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会案例
程序无效结果无效
⑵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内提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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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后,环江国税局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根据该局辖区内纳税人的申请,依法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纳税人代表、社会各界代表以及税务人员等30余人旁听了此次听证会。此次听证会历时两个多小时,当事人、调查人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就执法程序、案件事实、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
此次听证会是针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某水电公司提出的听证要求而举行的。在日常的税务检查中,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涉嫌偷税,向当事人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告知查明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对处罚事项提出异议,并在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税局采用“圆桌会议”模式举行听证会,为征纳双方提供平等对话、沟通的平台,体现了和谐的征纳关系。
旁听人士认为,此次听证会的举行,体现了纳税人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明显提高,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说明纳税人依法治税观念已逐步深入。随着今后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税收法治环境的优化,税务机关此类听证会逐步增多,将给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⑶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加听证和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委托代理人不能正确履行代理责任时,有权中止委托代理,中止委托代理应向主持人声明;
2、有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出示有关证据,要求己方证人出席做证,并可要求质证;
3、当事人有放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放弃听证的,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中止听证或延期听证,是否允许,由主持人决定;当事人有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和质证权应向主持人声明。当事人未经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出听证的,视同放弃权利;
5、当事人对听证记录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并可以注明意见。
二、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场纪律;
2、遵重服从主持人,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擅自发言、提问或打断对方发言;
3、有回答主持人询问和出示有关证据的义务;
4、发言应语言文明,遵重对方,不得带有污秽语言,不得带有诬蔑、侮辱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
5、对听证记录在确认没有遗漏或差错后,应签字或盖章。
6、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补充调查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与支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执行 到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6.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7.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8.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4)责令赔偿的决定。
10.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
(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⑷ 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主要事项有
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主要事项有: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⑸ 税务稽查听证会被检查人翻供该如何解决
这就涉及了证据链确认问题,你们在稽查中忽略了(这也是非专业侦查员容易忽略的问题)。如果单位当初承认是销售货款,就应该将入库单、销售清单、出库单等调出检查,同时要确认收货单位。(一般企业要想隐瞒销售收入,都先隐藏销售清单、出库单等,但不会销毁,因为他们内部还要算账用。如果没有专业参谋指点,入库单一般是不会隐瞒的,因为他们想要扩大成本来应付税务检查)。只有这些都确定了,这条证据链才算固定了。
从上述情况看,单位法人代表在听证会上说该笔款项是借款而不是货款,如果稽查机关找不到新的证据驳斥他,你们是没有办法的。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是货款的话,他怎么说是借款都是无意义的。
⑹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听证
有两种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