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抚恤金
A. 精准扶贫意外保险死亡怎么赔偿
意外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B. 领抚恤金的退伍军人属于精准扶贫对象吗
不一定。精准扶贫对象的评定条件国家有相应的规定。如住房条件、年收入情况、家庭劳动力情况…………等等。领抚恤金的退伍军人不一定符合这些评定条件。
C. 如果扶贫款公证了没钱交公证费会被起开诉吗
请您看看相关的公证费收费规定 ,扶贫款有可能是不收公证费的。
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
(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
(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
(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减免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第五条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应酌情退还一部分公证费。
第六条通过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办的公证事项,其公证费由驻外使领馆或领事司代收后上交国库,不再汇寄经办公证处。
第七条当事人对公证费的收取有异议可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本规定所列收费标准系按人民币计算,当事人交纳外币,按当时中国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第九条各地公证处要加强收费管理,公证费开支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D. 精准贫困户一年有多少补助
精准贫困户有以下几种补贴:
1,农村建档立卡:
自从2015年开始国家对农村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制,政府产业扶持资金300元每户;
2016年政府产业扶持资金达到4000元每户,目的是要通过政府的产业扶持资金来带动贫困户实现增产增收。
2,贫困户家庭补贴资金
在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生活和教育费用是最大的开支;
政府为贫困户家庭的学生,小学生补贴500元每个学期,初中生补贴625元每学期,中职生补贴100元每年,普通高等教育4000元每年每个人。
为农村贫困户减少子女在教育上的部分费用压力,让农民能够更好的奋斗生活;
3,“十免四补”的医疗扶贫资金
农村贫困户可免费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地区域内住院治疗实现“零支付”;
4,享受农村低保保障
对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还可以享受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政策;
重点低保兜底补贴220元/月每人,一般兜底120元/月每人。
(4)扶贫抚恤金扩展阅读:
申请贫困户需要的条件和资格是:
一、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贫困户的申请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参考资料链接:网络-精准扶贫
E. 精准扶贫户在512灾后重建中享受过补偿,现在还能否继续享受
你要是属于国家的精准扶贫户家庭,那是可以享受国家相应的扶贫政策和帮扶的。因为每年国家都会对精准扶贫户家庭进行审核。只要现在你们家还被评为精准扶贫户,那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的扶贫政策。
F. 2020年抚恤金上调吗
国家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残疾人2020年进入小康社会做了宏伟蓝图。2019年是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关键之年,可以预期今年国家在相关残疾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将持续加码。
一起看看2019年哪些残疾人政策值得我们关注:
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2019低保将呈现以下4个趋势:
1、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申请低保
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2、4类人增发低保金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3、低保设置“减退期”
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工作成本,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4、低保专项治理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提出,民政部、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决定组织开展农村低保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坚决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G. 我爸是退休职工现在人去世了,我妈是扶贫村的农村户口,又是大病,这种情况能评建档立卡户吗
按政策可以享受抚恤金,大病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具体可到当地政务大厅人社局医保窗口咨询,据了解需提供申请表(定点医院医生填写、医院盖章)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例,诊断证明书,辅助相关报告,出院记录小结(一年以内)。至于能否评建档立卡户,据知:
1.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务农和务工为主,如2017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335元(各地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 农村贫困户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未成年的孤儿;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在县城或乡镇有店面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农户。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4. 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可对照标准,到乡民政咨询,祝但愿如自己所想,一切顺利!
