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据会
⑴ 听说的证据是不是伪证
如果你是当着他们的面在现场亲自听他们讲过,属于证人证言,把你听到的照实说出来,我国有直接言词原则,也就是你得亲自去作证,就不是伪证;如果你本人不去,写下书面材料,或者如果你是旁听图说,你听到的信息从A和B以外的第三人传来的,属于传闻证据,可能不会被采纳,但目前我国尚未实行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你是听第三人讲来的也有可能会被采纳。如果你真是听第三人讲来的,就不要做证了。这样的证据没有真实性,当然也不用签字了,因为你根本没在场,或者对他们谈的内容一无所知,签字的话就属于伪证了。你要清醒的是你当时是否在场亲自听他们讲过那些内容?如果司法人员问到你,你可以提供这样的信息,包括你的信息怎么来的。
还有如果你当时在现场,你是直接证人,签字的话建议你好好想想,当时他们的谈判的具体事宜,和现在你的A老板要求你们签字证明的内容是一致的。要谨慎一些。
如果你真的在过现场 ,建议你去做直接证人,因为你的证言会很重要。
⑵ 偷听的录音,可否成为证据
1、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内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容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以及现在学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通常采用的说法是偷听、偷录并不违法,窃听、窃录才违法,窃听、窃录的录音证据会直接被法院排除不能当做证据使用。所谓窃听、窃录是在公认的私人场所未经他人允许录音或拍摄。
2、在举证的时候,因为录音是很容易篡改的,所以法院一般认为其证明力较弱。您最好在提交录音时在法庭上以原始录音设备播放(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提交录音内容的书面文稿,提交未经剪贴的录音资料。录音中最好有对方口述的身份等信息。
⑶ 听刘耀院士介绍:法医——一个让证据会“说话”的职业
(文章来源《院士讲科学》,该书由《知识就是力量》杂志社总策划,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
在日常生活中,谈起警察,人们最常想到的或许是在道路上指挥交通的交通警和街头负责治安巡逻的巡警。但指挥交通和治安防范,并非公安工作的全部;在打击犯罪的刑侦战场上,其实有着社会公众通常并不了解的一支科技警察力量。
负责勘查罪案现场和分析证据的警员,往往小心谨慎,不放过任何可疑的蛛丝马迹,方才有可能完成案件摸排,找到真正的罪案实施者并将其绳之以法。
(在谋杀现场取证研究带有血迹的刀)
Q:很多人都难以忍受接触尸体的感觉,您是如何适应的?
我第一次做验尸工作是在冬天,当时我身上穿着棉衣,外面罩一件白大褂。上午做完实验以后,脱下白大褂到食堂吃饭,然而棉衣上仍然不断散发出尸臭的味道,让我很不适应。
当时我就在想,这个工作我今后能不能从事一辈子?但是我刚刚被分配做这份工作,马上就打退堂鼓可不行,于是我决定努力去适应。
破获第一个案件之后,我发现这份工作很有成就感,随着工作越来越深入,我逐渐热爱并喜欢上了这份平凡而又有意义的工作,从此义无反顾地坚持了下来,也就把前面的想法抛弃了。
⑷ 会议录音可以成立证据吗
会议录音可以成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
要使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4)听证据会扩展阅读: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⑸ 行政处罚听证会后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本质上,听证会仍然在行政机关主持下,相对人参加的就处罚依据、程序进行质证申辩的过程。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其需要证实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受处罚的依据和适用了合法的程序,否则,该可能作出行政处罚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效。因而,听证本身只是提出处罚的意见,没有实际实施处罚,显然不阻碍当事人另行收集证据。如果另行收集了证据,可以再要求听证,对证据进行质证。这一程序不是在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因为处罚尚未做出,只是将原来内部处理的过程公开化而已。
⑹ 在法律上听人说能做为证据吗
我国法律中的证据中证人证言, 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而道听途说的信息只能作为提供证据的线索,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如果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司法人员可以通过此线索向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取证。
⑺ 听来的证言证词会写在判决书上吗
应该是不会写的,听来的证言证词怎么去证明它的真实性呢,这是没法作为呈堂证供的。
⑻ 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法官会在法庭上采纳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⑼ 听证会上当事人要求看证据可以吗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⑽ 录音法律上能当证据吗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
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虽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10)听证据会扩展阅读:
录音证据怎样能被有效采用
在实践中,首先看录音证据内容是否清晰可辨。录音证据在录制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干扰因素,从而可能导致录音内容模糊听不清。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模糊听不清,则对该份录音证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还要看录音证据记录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看录音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若无关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再看录音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其主张,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虽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其主张,也对其证明目的予以否认。
具备了证据“三性”的录音证据,要确认其证明力,还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若当事人仅有一份合法、真实、关联的录音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该份录音证据属于孤证,此时,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录音证据,则难以确认其证明力。
所以通过审理,结合以上要件,对申请人提出的电话录音这一证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