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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

发布时间: 2021-03-10 03:27:51

㈠ 检察院怎么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1、办案中发现。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因疏忽大意或者是执法水平的原因,该立案而没有被立案。
2、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而到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监督一部分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
3、其他人的检举、揭发。其他了解案件真相的人到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可以使我们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行为,并进行监督。
4、执法检查中发现。如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被抽调到执法检查组中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执法检查,也可以发现一部分该立案而未立案案件。

㈡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检务督察工作

一、开展检务督察首先要认清工作形势和困难

1、工作形势。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是通过检务督察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发挥检察机关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积极作用,必然要求检务督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

2、工作现状。目前检务督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一是思想上虽然一直想做好,但是检务督察力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基层院只有纪检组长专司其职,最多配备1至2人。检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付的状态,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督察工作的开展,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二是督察方法上缺少措施。督察的范围和空间有限,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干部还存在凭经验对待新问题,缺乏创新思维,一些新问题根本解决不好;三是督察缺少统筹意识,工作存在 “眉毛胡子一把抓”现象,降低了功效,又浪费了内部管理资源。

因此,做好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有的放矢,抓住影响公正执法的关键环节和问题易发、多发部位进行重点督察,才能使使督察工作既不流于形式,又能真正抓出效果。

二、开展检务督察要注意必要的方式方法

(一)牢记当前督察工作的六个工作重点。

一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二是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四是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五是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六是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这六个方面是检务督察工作的中心,是六项重点任务,必须抓牢抓实。

(二)抓住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监督环节。

督察是一项动态工程,加大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监督环节,建立健全动态督察机制,发现问题,早打招呼、早预防,切实促进执法规范化,才能对检察工作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实行有效监督和保障。

首先是事前及时预防。首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督察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从而使工作开展有了制度保障。其次加强组织学习。利用院学习时间,以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学习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特别是上级院重点强调的纪律要求必须要求干警牢牢谨记。

其次是事中及时检查。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严格落实“一案三卡”的贯彻执行,不断强化执法程序和办案流程的监控。要过集中检察,专项检查、不定时抽查、巡查等方式及时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检查内容包括对案件及案件线索受理、登记、分流程序,初查、侦查程序,审查批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民行提、抗程序,刑罚执行监督程序等。

最后是事后及时总结。督察后做出检务督察记录,列出办案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以贯彻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为切入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通报,让干警从中引以为戒,不断增强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同时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勾,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从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三、开展检务督察要切实做好四个体现

(一)体现队伍建设作用。思想决定行为。要通过督察找出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并指出一些平时不太注意的细节,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在实际督察中,不断加强对检察队伍思想指引作用,随时进行形势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使干警时刻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坚定立场,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检令畅通。

(二)体现执法规范作用。一是规范执法办案。以完善 “办案流程图”、“工作流程图”为主进行案件流程管理监督。以案件回访等形式进行执法效果监督。督察小组通过检查回访,被访人普遍对办案人员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大部分认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执法,并且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审讯、取证行为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二是规范工作纪律。主要是检查全院干警是否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请假的能履行手续。是否积极参加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并且认真作记录、在开会学习时能不讲话、不打瞌睡、关闭手机,上班时间不在电脑上进行打牌、下棋、看电影、听歌曲、玩电脑游戏。是否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做到着检察服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端庄,是否发现工作日中午时间饮酒、着检察服到娱乐、洗浴场所娱乐等有损检风检纪的行为。

(三)体现律己倡廉作用。认真落实从严治检的各项措施,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督察执行高检院,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廉洁从检保证书、家庭廉洁承诺书,构建警示训诫防线。适时组织干警观看典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展览,学习警示教育文章等活动,以案示教,警钟长鸣。严格按制度落实,用铁的纪律保证检令畅通、令行禁止,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干警进行处罚,要严格按制度落实,绝不搞姑息迁就,以起到惩前毖后、警示干警的作用。

