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听证会流程
1.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2. 什么是价格听证会制度
当地物价涨价合理不合理,符合不符合当地人生活水平和收入
3. 召开价格听证会前收费单位需提供哪些材料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前组织社关面制定价格必要性、行性进行论证《价格》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关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价格制定面意见利于加强社政府价格决策行解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本提高政府定价科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性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规范化重要途
4. 有关政府价格听证会
1、“什么是听证会?”:从字面上讲,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听证会起源于英美,从司法领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 2、(1)关于立法听证: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将立法听证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所谓的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如:最近举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 (2)关于行政听证:主要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是为了保证行政程序公开、民主、公正而设立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不同的是:《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法》则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讲这样的会议和别的会议有什么不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与座谈会、论证会相比,听证会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参与人员更广泛的特点,表现在: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般要事先向社会公布,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听证会要有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要进行激烈公开辩论;听证前一般都要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等。 听证会制度追求和体现的是民主、公正、客观,这是它与其他形式的会议的根本不同之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听证制度还很不完善,如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范围有限、透明度不够、听证会的拘束力较低等,致使听证经常流于形式,人民满意度不高,但能够举行听证,毕竟是在民主的进程中又迈进了一步,期待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吧。
5. 老师要求办听证会,我代表物价局应该怎样发言,要说什么(关于学校的
凡事要留点证据,弄个录音笔什么的。
回头在去的时候说的比较过分,你就记下来,找相关部门处理这个问题。
老师的工作就是教育,其他的事情如果不是你情我愿,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6. 参加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发错板块了,这里是商品期货板块 参加听证会 一般准备些行业相关材料就行 比如其他城市的水价 供水成本变化 等 祝好运
7. 听证会后一般都进入什么程序
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涉及群众利益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召开听证会。
程序:公告、通知参加、开会、决定。
8. 价格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来价格自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9. 价格听证会的结论和最后定价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
从1998年5月至今,《价格法》实施整整三年。《价格法》其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那么,上海的价格听证会制度,究竟实施得怎样?
据统计,三年来本市共举行价格听证会8次(见表),涉及公房租金上调、水价调整等。记者同时还了解到,尽管没有全部召开听证会,但本市大多数价格调整都充分考虑到了民意,调价幅度的科学性也都被后来兴旺的市场所证明。既然顺应民意,为何有些价格调整没有按照《价格法》召开听证会?专家指出:这表明,有时候在有些部门的心目中,价格听证会似乎只是一种形式,而非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价格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制定价格是一件事关稳定大局的大事。上了年纪的市民都知道,在计划经济实施指令性价格的年代,哪怕是一盒火柴上涨2分钱,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某种商品价格的调整,都是以机要文件的形式传达到各地,直到要调整的当天才能开启文件。进入市场经济,物价政策放开了,政府管价格的范围越来越少,但难度却越来越大。煤气、自来水、城市用电、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等牵涉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价格到底怎么定?除了要考虑市场供求情况这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素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充分听取老百姓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科学决策。
专家指出,建立听证会制度,既保证了作为最终价格承受者的老百姓参与定价的权利,也提高了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之所以有时会被“忘记”,除了相关部门意识不强外,某些规定的不明确性也是原因。比如,对召开价格听证会,现在只是用“应该”而不是“必须”的字眼,因此无法确认不开价格听证会是否就是违法行为;再比如,铁道部有权制定铁路票价,却没有规定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对此专家认为,应尽快出台一套《价格法》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对价格听证制度作出规范。据悉,本市正在酝酿出台一套价格听证会的详细制度。
完善的价格听证会应该是怎样的?专家认为,公开、公正、民主是听证的灵魂所在。首先,要强调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性商品的价格,非经听证不得确定;其次,听证会可以通过媒体向价格利害关系人公开,并接受舆论监督;第三,听证会内容由会议主持机关记录备案,公众有调阅该记录的权利;最后,若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未被采纳而对最终价格决定持异议的,应由做出该决定的单位负责向其解释原因。唯此才能确保政府的定价行为是为市场各方所接受的公正行为。
价格听证会如何举行
据了解,今年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调价方案一个接一个,诸如分时电价、教育收费、药品价格、水价和部分电信资费等。如果举行价格听证会,有哪些步骤?
有关部门向记者介绍,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具体确定,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民用燃料、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医疗、教育、住房、有线电视和主要旅游景点门票等。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组成人员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的代表组成。
关于价格听证会制度的主要内容,由申请调定价的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定价格申请书。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目前存在的困难;上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成本资料及财务审计或验查结论;经权限技术部门认可的关于调定价格项目的质量认证文件;调定价格的理由;所在地区内外和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申报调整价格的水平以及调价后对各方面的影响程度;本企业成本增支消化程度以及其他有必要介绍的情况。
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程序是,首先由申请调定价格的部门或企业向听证会汇报调定价格的申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政策和初审意见;其次,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听证会意见并提出决策意见,反馈给价格听证会进行第二轮论证、质询;最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听取采纳听证会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最终调定价方案,正式行文颁布实施。
众说纷纭话“听证”
群众代表刘福长:我参加过一次关于高中教育收费的听证会。总的感觉是,有关方提供的材料很粗糙,关于收费的论证也不全面。听证会既然是《价格法》规定的,就应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我们有些价格听证会却给人这样的感觉:这些决定已经定了调子,无须争论,听证仅仅是为了符合程序而已。对合理的涨价,我们老百姓也认为是应该的;即使有不了解情况的市民持不同意见,也可通过听证会进行沟通。现在的听证会范围小,很难起到沟通、理解的作用。
市政协委员张洪明:价格听证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也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本市目前的价格听证会尚处于初级阶段,实践得少,问题和规律都缺乏把握,如会议时间太短,材料太薄太粗,信息太少,因此无法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客观上就难免有些粗糙,对决策的效用还不大。
价格听证会应该是价格制定的一个过程而非一个了结,是一个系列而非仅仅一个会议。应该有不同层次的人参加,特别是有能够对问题作出定量分析的专家参加,而相关行业也应该为各界人士提供相当完善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价格听证会的质量。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是一些无法开展充分竞争的公用事业等行业,这些领域属于自然垄断,而垄断行业一旦纯粹以营利为目的,对公众的影响就很大。因此国家出台《价格法》规定这些部门制定价格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一方面是对群众权益的保障,更重要的意义是以此来约束垄断,保证公平和竞争。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模式走过来的,惯性还在。一些企业看上去是市场化的主体,实际上其观念和行事作风依然留有过去作为政府部门的痕迹。某些政府主管部门也未能及时转变观念和职能,偏重这些行业的利润,而没有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调价本身并没有错,价格变动势在必然,关键是要把调价理由充分透明化。
10.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物价工作,论述听证具体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