H. 我们无棣县:扶贫家庭计算收入、伤残军人抚恤金、独生子女金、农村老年基础养老金都计入家庭收入,
该项在计算时是计入“农民人均纯收入”里(养老金收入包含在居民家庭总收入里):
1、“农民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2、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I. 精准扶贫户,脑溢为血死亡可以报意外险吗
看了你的情况介绍,看来你对目前的保险还不是很清楚,我不知道你具体购买了什么保险,但是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应该是有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它保障的范围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比如说摔伤,车祸等等这些,你说的脑溢血,这个病并不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是因为自身的身体问题发生的疾病,发生脑溢血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医保报销,你是贫困户,国家对于贫困户的医疗报销是给予提高比例的。所以发生脑溢血是不能进行意外险报销的,如果确实造成了家庭困难,你可以向政府进行困难帮扶申请。
J. 抚恤金什么时间发
一、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就业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精致”等安置政策。
1.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是国务院于1981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促进国防建设和安定团结的需要而决定实行的一项城镇安置办法。这也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总结某些地区城镇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分配安置任务,1998年国务院在此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这就是当前实际工作中的“按单位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统一规定了安置退役士兵的渠道,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对安置退役士兵必须承担的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
2.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政策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经多年的不断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再安排工作,按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相反,对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因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被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者退伍后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功臣荣誉或其他证明套取安置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政府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执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是把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引人安置工作,打破安置工作中的平均主义的做法,通过“奖优罚劣”,充分调动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防建设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部队的巩固和隐定。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这里说的“双向选择安置”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随着国家经注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开始发生全新的变化,逐步形成劳动力社会流动和人才竞争的新格局,就业面和择业渠道逐渐扩大和增多。退役士兵希望对口安置,扩大就业自主权,以利于个人的发展和获得相应的物质利益;用人单位方面则需要获得和贸住适用的人才,以便增强单位的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在这样的条件下,双向选择就成为了一种历史的必然。为此,国家在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来的前提下,提出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安置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办法又可分为分散与集中两种途径。分散,是指退役士兵返回安置地报到后,在安置部门允许的期限内,根据个人的择业意向,采取自我推荐或安办推荐的方法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则根据自已的用工需求选择合适的退役士兵。集中,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场所采取劳动力人才市场的方法,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组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供需双方集中进行相互选择。“双向选择”安置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而自行就业。为了真正起到鼓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具体鼓励政策:“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经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两年。”在这一基础上,2003年又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关于知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和拓宽了安置渠道。
5.国防义务均衡负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真正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这一原则。国家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那些克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这项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经济补偿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以经济补偿方式体现国防义务的做法,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合理原则。
二、 农村退役士安置政策
1.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 ,这具五笔型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我国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来自农村的义务兵除有一部分根据部队需要改为士官或考入军校外,每年退役回农村的约占当年退役士兵总数60-70%以上。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数量大,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安置部门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把大批农村退役士兵接收下来,并稳定在农村,任务的确是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其次,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问题主要在农村。我国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目前城乡差别较大,农村生活仍较艰苦。退役士兵返乡后突出的是思想问题较多,加之回家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婚姻等这一系列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是城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很少遇到的。
这些困难和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是完全必要的。
2.就业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退士兵采取就业扶持政策。“扶持”不是国家政府包下来,而是通过一定的思想、物质、方法和政策上的帮助和扶持。使农村退役士兵通过勤劳而致富。思想扶持,是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退役士兵真正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农村这块广阔的天地里发挥自已的聪明才智。“扶贫先扶志”是一条很重要的扶贫工作经验,从思想上扶持是做好扶持工作的关键。物质扶持,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锻炼,思想解放,敢富会富,但在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有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除了政府扶持外,还需要大力提倡社会各有关部门和集体以及群从之间的扶持,如银行、信用社给予贷款,农技、物资、商业等部门给予技术和物资方面的帮助,以及对于缺乏住房的退役士兵由集体帮工、帮料为他们维修、新建住房等。只有依靠和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搞好扶持工作。方法扶持,扶持工作一般是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帮助退役士兵选好生产经营项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做到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政策扶持,就是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来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用力、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3.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政策
军地两用人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战士经过军事、政治、文化、体能和民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成为具有保卫祖国和生产建设两套本领,军队和地方都能发挥作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是国家对退役士兵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1977年12月,邓小平同志右央军委会议上,重新强调要贯彻执行毛泽东“人民解放军应该是一所大学校”的指示,提出了军地两用人才的要领和命题。他明确指出“要使我们的干部战士,经过训练以后,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成为军队和地方使用的人才”。1984年邓小平同志又在军委座谈会上指出,军队要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培养两用人才也是大局。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论述,全国开辟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这一新领域。它是对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由原业的被动保护生产力转变到主动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服务。这是一项以军队培养为基础,地方开发使用为目的的综合性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没有两用人才服务中心或两用人才就业介绍所,其任务就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军地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管理和服务,大力鼓励两用人才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力争做到扶一个带一片,富一人速写 村,使军地两用人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性质不同,对换国家尽的义务期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