怎么谈得上更好地服务“三农”?

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同时,设法激活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为农信社履行支农职责提供舞台。近几年,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运行偏冷的产物,又是造成农村经济运行更冷的诱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实施切合当地实际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三农”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信社,当务之急在于督促市(地)、县、乡各级政府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宏观上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武器促进国民经济适时实现战略性调整;微观上当好“守夜人”、“服务员”角色,打击包括逃废债者在内的所有违法违规、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肇事者”,维护“三公”原则,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以足够的信心。

三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经济一体化的认识。

四是深化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是政府份内事的认识。

五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认识,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

六是配好省级管理机构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一把手”。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赋予省级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权,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慎重选配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七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并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把农信社真正办成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增强其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省级以下政府将财政风险转嫁给农信社。

八是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切实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地方政府应以大局为重,以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己任,不能以个别企业的所谓“稳定”为由,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既定的游戏规则。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与配套措施

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经尘埃落定,并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启动,但是改革仍然还有很多缺陷。我们认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与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依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何广文指出,现有三种试点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问题。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产权结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省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国家推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信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埋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

㈢ 农村合作社总结怎么写

尽管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运用效率有待提高,应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2、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客户信息采集不健全,特别是企业财务报表。
3、个人征信系统有待完善,由于录入时间集中,业务量大,造成一些信息不准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采取措施
1、规范支农再贷款管理,用好支农再贷款资金,使其真正服务三农;
2、加大客户信息采集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完善客户信息。
3、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要逐笔核对,错误信息进行妥善处理,使该系统真正成为我们的信用资源。
明年工作构想
1、 围绕与客户同生,与三农共赢的经营理念,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更好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经营与三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2、更好的利用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系统资源,为我们的贷款投放与管理服务。
3、继续开展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为实现全市信用社全面实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做好充分准备。
4、规范、完善信贷管理,以改革为契机,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通过健全信贷内控制度,坚决杜绝信贷资产前清后增问题的发生。加强新增贷款的管理,完成改革目标,保证票据兑付考核期的各项指标的完成,为信用社的发展与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

㈣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㈤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注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6年10月31日在全人大十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通过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生事物,农民合作社作为对提高农民发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并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扶持这一新生事物过程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对有贷款的农民合作社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给各种农民合作社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认识和操作方面误区,亟待引起改进和关注。
1、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合法合规性,谨防“空壳社”
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实际上等同与“空壳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其他正规合作社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威胁到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在积极支持正规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同时,要坚决将披着合法外衣的“空壳社”阻隔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体系之外。
2、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有效性,慎防问题严重无发展前景的合作社
尽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必要机构,但由于成立时间晚,经验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体运作和发挥效能方面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合作意识薄弱,缺乏为社员服务精神。
②缺乏实质性的民主管理。
③内控制度不完善。
④盈利模式和盈余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乱,股金分红和利润返随意性大,不能按成员的出资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
⑤抗风险能力弱。主要表现为:经营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会员以个人身份接触市场,市场适应能力弱,经营风险大;内部合作不紧密,缺乏凝聚力,形不成利益共同体;资金缺乏,项目资金及优惠补助不能及时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如农业保险)不能及时跟上,阻碍了合作社发展壮大。
3、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挤占挪用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
如某养牛合作社所辖牧业园,银行承诺向牧业园内每个农户贷款30万元,贷款取得后作为进入园区的条件,农户要将其中的 10万元贷款交给园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余20万元农户才能用于买牛及在园区内养牛的费用支出;又如某养鹿合作社,前身是以养鸭为主的村集体组织,在前些年套取某银行贷款后,养鸭产业化为乌有,银行的养鸭贷款成了呆死帐,现在摇身一变又成了养鹿合作社,该合作社现已取得部分贷款,并还要银行增加信贷支持。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审慎发放农民合作社贷款
面对众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积极扶持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审慎发放贷款:
一要严格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对农民合作社合法合规性及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贷前调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机构场所、会员构成、章程、营业执照情况)、运作的合规性(入社退社情况、民主管理情况、为社员服务情况、盈余分配方式等)、发展前景、诚信状况、市场风险等进行详细的贷前摸底调查,形成详尽的贷前调查报告,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壳社”、有严重问题的合作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合作社要坚决排除在外;
二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成立或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贷前信用和市场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实力、不诚信的高风险合作社要审慎贷款;
三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成立专门的合作社贷款审核机构对合作社贷款进行多方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运作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是否存在变相套取银行贷款和挤占挪用会员贷款的问题等等;
四是做好贷后检查和后期帮扶工作,积极防范贷后资金风险;
五是树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对有一定实力、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运行良好、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以点带面。

㈥ 农民合作社资金申请报告怎么写

XXXXX政府:
为支持农村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改善XXXX“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农民和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和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 [2008]17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作为主发起人,XXXXXX及XXXXX、XXXXX等共十个法人和自然人,拟成立徐州市铜山三堡镇农民资金合作社,注册资本500万元。
合作社主要发起人为XXXXXXX,XXXXX于2003年5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XXXX。股东为XXX、XXX等十人(名单附后)。合作社组织管理构架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权力制约,保证合作社顺利、规范运行。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配备 3 人,即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设置及其他从业人员配备 ,下设四个部门,即客户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行政部。客户部负责贷款调查、管理、业务开拓等工作,设部门总经理 1 人,客户经理12 人。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审查、审批、资产权益维护等工作,设部门总经理 1 名,监控经理2 人。计划财务部负责合作社资金计划调度、核算、内控监督等工作,设部门总经理 1 名业务经理3 人。行政部负责公司人事、秘书、保卫、后勤等工作。设立部门总经理1 名,工作经理 2 人。合作社其他从业人员总配置计划23人。
XXXXX农民资金合作社计划选址于XXXXXX,设计办公场所占用300平方米。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http://static.pay..com/resource/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合作社设立后,将在当地全面办理针对农民和乡镇企业的社员存借款业务,计划每年吸纳社员100人以上,吸收社员资金1000万元,向社员和当地社员乡镇企业发放贷款800万元,会给当地的农业和经济发展提供强力的金融支持。铜山三堡镇农民资金合作社将规范化正常运作,严格风险防范和控制,也会给入会社员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合作社引入保险机制,为社员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合作社还将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技术上对社员进行指导和服务,使参与会员得到更多的利益保障。为XXXX当地的“三农”工作做出贡献。

请镇党委和政府研究并批准XXXXX农民资金合作社的设立。

㈦ 如何加强对合作社获得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2011年,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其中规定合作社辅导员要“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第四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中指出,要加快构建财政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合作社辅导员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和财政资金监管的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授权,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合作社获得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㈧ 农民合作社内部控制有哪些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内部控制是为了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农民合作社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农民合作社信息与沟通的效率,确保信息资源的质量。

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含财务报表及其他表格) 我可以看看你说的这些资料吗

主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含财务报表及其他表格)

请到你的邮箱附件中下载

㈩ 有谁知道内部控制的案例(对外投资或担保业务成功或失败)

关于担保法案例。 50

标签: 担保,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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