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讲合规内控
A.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有很多精彩的镜头,其中有哪些耐人寻味的细节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有很多精彩的镜头,该剧一方面敢于描写当时尚处于电视剧表达“禁区”但社会大众又极其关注的腐败问题,触碰到了社会的敏感神经。同时,该剧一开场就以富有冲击力的画面揭开腐败分子的面目,配合演员的精彩表演,形成了富有艺术感染力的审美表现,开播就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形成了多元解读的话题空间,并在后续的精彩故事中不断深化。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些耐人寻味的细节。
4,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最耐人寻味的细节,就是当知道祁同伟是幕后的真凶,在最后的一刻,在黑板上写到如果回到过去,非常的耐人寻味,写出了他内心真实的想法。
今天小编就分享到这里,谢谢
B. 人民的名义 有哪些令人细思恐极的细节
郑西坡儿子 郑乾
王文革儿子 工人
赵立春后代 儿子赵瑞龙,一众女儿回答,有钱人
李达康女儿 出国
高育良女儿 出国,博士
陈岩石后代 儿子陈海,年纪轻轻反贪局局长,前途不可限量,其余子女未提
陆处长母亲是法官,和高育良沾亲带故
林华华跟丢丁义珍没责任,根据她的生活来看,家世背景不一般(工作到一半,能领个配侯亮平侄女玩的工作,厉害了)
梁璐她爸,二十多年前副省级,她几个弟兄身份不一般
刘新建,父母都是老革命
沙瑞金,父亲老革命(貌似还是烈士?)
全剧,靠自己努力,不依托他人,家世背景不是很好但有所成就/干到处级的
赵德汉(贪污被抓)蔡成功(负债累累)陈岩石 孙连城(后面貌似被双开?)
全剧,靠自己努力,没有透露依托他人信息,家世背景未明确,有所成就/干到处级的
王大路,易学习,季昌明,赵东来
大概就记得这么多。大官的后代前途好,工人的儿子没出息,不靠资源靠自己的,王大路 陈岩石 季昌明,赵东来其余还有谁善终?
就算是易学习,最后升官还是靠抱上了沙书记大腿
不过,易学习被提拔,不能说是依靠政治资源,能力他是有的,被埋没了而已
C. 如何做好内控合规工作
一是抓好精品审计项目工作。根据省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精品审计项目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合规检查、内控评价、常规审计及非现场审计等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检查效果、质量和工作水平,促进内控合规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是抓好《检查发现问题汇编》。对该行各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汇编,做到举一反三,不断增强员工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根本上解决屡查屡犯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操作风险防控水平。 三是抓好反洗钱工作。按照省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工作要求,抓好当前的反洗钱工作,加强分析识别,提高可疑交易、可疑行为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四是抓好信息反映工作。充分利用《内控合规工作动态》作为辖内通报内控工作动态、交流内控管理经验、传播内控文化的平台和载体,加强与各行的信息交流,促进内控合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五是抓好技术比赛工作。按照省行要求,早行动、早准备,及时将有关内控合规网络题库中内部审计、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反洗钱和案例分析等有关内容复印分册,做到人手一份,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D. 关于内控与合规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1.幸福是棵树,合规是沃土.
2.平安是福,合规立足;
3.合规操作每一天版,快乐工作多一天;
4.在岗一分钟,合规六十权秒;
5.违规违纪,害人害己;
6.合规操作,利人利己;
7.缺乏风险意识是最大的风险;
8.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
9.合规摆第一、先从我做起;
10.合规在心中,时刻敲警钟;
11.合规创造价值;
12. 风险先行,内控优先;
13.内控促发展,合规创价值;
14.转型决定生存,风险决定取舍,合规决定未来;
15.合规是立行之本
E. 《人民的名义》中涉及到那些法律常识
《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
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
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
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二、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用于过桥,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护?
日息千分之四,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24%(月息2分),显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值。
那么是不是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了呢?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的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未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已经支付的不再退回,未支付的不再支付;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不仅不用支付,而且已经支付过的还可以在借款人的请求下退还。
简单的来说,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利息,由于大风厂并未向山水集团支付过利息,大风厂最多按照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山水集团支付利息。
三、汉东省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同时对蔡成功立案侦查,以谁为主?(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两家谁对蔡成功案件有立案侦查权?)
