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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内控规范征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3-10 04:18:25

Ⅰ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全文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5-22
实施时间: 2009-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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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营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 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政部 审计署 证监会 银监会 保监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 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 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 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 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情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 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 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 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 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 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 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 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 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 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l日起实施

Ⅱ 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从第几章进行解读A八B九C十D十一

小企业内部控制范围第几页进行了181,当然还好。

Ⅲ 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小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只在实现,控制目标的()

小企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小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Ⅳ 中小企业的内控制度有什么要求

国家没有硬性以及特别的要求
对与企业自身而言,几个方面:
1需要必要的、严格的专审核、审批流程,尤其属是财务方面
2不相容岗位的相分离,类似于会计、出纳这类
3.有相关的审计、法务管理岗位、部门
4.合同、档案、印章、支票等相关的灌流规范
4最后就是必要的制度、流程来明显上面所说的

Ⅳ 小企业也有内部控制规范了,是否要强制执行

《规范》主要定位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内部联企业容〔2011〕300号)的非上市小企业,是广大非上市小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南和参考性标准,由小企业自愿选择采用,不要求强制执行。财政部制定发布《规范》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小企业建立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我国广大小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Ⅵ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控制认识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凭个人观察、经验控制来评价经营成果就足够了,不必依靠现代管理方法监督经营全过程;有的对内部控制不够重视,只注重短期利益,为了降低管理成本,不设或尽量少设内控机构,更谈不上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控体系;更有甚者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就是指有关企业成本、资产安全和资金控制等方面的会计控制,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局限于会计控制。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目前,虽然有部分中小企业建立了一定的内控制度,但仍然不够全面,没有覆盖到企业所有的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管理流程中,达不到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内控制度的要求。个别中小企业甚至没有书面的内控制度,人治痕迹明显。有的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有的中小企业未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没有必要的内部牵制与制衡。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中小企业人为捏造会计数据、私设小金库、乱摊成本、隐瞒收入、虚报利润、恶意逃缴税款等。3.内控主体素质不够高作为内控行为主体,部分中小企业领导者对国家财经法纪、公司治理和财务制度等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实际工作中却主观臆断、独断专行,给内控建设带来一定难度,也给企业造成相当损失;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没有及时跟上,特别是一些民营家族式中小企业,甚至让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任职关键岗位,这些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能力,更谈不上对企业内控制度和体系的合理完善。内控主体素质不够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4.内部组织机构不完善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尚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内控机构的建立健全还有待时日。有的中小企业形式上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却并未到位,董事会和经营层基本上是同一人员,内控建设流于形式。有的中小企业从成本效益考虑,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齐全,或者完全违背内控要求,由同一个机构兼管诸多不相容职责。组织机构的不完善,使内控体系根本无法建立起来。5.内部监督机制薄弱部分中小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比较弱,主要表现在:有的没有设置内审机构,使内控监督处于真空状态;有的内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不能正确评价财务信息及各组织机构的绩效;有的只重视程序和流程监督,在实际运行中对高管层难以进行有效地监督;有的集体审批机制不严谨,缺乏相应的民主程序;有的重要或关键岗位人员与高管有“近亲”关系,不敢或不愿抵制高管的“霸道”或错误行为;有的缺乏工会、党团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业务性质特点各自不同,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并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组织结构,形成纵横联系的分工、协调、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样必然会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减少违法违纪现象,防止贪污盗窃行为和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必然会使企业走上持续、高效的发展之路。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1)建立组织规划控制机制某些相互关联的职务不能集中于一个人身上,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2)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应该对企业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加以控制。单位内部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否则就不能进行。

(3)实行预算控制企业编制的预算必须体现其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权。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4)实行实物控制一是应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的接触,如限制接近现金、存货等,以减少资产的损失;二是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中小企业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实施内控监督和评价,提出建议,督促各个内控环节不断改进控制,增强规范内控制度与有效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企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内部控制的体系中去。

2.内控制度的设计原则

(1)政策性原则。中小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必须首先符合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然后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

(2)有效性原则。设计内控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控制度的设计必须以“有效”为前提,尽量做到内控环节不宜过长而又环环相扣,使人操作起来切实有效;必须有利于控制和检查,具有了解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控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3)账、钱、物分管原则从目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来看,严格贯彻账、钱、物分管原则是内控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多人经手,共同负责,努力克服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及有关账簿的管理混乱现象,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特别是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每日终了,应及时计算当日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逐日逐笔进行日记账登记;月份终了,日记账余额必须与有关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同时,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随时反映账面数与实存数,保证账实相符。这样能够防止贪污盗窃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

3.责权利结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把财务指标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采取直线制组织结构的指标可直接落实到个人),并赋予财务管理责任人相应的管理权限,根据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年末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分别给予物质、精神奖励或处罚。对于履行职责差的人员,一定要有追究责任的过程。

4.建立员工培训机制前已述及,中小企业的员工整体素质较低,而科学的内控体系又与员工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具工作责任感,明确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逐步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使员工认识到,内控制度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员工的集体行为,从而达到整体提高员工素质的目的。