(四)体现促进发展作用。督察工作要结合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以及“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措施,在开展督察工作中,充分尊重职能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位置,既发挥督察对办案的促进作用,又不乱干预,瞎指挥。在督察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日常督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暗访与明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跟踪督察与巡回督察相结合,把影响检察工作的各种不利因素和矛盾苗头清除在萌芽状态,从而保障和促进检察中心工作快速发展。

㈢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开展立案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㈣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1、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
2、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
4、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6、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7、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8、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阐明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大意义,深刻指出了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针对性,对我们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第一次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出要求。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司法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规范司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检察机关必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坚决纠正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严格落实法律规定,推进严格司法。规范司法首先要严格司法,如果连法律规定都不能严格执行,规范司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坚决贯彻、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规范司法的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要认真贯彻保障人权的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适用,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要认真贯彻程序公正的要求,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规范司法的前提,确保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要认真贯彻规范监督的要求,高度重视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的规范化建设,正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的适用条件,努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最高检和各省级院要按照四中全会和审议意见要求,对现有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当立则立、该修则修,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要紧紧围绕检察权的运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要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引入社会评价,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加强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真正坚持司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的有机统一。要深入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强化对检察业务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要认真贯彻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下决心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要依法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财物,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探索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身违法违纪行为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担责、谁办案谁担责。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倒逼”规范。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要加快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逐步把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12309举报电话等工作整合在检务公开场所,整合在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上,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不懈把队伍的司法理念、能力和作风建设作为第一位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有力思想和组织保障。要加强忠诚教育、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和教育全体检察人员始终牢记“四个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并重”,严守职业道德和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
要加快研发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不断提升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司法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举措根除司法作风的顽瘴痼疾。
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切实把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到基层。最高检、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在带头执行制度规定、带头规范司法的基础上,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和基石,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与基层建设的深度融合。全国各个基层院党组尤其每一位检察长要身体力行,强化“两个责任”,持续不断抓落实、抓督查,牢固树立不抓规范司法就是失职、放任违法违规办案就是渎职的观念,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的重要部署,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1、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
2、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
3、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
4、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
6、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
7、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8、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检察机关将抓住要害、集中发力、持续用劲,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下大气力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
各级检察院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检察长负总责,确保全员参与、不留死角。要动真格、敢碰硬,对反映出的重点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对重点单位、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要开展专门督导、检务督察,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敢于向违纪违法问题“亮剑”,敢于向系统内外“亮丑”,重拳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㈤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A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检察宣传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级检察院在具体进行检察宣传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传力量较弱。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而且很少有专职检察宣传人员,都是从其他科室抽调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干警担任,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加大检察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二、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干警对宣传工作的任务作用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是业务机关,把业务搞上去,把队伍管理好就行了,对检察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检察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干警尤其是中层干部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围绕中心,营造浓厚氛围。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宣传,多开展一些有组织有意义的宣传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将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点”。三是要关注群众议论的“热点”。四是要瞄准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宣传效果。一方面是确立新思路,开辟多渠道。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以电台、电视声像宣传为辅开展的。现在的报刊杂志多,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基层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翅膀”,把平面媒体和网络利用起来。投稿范围以地市级媒体为立足点,以省级以上媒体为主攻点,力求在宣传数量上有新突破,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采取多形式,占领多阵地。在发稿方向上,做到各种媒体一齐上,各个板面一齐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图片一齐上,新闻和言论一齐上,广播与电视一齐上,常规宣传和网络宣传一起上。同时要更多地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增强互联网站登载检察新闻信息和发布理论文章的数量,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扩大检察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再就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当地主要媒体、甚至国内一些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获取指导,争取使他们多采用稿件,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更广泛的工作宣传。

(四)是提高素质,建设专干队伍。检察宣传工作有它的特殊性,仅靠院领导思想上重视还不够,仅有物质上的奖励与精神上的鼓励也不够。要推进宣传工作,还必须具有热心并擅长做宣传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工作队伍。(1)是各部门都要落实宣传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头上。(2)是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在兼职人员多的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高的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以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3)是要多一些关心爱护,领导对专兼职宣传人员,要在政治上多关心爱护,在工作上多支持体谅,在生活上多关注身体健康和家庭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4)是要教育宣传人员顾全大局,加强自我修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淡泊名利,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做好检察宣传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几对矛盾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宣传方式过于传统的矛盾