汉东省反贪局隶属于汉东省检察院,而检察院的侦查权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按理说京州市公安局对与蔡成功有侦查权。而检察院没有侦查权,因为京州市公安局是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蔡成功进行侦查,而检察院则以行贿罪对蔡成功进行侦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剧情造成2人重伤38人轻伤,制造轰动世界的“一、一六”事件。而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律师认为,抛开蔡成功与候亮平之间的关系(发小),因以京州市公安局侦查为主。
四、放高息的人为了索要借款将蔡成功关键狗笼子里三天三夜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
放高息的人为了索要借款将蔡成功关键狗笼子里三天三夜,非法限制了蔡成功的人身自由,不仅非法拘禁长达三天三夜,而且采取将蔡成功关进狗笼子里这种侮辱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侯亮平作为具体办案人,审讯蔡成功时是否应该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于蔡成功是侯亮平的发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的其他关系,侯亮平作为具体办案人,在审讯蔡成功时应当回避。
六、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公安分局的局长程度将大风厂工会主席郑西坡以传唤的名义关进拘留所是否构成打击报复犯罪?
传唤证,是公安机关通知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传唤到案后,经调查违法或者犯罪事实确凿的,嫌疑人会被拘留。如果经调查没有违法或者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明显不足的,则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放人。传唤的最长时间为二十四小时。程度以传唤证将郑西坡传唤回公安局,经调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却逼迫郑西坡穿上囚衣并关进拘留所,这不仅严重违法刑事程序(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而且侵犯了郑西坡的人身权益。
刑法条文中没有打击报复罪,与此相对应的犯罪有:203条诬告陷害罪;254报复陷害罪;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报复陷害罪仅针对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四类人,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仅针对证人,而郑西坡不属于上述五类人,而程度并没有诬告,因此程度的行为虽然严重违法,但并不构成上述三类罪名。
七、郑西坡之子郑胜利在网上疯狂发帖,直指公安局以传唤名义深夜将郑西坡无故逮捕,瞬间引起了网上的热议的行为是正当维权?还是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郑胜利在网络上疯狂发帖,引起网上热议,虽然所发信息可能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超过五百次以上的;但郑胜利发帖信息属实,不涉及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因此不够成犯罪。
八、达康书记要求为大风厂指派2名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大风厂与山水集团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股权纠纷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显然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股权纠纷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九、赵东来到公安医院审问蔡成功,让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一遍得到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如果赵东来是想将蔡成功让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予以排除。
但是赵东来仅是想获得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一遍的录音,用以技术甄别是蔡成功的声音与陈海电话中留存的举报人的录音中举报人的声音是否一致。也就是用于判断蔡成功是否为陈海电话录音的那个举报人。从这个角度说,赵东来让蔡成功照着他给的纸条上的话念一遍得到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十、郑胜利与张宝宝办理假的结婚证,以办理结婚的名义骗郑西坡的二十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郑胜利与张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办理假结婚证),想骗取郑西坡20万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但是,郑胜利与张宝宝的作战计划被张宝宝无意说破,张西坡从而识破他们的诡计(郑西坡已将20万投资入了新大风厂的股),郑胜利与张宝宝骗钱的目的没有实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郑胜利与张宝宝虽然实施诈骗行为,但是没有骗到财物也就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诈骗罪。
十一、李达康通知民政局的朋友到其家里与妻子欧阳菁签署离婚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双方的离婚行为是否生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李达康通知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到其家里与妻子欧阳菁签署离婚协议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离婚是李达康与欧阳菁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提交相关材料,虽然程序上有瑕疵并不影响双方离婚行为的效力,即双方的离婚行为是有效的。
十二、蔡成功购买的锦绣煤矿,给汤姆丁(丁义珍)30%的干股如何定性?
蔡成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等)的行为,涉嫌行贿罪。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三、蔡成功购买的锦绣煤矿的投资款与大风厂是否有关系?锦绣煤矿的所有权是否应该归大风厂所有?
