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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地税

发布时间: 2021-03-08 00:52:21

Ⅰ 税务部门的内控机制包括那些内容

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根椐《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E、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总之,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查账,都要准备好资料,做好准备之后,就不会到时手忙脚乱了。

Ⅱ 在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方面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哪些帮助

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版应纳税而未纳税、权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二、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Ⅲ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补是不能补的。对方给你重开一张就要多交一份税,你把你这联丢了,对方也没法作废该票。建议找对方协商,把他的记账联找出来给你复印一张,注明客户联丢失,然后盖一个他们的章,你拿回来做账

Ⅳ 国家税务总局 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是什么意思

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实现“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内。“两覆盖”即内容控机制既覆盖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又覆盖市、县税务局;既覆盖税收执法全过程,又覆盖行政管理各领域。“两优化”即优化流程制度,优化税收业务软件内控功能。“两提升”即提升内控监管能力,提升内控整体效能,促进廉洁从税和依法治税,助力税收现代化早日实现。

Ⅳ 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与其他企业相比有什么特点

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属于财税社会服务经营组织,其组织结构相对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简单。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贯穿于销售服务单一的经营管理过程;生产、经营企业内部控制贯穿在整个生产、经营的产供销各环节的系统管理。

Ⅵ 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浅谈如何加强增值税管理

深化内控管理制度改革,是新时期企业改革发展的着力点。特别是在税务制度改革的当前,如何更好地适应新的环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已有一段时间了,这不仅是税种的调整,税率的变化,也是要求企业重塑内控的流程,防范税务风险。因此,如何更好地适应新的税务制度,提高增值税管理,十分重要,针对目前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以内控管理为目标的制度建设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原则,要求规范制度管理和流程再造。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有严格的制度,在发票的开具上有一整套完善的税控开票系统,这是外部环境。因此,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应基于内控管理为目标,不断地完善制度建设,夯实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方面,新的税制制度,强调现代企业要适应新的制度要求,强化增值税管理;另一方面,要重视制度建设,依托制度强化内控管理。
从内部环境来说每个企业都需要有一整套,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营改增”的内部培训,修订完善业务管理流程,编制税收管理指引,增设增值税管理岗位和人员,及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其次,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保管、开具、存档、缴销管理;明确涉税事项的计算、申报、认证、抵扣、和申报等工作,确保增值税发票合规合法。
二、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加强票据的内部控制环节
国家将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是国家给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何运用好这个政策也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依据当期销项税减当期进项税后,有余额则需缴纳增值税,因而销项税发票的开具和进项税发票的取得就成为重要的控制环节了。也就是说,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是加强票据内控管理的重要途径,更是企业适应营改增改革的有力保障。
因此,企业能否够取得进项税发票对企业税负影响是很大的,这样就要求企业在材料采购、对外服务时,要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同时还要注意进项税发票取得时的时间,避免出现集中抵扣或无抵扣的现象。
企业要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制定了严格开票机制,设计出符合本单位内容流程申请表,明确开票手续。特别是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退换管理。增值税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提供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因此,退换增值税发票的手续十分繁琐,所以要建立起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对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无正当理由、手续不齐全、超过180天的不得退换、特别强调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才能从制度上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从而降低税务风险。
三、根据内控要求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系统,优化业务流程
企业要建立增值税票据管理系统,以信息化为手段,按内部控制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合同收入的确认,销项税额的计算结合起来,把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涉税的支出结合起来,实现票据、采购、核算、纳税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提高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减少税务风险。建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增值税业务流程,实现财务、税务、业务的协同管理,进而实现更加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管理。
四、以“营改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
企业税负的减轻,从不同程度上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推动了技术的创新,从长远的角度看,“营改增”关系到企业的战略决策,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营改增”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应当合理地利用相关政策,结合销项税、进项税、抵扣时间等实际情况,制订出最优税收筹方案,从而达到进一步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高校或科研院所可以按照科研项目进行值增税的管理,因为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就已经确认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因此,在建立科研项目时就将能否抵税的标识嵌入到科研项目名称中,这样使得项目管理人员可以根据科研项目信息来判断是否是抵税,从而为以后的财务核算和税收筹划奠定基础,做到科研项目纳税与抵扣相匹配,降低企业税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对企业来说增值税发票管理要形成真正的一套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全方位的控制,同时,风险管控的手段要与时俱进,要关注到发票控制的每一个关键节点,切实做到全过程控制,即内部控制的原则要贯穿于内部控制的始终,这样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风险管控应确保全面性、有效性,为增值发票管理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并且科学规避风险,提高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总而言之,基于内部控制角度,谈增值税管理,强调管理内控机制的建立,强化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适应。从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系统入手,从完善税收筹划出发,搭建更加良好的管理环境,建立更加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管理。

Ⅶ 怎样加强税务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能等同于会计控制目前,不少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内控制度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上,参与内控管理的也仅仅是财务人员。其实,内部控制从管理结构上来看,可由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两个方面构成。会计控制主要是对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财务活动合法性的控制;管理控制则是为保证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业务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业务目标的实现进行的控制。内部会计控制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层次,而内部管理控制是单位内部控制的框架层次。这两个方面相互依托,纵横交织,相互制约,形成了有效运行的单位内部管理的控制网络。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控制对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指挥、调节、约束和促进,以使单位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如果得不到管理层的有效执行,只能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为此,内控制度的建立,必须注意管理各层面权力配置合理、责任明确;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与制衡机制,以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从而实现单位的总目标。二、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任何单位的控制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单位内部控制的遵循和执行,以及奋斗目标、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管理人员必须树立现代管理观念,设立并遵守内控制度。同时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确认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为每个组织划分责任权限,明确建立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因事设人、视能授权、责任到位,且责任与权利对等,以增强组织的控制意识。灵活运用计划控制、目标控制、预算控制、定额控制、规章制度控制等各种管理控制方法,重视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只有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才能保证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真正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三、构筑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一个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业务的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四、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事后控制力度目前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方法似乎都侧重于事前和事中控制,而对问题出现后的处置很少涉及。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是全过程的。事前控制的目的在于作出正确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事中的控制则是让单位活动按照一定的决策方向、目标运行;而事后控制则应侧重于分析结果形成的原因,考核并作出评价、落实奖惩,找出存在的弱点及隐患,进而达到对单位内控制度有效性的评估,并对欠妥部分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为管理者提供制定未来计划标准的依据。因此,必须加强事后控制,使单位及时、顺利克服各种困难,以实现单位的最终目标。总之,内部控制是衡量一个单位管理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单位管理的重要手段。有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李金华审计长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的的确确是每个单位的当务之急。

Ⅷ 如何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财法[1995]6号1995-01-27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Ⅸ 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如何建立

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制度规范,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有关部门应尽快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纳入国家法律范畴,使大企业在处理内部税务风险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在开展对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时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二、提升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组织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于行业跨度大和涉税事务复杂的大企业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对于经营行业比较单一、涉税事务较复杂的大企业成立税务风险管理组,隶属于财务部。对于经营行业比较单一、涉税事务较简单的大企业设置税务总监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三、积极发挥税务机关在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税务机关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税企双方确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意愿后,依序进行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税务机关通过掌握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审计等不同岗位职责,帮助企业了解税收风险相关知识,并通过对人员培训,使其熟悉潜在税收风险及如何应对。

Ⅹ 公司没有税务会计岗,从内控角度讲有什么风险

因为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差异,在处理问题上会计允许,可能税法不允许,这样就导致 税务稽查时候产生 罚款之类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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