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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环节

发布时间: 2021-03-04 08:22:06

行政机关举办的听证会应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另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㈡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

听证会程序:

9∶0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

9∶05

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9∶10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9∶20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介绍方案及起草说明

9∶40

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0∶15休息

10∶3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1∶30午餐,休息

14∶00继续第四项议程,听证代表自由发言

15∶10休息

15∶20第五项议程,听证代表做补充发言,并自由辩论

16∶20第六项议程,会议小结

16∶30会议结束,记者、列席人员退场

16∶45正式代表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后退场

㈢ 什么是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来证制度是指行政源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3)行政听证环节扩展阅读:

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在我国由单行法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三个领域。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也是规制公共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听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

㈣ 行政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

(1)听证主持人;
(2)当事人制度;
(3)听证范围;
(4)证据制度;
(5)案卷制度;
(6)代理人制度;及具体行政听证程序,涵盖了行政立法、执法等各个领域。

㈤ 听证程序是不是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

听证程序,不是一种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环节。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疑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真相,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挺正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是启动听证的必要程序。
(2)听政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开始的七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挺正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
(3)听证的形式。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际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4)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 、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针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经过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制作听证笔录。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证人等有关参加或向他们宣读。
“缺少程序的执法是不公正的执法。《行政处罚法》中处罚程序的制定,即“简易程 、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改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进一步强调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其实质是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有关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证、回避、合议等行政法律的许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行政相对人有权就处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反驳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采纳合理的意见,使行政机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㈥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行政听证环节扩展阅读

听证程序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2、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

㈦ 行政听证程序有哪些类型

行政听证程抄序的类型:
1、行政决策听证;
2、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

㈧ 什么情况下必须举行行政听证

答:没有说是必须举行听证的,只有依当事人申请才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专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属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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