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听证会制度
A. 听证会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并保证公民行使什么政治权利的一种民主制度
听证会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并保证公民行使监督政治权利的一种民主制度。回
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答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B. 民主评议会和监督听证会的区别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党支部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时间相对集中,每年进行一次。
所谓的“监督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通过后,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法律或者法规的执行情况、行政机关的执法效果以及对法律或者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进而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立法听证会让市民参与立法,监督听证会则是让市民参与执法监督。
C. 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D. 社区民主听证会工作规则急求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广大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社区应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切实提高基层工作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社区全面发展。
社区听证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的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1、社区听证会的议事范围。听证会议事议主要是涉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社区治安防范、保洁与绿化、违法建筑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低保户的确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区居民听证的事项。
应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听证会成员的确定。民主听证会的参加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确定,人数一般为30—50人,听证会成员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涉及事项的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等组成。社区居民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同意可旁听会议,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的代表应列席会议。听证会成员的听证表决权,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确定。
3、听证事项的提出形式。听证会听证事项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联名提议,由社区党组织受理,经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4、听证事项的确定。听证会议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共同提出,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听证会召开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党员会议、上门走访、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广泛征集对听证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对听证方案作进一步完善,并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对政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社区居委会征求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列入社区听证会议题。听证会一般在提出议题起15日内召开。
5、听证会的组织召开。社区听证会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在听证会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向社会公示并通知会议人员。听证会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形成听证会的集中意见。表决的形式,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6、听证会的会议程序。社区居民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主持人报告议题:
②、由社区居委会通报所听证议题的相关情况;
③、由听证会成员充分讨论;
④、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请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代表回答听证会的咨询;
⑤、由听证会成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召集人落实专人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
7、听证会会后事顶。对听证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以公示、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反馈。社区居委会应于听证会后3日内,将听证会的表决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并及时将会议情况通报街道办事处,凡涉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事项应及时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在听证结束后及时提交决策;对多数群众反对或不同意见较多、较集中的事项,应重新论证或暂缓提交决策;对条件尚未成熟的事项应推迟决策;对群众思想认识未到位的事项,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再提交决策或进行二次听证。
E. 真正的民主听证会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听证公开有两个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全面、客观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2、职能分离原则,也称职能分立原则。它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运用分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将其内部的某些相关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或行使,如行政处罚中调查、控告职能与作出处罚职能的分离,处罚决定职能和决定执行职能的分离等。职能分离的意义在于使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有利于遏制腐败,有效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
3、事先告知原则。听证告知与事先告知是两个不同程序,听证告知由《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事先告知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以,前者不能涵盖后者,听证程序不能代替事先告知程序,被处罚人放弃听证权利后,还可以继续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都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听证告知以“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为法定条件,而事先告知陈述权、申辩权,适用任何行政处罚程序。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又未另行事先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的,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就容易落空,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4、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案卷是指一项行政决定作出时与其相关的全部记录和文件,包括听证记录、调查笔录等,也包括关于行政决定本身的文字记录或文件等。行政案卷具有程序性、惟一性、封闭性、客观性和整体性等特点。而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在行政法上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国家,行政诉讼中也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即法院不得接受行政诉讼被告补充的行政案卷以外的证据。
F. 什么是社会听证制度
社会听证制度,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四个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个版为社情民意反映制权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主要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
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
(6)民主听证会制度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G.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
听证会程序:
9∶0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
9∶05
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9∶10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9∶20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方案及起草说明
9∶40
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0∶15休息
10∶3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由辩论
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
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人员退场
16∶45正式代表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退场
H. 我国实行民主听证会制度的根本原因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特色民主的根源,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一切具体民主制度如民主听证会等都是其的具体化。至于广泛性和真实性只是其特征,不是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