检察业务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在不断创新发展,传统的检察宣传模式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检察宣传人员解放思想,客服就宣传讲宣传、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把宣传工作植根于丰富多彩的检察实践,多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检察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确保检察业务工作与宣传工作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广泛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拓展检察宣传阵地,扩大检察宣传的覆盖面;要以丰富生动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朴实无华的文风,报道那些内容实在、新闻性强、真实感人、可学可敬得人和事,增强报道的可读性,增强宣传对象的影响力、感染力。

(二)正确处理检察宣传工作与群众期待不相适应的矛盾

近年来,虽然基层院加强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了对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了集中报道、送法宣传等活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更高要求、更多期待还不相适应,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基层院领导和宣传人员要从思想上根除检察机关是“强势机关”的认识,让检察工作不再神秘,以开放的姿态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在严格执行检察宣传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检察宣传纪律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采访、专题采访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检察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达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有效监督检察工作。充分信任、真诚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目的。

(三)正确处理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与检察宣传应对不足的矛盾

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它的飞速发展,对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具有即时、多元、互动及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难控制等特点,其影响力已超过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发生的敏感问题,一旦上网,很容易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甚至炒作,对检察队伍形象的影响将产生快速放大反应和连锁反映。为完善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和引导措施,各检察院都建立了网评员,开展网络宣传和网评工作。但是,由于组建时间短、人员数量少,掌握网络规律、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还较弱,与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工作和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加强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建设,加强网络宣传硬件保障。网评员要加强网络规律的研究,积极参加网络评论,努力将占先机,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为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正确处理宣传检察改革与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矛盾

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宣传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探索新路子,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到促进检察工作、实现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大局上来,以高度的热情关注检察改革,积极稳妥地宣传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改革的成效。对与高检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并取得改革成效的要大力宣传,对仍处于是眼界顿,尚未产生明显成效,没有得到上级院批准的,在宣传上要慎重,特别要防止为片面追求宣传效果,向媒体提供不成熟的改革方案、改革“成果”的错误做法。检察院宣传部门和宣传干警要有政策观念和大局意识,在检察改革的宣传上,只能帮忙,不能添乱。

㈥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相当于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多点敬畏,多点理性,不要误入歧途。

㈦ 检察院监所科工作如何开展

驻所检察室是处于履行监督职责前沿阵地,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既是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又是监督范围最广的一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驻所检察室工作多年,对如何做好检察室的工作谈一谈自己的体会。
一、做好驻所检察室工作的基本要求
从检察工作总体上看,监所检察仍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需要大力加强的环节,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笔者认为检察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能力。
一是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检察室远离院机关,没有院领导的直接监督,仅靠有限的规章制度去约束每个人是不够的。这就要求检察室的同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要有对检察事业的热爱和孜孜以求之心。能做到领导在与领导不在一个样,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一个样,会做事,会自己找事做,这一点关键体现在自觉上,自觉上班,到岗到位,自觉工作,自觉履行职责。
二是要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检察室的工作涉及批捕、起诉、侦查和诉讼监督等多方面的检察业务,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的特点,没有一定的检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识,很难胜任法律监督工作。从实践来看,不少遇到的问题或者需要解答的问题都是突如其来的。如在监管场所巡查时,随时就会有人询问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一名检察官不能不答,也不能乱答。这就要求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深厚的检察基本功。
三是要熟悉监管场所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作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检察基本功和法律知识,同时,还要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否则,就无法开展检察工作。如对收监进行监督,就必须了解一个监狱收押的地域范围、需要哪些文书才能收押、收押的刑期条件、收押的身体条件,如果不了解,就无法很好地对收监进行监督;对禁闭进行监督,就必须了解禁闭的条件和审批的程序;对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就必须了解监管活动的规章和制度。所以说,熟悉监管场所的规章和制度是对检察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四是要处理好与监管场所的关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整天要和被监督对象面对面,甚至一起生活,经常深入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要协调好监管场所与检察室的关系,既不能和稀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检察职责,又不能和监管场所僵化矛盾,要让监管场所感觉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服务,得到监管场所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是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监管场所是关押人改造人的地方,人的变化因素是多方面的,也是很大的,突发事件随时有可能发生,作为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要有胆识、有谋略、有处事应急的本领,能够随时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安定、被监管人员稳定。
二、做好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方法措施
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伸缩性很大,这表明监所检察工作做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在于监所检察人员有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一)以“四个办法”为蓝本。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紧贴监所检察工作实际,涵盖了监所检察的基本内容,规范了监所检察任务、职责、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法。“四个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有效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是推动监所检察各项业务,改善监所检察工作环境的有效载体和良好机遇。在监所检察部门特别是在检察室工作的同志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四个办法”,从点滴着眼,从细节入手,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防范,加大监督力度。