蔡成功购买的锦绣煤矿的投资款是用大风厂全部股权质押从山水集团借到的6000万过桥费,从这个角度上说该笔投资款与大风厂有关系。但是,锦绣煤矿是蔡成功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不论该笔投资款从何而来,锦绣煤矿的所有权都应当是蔡成功和收到干股的丁义诊所有,与大风厂无关。
十四、郑西坡组织大风厂的职工将安置费还有自出资金设立的新大风厂的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新大风厂的股东有203名等情形可以看出,新大风厂应当为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新大风厂募集资金627万元,员工203名如何设立股权结构?公司通常通过股权激励也就是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1)员工直接持股;
目前《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人数均有50人的上限要求,而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200人的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人数上并没有限制。新大风车203名员工已经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人数的上限,并不能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来直接持股。
新大风厂可以以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让203名员工直接持股,这样可以让每一个股东不仅享有分红,更能参与到企业的日常运行和决策中,更能使每个员工融入到企业中。但是每个股东的责任和风险都大大增加,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出合伙企业仍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在企业运行上,绝大多数的事情表决要经过一致同意,在运行上有难度。
(2)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一种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新大风厂的203名员工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人数的上限而不能以此来直接持股,可以通过持股平台的方式来间接的持有公司股票,参与到公司的分红中来。也就是通过在公司之外设立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来作为持股平台让员工间接持股。通常公司会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如果选择设立公司作持股平台,从税负上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负担。持股员工分红时,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员工在得到分红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形成了双重税负。而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无论对员工还是老板都十分有利,在缴税上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不缴纳所得税,员工得到分红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中只许缴纳一种税。并且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持股员工来说责任和负担都有减少。对于老板,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通常由老板担任,员工则作为有限合伙人,实现了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所以对于新大风厂来说可以通过在公司之外设立几个50人以下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让员工间接持股,参与分红,实现利益最大化。转自蓝锐律师事务所的博客
F. 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有什么区别
作者:刘宁宁
链接:http://www.hu.com/question/26532559/answer/4018121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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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规管理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合规,是指对外部法规的遵循。
狭义的合规,主要是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规”主要是指银行外部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广义的合规,“规”还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二,内部控制要同时考虑外部法规、内部制度。从这个意义上,内部控制与广义的合规类似。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控制风险是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的都共同目标。 但是,内控的目标不光是控制风险,企业内部经营效率效果评价、流程优化乃至企业文化都属于内控范畴。
第四,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是定下行为规则,在规则内行事,制度就是一种规则。但是,是否符合了制度就能控制风险?显然不是。这也是银行内控管理、合规管理的尴尬之处。
G. 关于内控与合规有关的名言警句
谁若想在假面具和脂粉的遮掩下把真理介绍给一个人,那么他可能是情愿当真理的媒人,而决不是当真理的爱人。
H. 《人民的名义》这部电视剧主要讲了什么
《人民的名义》是由李路执导、周梅森编剧的检察反腐电视剧,由陆毅、张丰版毅、吴刚、许权亚军、张志坚、柯蓝、胡静、张凯丽、赵子琪、白志迪、李建义、王丽云、高亚麟、丁海峰、冯雷、李光复、陶慧敏、张晞临等联袂主演,黄俊鹏、侯勇、许文广、徐光宇、沈晓海、侯天来、周浩东、黄品沅、刘伟、赵龙豪、李学政等特别出演。
该剧讲述了检察官身份的主角与贪腐分子斗智斗勇的故事,用曲折精彩的故事情节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严惩力度。
I.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有哪些耐人寻味的细节
祁同伟是渣男,先爱上了陈阳又娶了自己的老师还和高小琴有孩子。
J.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有哪些令人细思恐极的细节
细节1:当候亮平在北京紧锣密鼓抓人的时候,而汉东省又在开什么?答案:在汇报。
a)此次抓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令执行的,而汉东省的季昌明拖泥带水,磨磨唧唧,说要汇报,很明显,汉东省有自己的套路要走。
b)后来,在高玉良与候亮平的谈话中,也证明了,这次汇报并不是必要的,可以看出要么季昌明为了拖延时间,要么季昌明胆小怕事儿,有事儿大家一起扛。
细节2:汉东省因为是否抓捕孙义珍召开紧急开会,暗涛汹涌,从各方的心思可以初步判断以下:
a)高玉良:完全一副泰山压顶而坦然自若的样子,这个太符合终极BOSS的特性。类似《黑洞》里面的陈道明。
b)李达康:表现的很激动,主要原因是孙义诊是他提拔重用的,免不了有知人不明的责任,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李达康并没有参与孙义诊这条纽带的行贿,不然表现的这么明显,水平也太low。
c)陈海:作为最嫩的老江湖,一心在工作上,想的也不多,要不是有人拦着,早扑出去抓人了。
d)祁同伟:祁同志本来无权与会,但是恰巧又参加了,按照高玉良滴水不漏的作风,不应该让祁同伟参加会议,所以这里可以说是有预谋。而且在拦截孙义诊的过程中,应该能预料掉人不在车上的可能性(都是老江湖,怎么可能不懂套路),所以这里至少是帮了孙义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