5.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对企业最高领导层负责,保持相对独立性。企业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对各级管理层的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包括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内控环节的协调情况等。内部审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企业最高层直接聘任,让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敢说真话、敢于坚持正义的员工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6.企业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内控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事实上,一套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企业负责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离开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再好的控制体系也显得软弱无力而流于形式。许多企业领导不重视内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严密的内控制度不仅控制一般的员工,而且控制企业领导。一些中小企业领导习惯于一人说了算,而不习惯受到限制,尤其是资金方面的限制,这就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设置了障碍。企业领导必须自觉接受内控制度的制约,力求使内控制度在企业内部随时发挥作用。

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必须在对外提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会计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客观上对单位负责人形成了制约。鉴于此,首先,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作用;其次,企业负责人在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他们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再次,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其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Ⅶ 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解读是根据哪些法律制定

目前并没有权威部门发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解读的相关文件,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Ⅷ 有哪些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控制认识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有的认为,凭个人观察、经验控制来评价经营成果就足够了,不必依靠现代管理方法监督经营全过程;有的对内部控制不够重视,只注重短期利益,为了降低管理成本,不设或尽量少设内控机构,更谈不上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控体系;更有甚者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就是指有关企业成本、资产安全和资金控制等方面的会计控制,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局限于会计控制。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目前,虽然有部分中小企业建立了一定的内控制度,但仍然不够全面,没有覆盖到企业所有的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管理流程中,达不到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内控制度的要求。个别中小企业甚至没有书面的内控制度,人治痕迹明显。有的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有的中小企业未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没有必要的内部牵制与制衡。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中小企业人为捏造会计数据、私设小金库、乱摊成本、隐瞒收入、虚报利润、恶意逃缴税款等。3.内控主体素质不够高作为内控行为主体,部分中小企业领导者对国家财经法纪、公司治理和财务制度等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实际工作中却主观臆断、独断专行,给内控建设带来一定难度,也给企业造成相当损失;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没有及时跟上,特别是一些民营家族式中小企业,甚至让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任职关键岗位,这些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能力,更谈不上对企业内控制度和体系的合理完善。内控主体素质不够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4.内部组织机构不完善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尚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内控机构的建立健全还有待时日。有的中小企业形式上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却并未到位,董事会和经营层基本上是同一人员,内控建设流于形式。有的中小企业从成本效益考虑,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齐全,或者完全违背内控要求,由同一个机构兼管诸多不相容职责。组织机构的不完善,使内控体系根本无法建立起来。5.内部监督机制薄弱部分中小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比较弱,主要表现在:有的没有设置内审机构,使内控监督处于真空状态;有的内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不能正确评价财务信息及各组织机构的绩效;有的只重视程序和流程监督,在实际运行中对高管层难以进行有效地监督;有的集体审批机制不严谨,缺乏相应的民主程序;有的重要或关键岗位人员与高管有“近亲”关系,不敢或不愿抵制高管的“霸道”或错误行为;有的缺乏工会、党团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不一,业务性质特点各自不同,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并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组织结构,形成纵横联系的分工、协调、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样必然会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减少违法违纪现象,防止贪污盗窃行为和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必然会使企业走上持续、高效的发展之路。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1)建立组织规划控制机制某些相互关联的职务不能集中于一个人身上,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2)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应该对企业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加以控制。单位内部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否则就不能进行。
(3)实行预算控制企业编制的预算必须体现其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权。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4)实行实物控制一是应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的接触,如限制接近现金、存货等,以减少资产的损失;二是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中小企业可以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实施内控监督和评价,提出建议,督促各个内控环节不断改进控制,增强规范内控制度与有效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企业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内部控制的体系中去。
2.内控制度的设计原则
(1)政策性原则。中小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必须首先符合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然后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
(2)有效性原则。设计内控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控制度的设计必须以“有效”为前提,尽量做到内控环节不宜过长而又环环相扣,使人操作起来切实有效;必须有利于控制和检查,具有了解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控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3)账、钱、物分管原则从目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来看,严格贯彻账、钱、物分管原则是内控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多人经手,共同负责,努力克服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及有关账簿的管理混乱现象,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特别是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每日终了,应及时计算当日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逐日逐笔进行日记账登记;月份终了,日记账余额必须与有关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同时,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随时反映账面数与实存数,保证账实相符。这样能够防止贪污盗窃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
3.责权利结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把财务指标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采取直线制组织结构的指标可直接落实到个人),并赋予财务管理责任人相应的管理权限,根据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年末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分别给予物质、精神奖励或处罚。对于履行职责差的人员,一定要有追究责任的过程。
4.建立员工培训机制前已述及,中小企业的员工整体素质较低,而科学的内控体系又与员工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具工作责任感,明确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逐步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使员工认识到,内控制度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而是员工的集体行为,从而达到整体提高员工素质的目的。
5.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对企业最高领导层负责,保持相对独立性。企业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对各级管理层的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包括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内控环节的协调情况等。内部审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企业最高层直接聘任,让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敢说真话、敢于坚持正义的员工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6.企业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内控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事实上,一套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企业负责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离开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再好的控制体系也显得软弱无力而流于形式。许多企业领导不重视内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严密的内控制度不仅控制一般的员工,而且控制企业领导。一些中小企业领导习惯于一人说了算,而不习惯受到限制,尤其是资金方面的限制,这就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设置了障碍。企业领导必须自觉接受内控制度的制约,力求使内控制度在企业内部随时发挥作用。
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必须在对外提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会计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客观上对单位负责人形成了制约。鉴于此,首先,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作用;其次,企业负责人在重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同时,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他们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再次,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其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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