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盘问
⑴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留置盘问属于
答案B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回和国人民警察答法》第九条规定:留置盘问仅适用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者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四种情形。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⑵ 如何规范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制度
看下面两条: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也就是说继续盘问是在立案之前的一个先期调查过程,相对人有嫌疑,但是行为事实或者身份不清楚,需要进一步确认相对人是否真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相对人的真实身份,而传唤和拘传就适用于身份已查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嫌疑人,分清这点,只要按照规定审批,把握好时限就可以了。
⑶ 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
根据《警察法》规定,执行职务、公务的警员,对于工作中的嫌疑人员或相关有必版要盘问盘查权的其他人,在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依法进行盘查,如果发现有作案嫌疑或《办案程序规定》中描述的几种情形人员,可以带至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后可以继续盘问。
⑷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最长为多少小时
最长来为48小时。
公安机关适用继源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4)公安机关盘问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二)超时限继续盘问;
(三)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四)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
(五)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
(六)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
(七)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⑸ 人民警察法对留置盘问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来九条源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⑹ 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
根据《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内勤、维护公共容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自己警察的身份证件后,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人身和其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题: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公安机关可以将被盘问人留置24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但需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用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立即释放盘问人。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按手印,不另发释放证明。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被盘问人签名或捺手印。
⑺ 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公民进行盘问
根据《警察法》规定,执行职务、公务的警员,对于工作中的嫌疑人内员或相关有容必要盘问盘查的其他人,在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依法进行盘查,如果发现有作案嫌疑或《办案程序规定》中描述的几种情形人员,可以带至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后可以继续盘问。
⑻ 警察盘问环节怎么进行
我国来《人民警察法》对人民源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中的盘问环节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⑼ 人民警察进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
具体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9)公安机关盘问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