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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住房

发布时间: 2021-03-05 23:38:19

『壹』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住房怎么解决

现在的公务员已经没有福利房了
一般新录用的公务员是没有房子的,包括单身宿舍
个别单位,不一定,会提供宿舍
提供是你赚了
不提供也说的过去
不过工资这方面应该有住房补贴
不过转正之后的住房公积金挺高的
考上公务员,不会让你买不起房子的

『贰』 现在事业单位还分房子吗

公务员福利分房一般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收购大家的相对剩余价值,国家运用这种相对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盖住房,随后按等级、有没有住房等一系列标准分到一部分人定居,房子的分配事实上是一种薪资福利,那么公务员有分房现行政策吗?公务员福利分房标准是啥?

公务员有分房现行政策吗?

不论是房屋的产权、价格如何定、旧房子怎么卖、新买房如何贷款,在二零零五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完善在京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事后配套设施文档上都有明文规定。

1、由国管理局会与国家财政部、国家住建部制订。在其中明确指出要多种渠道处理职工住房难题。“正常情况下”,领到住房补助后应当根据销售市场购买普通产品住房;但“一定阶段内”,国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可运用危旧房翻新等方法,统一机构建设一定经营规模的国家行政机关职工住房。

2、据省表述,假如公务员从没享有政府部门福利分房或经适房的状况下,无论其之前是不是购买过商住楼一套、两个、独栋别墅都将依照其等级享有职务级别标准总面积的经适房,总面积不会受到职位操纵,超过职务级别总面积的依照“市价”可是决不会是外边商住楼的市价购买,这里有极大的现行政策价差,这些总面积都不受55%影响。

3、在一定阶段内,国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机构建设经济发展可用住房,按修建出厂价向在京和国家行政机关职工售卖。

『叁』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比如中级是多少面积,副高是多少

关于调整在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8-23
执行日期:2007-8-23

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老职工的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98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3元。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按月补贴调整为按月定额补贴,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340元,科级380元,处级480元,厅(局)级620元。机关工勤人员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高级工和20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34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0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380元,高级技师480元。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发放方式

(一)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

『肆』 请问现在国家机关单位(国税)还有分房政策吗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谢谢

没有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可以住多久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妥善解决新录用公务员等人员的居住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称各单位)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

(二)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

(三)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

(四)其他方式。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建设规划,确定周转住房的建设地点及规模。周转住房建设项目按现行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需建设资金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周转住房以单间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室一厅的成套户型。单间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成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配套建设相关公用生活服务设施。

第六条 主管部门对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实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第七条 统一建设、改造、购买或租赁的周转住房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调配使用。

委托各单位管理的周转住房,适度优先考虑本单位的需求,并将一定数量的房源交主管部门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租住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周转住房主要面向新录用公务员出租,适当兼顾外地调京干部和军队转业人员。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

(二)录用或调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未满5年;

(三)本人及配偶未在京购买或承租住房。

第九条 申请租住集中管理的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汇总情况后,按系统报送主管部门;

(三)经过审核,确定人员名单及房屋安排;

(四)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租住委托管理的周转住房,由所在单位审核、安排、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等因素确定。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的租住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承租的周转住房:

(一)已购买住房;

(二)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解除工作关系;

(三)已满最高租住年限;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承租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继续承租集中管理周转住房,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需继续承租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继续租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照届时同区位、同类别普通商品房的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未经批准逾期占用周转住房,应责令其腾退,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建设或改造的周转住房产权,原则上属主管部门所有,批准后也可属原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自行支付租住周转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网络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周转住房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费和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及收缴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集中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档案信息系统,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的档案信息,以加强周转住房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将周转住房出租、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全国人大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周转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跟多信息、咨询您可以登录泰州公务员考试网查询。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陆』 机关单位给单身职工提供住房的规定有那些

李珍基 金钟铉 金基范 崔珉豪 李泰民

『柒』 北京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北京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标准只是在计算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时所采用的标准,不是各单位分房标准,也不是领取住房补贴后购房的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职员:二级正120平方米;二级副105平方米;三级正90平方米;三级副80平方米;四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五级、六级职员70平方米;五级、六级职员6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正高105平方米;副高90平方米;中级70平方米;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60平方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60平方米。

『捌』 机关单位能否给无房户提供住房

机关单位没有这个义务,有些有条件的单位会提供周转宿舍

『玖』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表是表是用来干什么

以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有给员工分配住房作为福利的一种,不过这已经是陈年旧事了,现在基本上是没有了。这个表想必只是摸一下底,看看有多少老员工当年有分房了。

『拾』 公务员有房子吗

  1. 现在基本上不会有单位分房了,有的话也只可能是分个单身宿舍让你内过渡一下。

  2. 相应的容是国家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每个月单位和个人都各缴一部分资金进入公积金帐户,以后自己要买房子的时候就取出来用,还可用公积金贷款。

  3.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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