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是什么
⑴ 听证制度的种类
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美国最早对听证作出了分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也被称为。“基于证据的听证”、“完全的听证”。正式听证的适用不取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是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根据听证记录规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则行政机关必须举行正式听证,反之,则不受行政程序法约束。
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陈述的听证”。
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公众参与表示意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决定时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而在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此外,二者在听证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听证一般由行政法官来主持,非正式的听证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员主持即可。
正式听证为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机会,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行政效率,一般公众也不愿意为此耗费时间。因此,正式听证中在美国的适用远不如非正式听证,范围很小,仅限于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时才适用。
2、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
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
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
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
3、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这是葡萄牙和我国澳门行政程序法根据听证的形式对听证的分类。听证是采取书面听证还是口头听证,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谓书面听证指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表明其意见。在采用书面听证时,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他的意见,给予的期间不能少于10天。
在通知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对决定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阅卷宗的时间和地点。利害关系人在答复,可对构成听证程序标的的问题表明立场,申请采取补足措施并附具文件。
口头听证指以口头辩论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相当于美国的正式听证。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条规定,行政机关选择口头听证的,最少要提前8天传唤利害关系人。口头听证要审查所有有利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记录,记载关系人的陈述。如果主持听证的机关不是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则要制作调查员报告书,对行政决定提出建议,并说明该建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⑵ 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⑶ 社会听证制度的内容
社会听证制度,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四个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个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主要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
意义
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
听证会
参与人员和机构
一次听证会的举行,通常由举行的机关部门事先通知,并常邀请媒体等参与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
听证会参与的人员或机构有:主持人、申请人、证人等。其中申请人和主持人一般不重复,申请人是举办听证会的主要部门;证人常由公民代表组成,有时也有媒体参与。
实例
2002年举行的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是我国首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价格司司长发言:铁路火车票价格的调整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举行价格听证会,对铁道部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听证。
听证会申请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代表铁道部介绍调价方案:铁道部提出的调价方案涉及春运、暑运及主要节日期间列车的票价浮动情况。调价的理由是:为减轻铁道部门的压力,需要利用价格杠杆加以调节。
消费者代表(听证会证人)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公平性提出质询:上调票价后,旅客应该享受更好的服务。但春运期间,由于旅客人数太多,铁道部门往往不能保证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这等于让旅客花更多的钱,享受更少的服务。
如果火车票价必须上涨,也不能搞“一刀切”。
专家学者代表发表自己的意见:春节期间上调价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导消费的作用。
人大代表的意见:春运旅客多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大多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在城里打工的收入比较低。如果铁道部门还要在春节期间上浮票价,这对于回家探亲的民工来说是难以接受的。
听证会结束后,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对调价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照顾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硬座的涨幅比最初的方案下调了50%。
⑷ 听证是什么意思
可以指法院为公正执法公开听取当事人的说明与证词。
读音:tīng zhèng
解析:听证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决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和质询。
示例:解决国有垄断企业员工过高收入,必须增加竞争因素,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听证会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
(4)听证制度是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⑸ 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编辑本段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的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编辑本段国外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又有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如前所述,对学生的管理得许多方面(包括对学生的管理)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建立我国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是可行的。
⑹ 什么是社会听证制度
社会听证制度,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四个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个版为社情民意反映制权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主要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
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
(6)听证制度是什么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⑺ 什么是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目录
听证的涵义
听证制度的内容
国外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编辑本段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的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编辑本段国外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又有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如前所述,对学生的管理得许多方面(包括对学生的管理)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建立我国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是可行的。
⑻ 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⑼ 社会听证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么
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据人民授权理论,人民对政府直接式或间接式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公共行政运作前提,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遵行、体现民主原则、宪政原则。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
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