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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接到投诉后

发布时间: 2021-03-05 00:18:21

① 被纳税人投诉怎么处理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七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机关受到纳税人投诉后,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③ 税务局受理投诉后的工作时间为2个月

你同时也可以打12315的工商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协商不过来的话,也版可以上告法院。税务权局受理案件有一定的期限,不过好像都只有1个月左右,没有2个月那么长,是不是你那的问题。问题是你买东西时他不给发票,你想的要的话那时就可以不付款,应该有收到收据吧。

④ 收到纳税人投诉后应怎样处理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七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⑤ 遇到纳税人投诉,该如何解决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七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收到纳税人投诉后应怎样处理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七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
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 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第十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税务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服务投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税务举报是怎么规定的

偷税漏税严重

⑧ 我实名举报偷税漏税,税务机关最后告诉我补了多少税

国家任何行政机关接到实名举报的投诉,必须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处理)权的法定告之义务。

⑨ 和侵犯权益行为进行投诉,税务机关的办结时限是多久

举报条例在最后^^ 税务机关调查不清违法者的违法事实,就不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就会与举报人的愿望相差甚远。那么,举报人应该怎样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呢? 一是,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税务违法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方式方法,以及税务违法发生的过程。一般来说,举报案件应当尽量说清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税务违法主体。说清楚其姓名、住址、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及是否办理了有关证照。2、违法行为时间。从何时到何时进行偷税,应尽量说清具体的年月日。3、 税务违法手段。是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偷税,还是采取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偷税,或者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是发票违章违法行为。4、偷税数额。对于举报偷税行为的,尽可能说明有多少收入未入账,偷了多少税。5、购货单位。是某地、某单位(人)购买了偷税者的货物,列明购货名称、数量、金额。 二是,选择适当的举报方式。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受理制度,一般而言,举报者可以跟采用口头、电话、写举报信方式举报,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以采用网上举报、传真举报、视频举报等其他的方式进行举报。无论是何种举种方式举报,举报者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相对而言,实名举报便于案件查处、结果反馈和兑奖工作,值得举报人大胆尝试。 三是,掌握必要的税收政策。作为举报人,只要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认为其他纳税人有偷税或违法事实的,都可以通过税务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但是,有些有追缴时限要求的税务违法行为,也可以在自我衡量下,选择性的举报,如按照《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直要超过5年的追征期,和纳税人2年前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在举报之列。即使举报,税务机关出不可能进行查处。 四是,税务举报受到法律保护。本文开头所说的,之所以存在匿名举报信或其他举报不得要领的现象,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部分举报者不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既担心税务机关不查处,又怕遭到违法者的打击报复。事实上,只要是举报案件,税务机关都会组织力量去查处。对于举报案件,税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上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条 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税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或者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由稽查局领导批准督办。 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有关机关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拘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求采纳

⑩ 公司被税务举报怎么办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会展开稽查,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展开工作:

1、选案环节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2、检查环节

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稽查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3、审理环节

稽查审理是税务局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税务机关接到投诉后扩展阅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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