(二)以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为主要联系对象。就目前的模式看,小检察室监督大监管场所,仅靠检察室人员深入监管场所“三大现场”达到监督的效果是不现实的,这就要建立和被监管人联系和沟通的渠道。通常联系的方式是在被监管人中设立检务公开,公开检察室人员的电话、或者在被监管单位进行宣传等。同时,还要让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主动联系联系检察人员,这就要求我们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让人了解监督工作的任务和性质,要和被监管人的亲属建立沟通渠道,要坚持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对被监管人亲属实行检察官接待日要实行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接待时咨询的问题,一定要认真依法解答,需要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被监管人的亲属,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建立绿色沟通渠道。

(三)以获得更多价值信息为目的。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检察室应当与监管单位信息联网、监控联网,信息共享。检察室要充分利用监管单位信息资源,及时掌握狱情动态,了解民警履行职责的状况。一是对监管单位发布的狱情信息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一旦发现民警在执法中有过错,及时监督纠正;二是经常查看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控,全面掌握和了解民警履行职责情况;三是利用监管单位信息资源发表检察信息,使监管单位民警能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使之成为检察室与监管单位民警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㈧ 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就是要相信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发动群众举报,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获取众多的案件线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有依靠群众,举报工作才有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生命线。发动群众举报,就要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条件。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待室,并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巡回接待、定点接待,方便了群众举报。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举报工作的根本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把专门机关依法查处与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怀疑的所谓“事实”为依据。这就必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占有确凿的事实,才能使案件的处理真正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就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归口办理,就是按照举报问题的性质和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分级负责,就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按照内部分工,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准上推下卸,矛盾上交。只有做到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才能做到分级负责。这是处理举报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举报材料机密性极大,一旦泄漏,不但会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举报案件的顺利查处。因此,对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发现泄密的,严肃处理。为了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同时为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必须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社会监督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各界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其中,群众监督对举报工作尤为重要。群众监督是相信和依靠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才能不断地改进和加强举报工作。取信于民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只有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得到人民对举报工作的支持,才能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检察机关如何管理举报线索?·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如何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检察机关只有管理好举报线索,才能防止举报线索散失,切实保护好举报人;才能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开展,取信于民,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制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有:第一,统一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许多地方检察院还结合当地实际,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举报中心转给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初查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转给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当退回举报中心办理。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举报线索失散在个人手里造成泄密或者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第二,严格登记、移送制度。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每件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线索的移送转办情况,都要按年、月、日编排序号,一一登记清楚。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收件人要签名。这样做,就能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也便于随时查找。第三,实行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对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举报中心要选择可靠人员专人管理。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案线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压,也不得随意向其他机关一转了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要案线索,都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要向上级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不得有案不备,瞒案不报。这样做,既有利于保密,也有利于上级检察院了解掌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开展。第四,严格保密制度。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保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对泄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五,实行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目前,许多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展用计算机管理举报线索,效果很好,不但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保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翘首以待的是查处。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检察长带头办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实行办案责任制,不断加强办案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举报案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首先是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或者民事、行政起诉状经过审查决定受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对举报材料的审查和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予以立案。其次是侦查。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案情,可以依法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为了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治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再次是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2、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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