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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3-03 17:55:49

1.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犯罪提出几点建议

一)犯罪现象有增无减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回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答,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20人,1995年上升到152020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
①198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占15%,比1987年增加13.79个百分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
③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2. 如何向检察院工作提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访举报制度

2、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

3、通过舆版论监督制度

4、监督听证权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2)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建议扩展阅读: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意义

1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3. 请你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几条建议

①要做好家庭保护:家长应引导未成年人开展健康的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版走上歧途。权②要做好学校保护工作:学校要创造良好学习环境,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③加强社会保护工作:政府应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④未成人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无论是讯问,还是开庭,只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必须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属于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5. 检查机关对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年满18周岁,是否对犯罪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解读;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第四,在程序上,应当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但该项仅属于程序条件,并非实质要件,不影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若公安机关、被害人有异议,可以在附条件决定作出后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不同。

6. 作为未成年人,关于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你有哪些好的建议

我国有近3亿未成年人,他们的保护问题一直是人们关切的焦点。

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农村地区非正常死亡学生占总数近80%。而从拐卖、遗弃、虐待、性侵、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受害人多为缺乏家庭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等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关于如何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有如下的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要从法律上强力保护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许多薄弱环节当中,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是一个面大量广的问题。要尽快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在立法中明确县、乡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加强建设和管理农村寄宿制学校。要进一步细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孩子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现在仍然有一些人认为,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周围邻居即使发现父母存在虐待行为也未必有报案的意识,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进行教育和采取应对的措施。

另外,刑法将虐待罪定义为自诉案件,事实上,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限制,往往是难以行使诉讼权利的,这就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行为的发生。因此应规定对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二、建议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

终结当前:“谁都管谁都不管,谁都有责任但谁的责任都追究不了”的状态!有些地方和部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治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明显缺位。有的地方把政府职责推给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保护措施严重滞后。

当前,尽管多数省级地方政府都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但是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还是存在很大问题,所以还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专门来组织协调、统筹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三、形成“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社会氛围——把“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贯彻到千家万户。

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家庭、学校和社会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家庭监护职责在部分人群中没有得到有效履行,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离异家庭子女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家庭。二是校园性侵、体罚等安全问题和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保护措施在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落实。三是社会保护不力,有些未成年人长期受到虐待、家庭暴力等侵害,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干预不够,保护不力。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各级政府要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融入到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工作中。文化、教育和法制宣传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要深入群众,把“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贯彻到千家万户,让知法、守法、自觉保护未成年人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同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形成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社会氛围,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7.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职能包括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来实施犯罪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8. 检察机关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回犯罪后的答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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