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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 2021-03-03 07:31:20

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核实

错误。应当指派本来行政机关两名以自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许可不像行政处罚那样可以委托给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来做。行政许可的任何环节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Ⅱ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初步核实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少不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是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也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四是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2)机关核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Ⅲ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能采取哪六项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初步核实或者初步审查认定或者否定违纪行为,都要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包括:

(1)主体证据。主体证据是证明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是纪律检查对象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证据。这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基础证据,缺失这种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就不能成立。

(2)违纪经过证据。违纪经过证据是证明违纪基本事实的证据,是认定违纪案件的基本证据。违纪经过证据的要素通常包括: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

(3)赃款、赃物及其来源和去向证据。如果初步核实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类问题,必须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这种证据是此类案件的支持证据,不可缺失。

(4)造成后果证据。《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有些是将造成后果作为违纪条件规定的,没有造成后果则不构成违纪,如有些失职、渎职行为等。有些是将造成的后果作为量纪情节规定的,即作为量纪处理轻重的重要依据,如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等。即使是经济类案件,除侵犯的客体外,造成的其他损失也是量纪处理的重要依据

Ⅳ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全文是什么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四条 派出所民警开展调查时,要认真核查迁移证、出生落户、补录等各项户籍档案材料以及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人口信息系统的变动轨迹、办证记录、历史图像、户成员信息,入户走访核查对象本人及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审核注销重人业务时,要认真核对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永久保存。
第六条 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第七条 对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原则注销非法虚假户口后,逐级上报至其工作单位相应的省、市、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汇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及相应的省、市、县(区)人事组织部门或纪检单位。
第八条 派出所应当向辖区核查对象发放《核实户口通知书》,核实其真实情况。核查对象无法联系的,应向其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村(居)委会干部等了解其详细情况。
第九条 派出所对核查对象调查核实后,应在户籍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中按照民警核查档案情况,在核查材料一栏如实填报所查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分类处理。
第十条 派出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上报的核查情况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核查工作涉及本县(市、区)及其他县(市、区)的,且派出所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协调,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核查工作涉及其他设区市,且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后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协调处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核查对象弄虚作假非法落户,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Ⅳ 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当年财务会计资料调回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场地检查是查账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场地(此种情况下的场地为住宅)检查权,应提请机关协助查处。
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等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应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4、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上访,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它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5、单证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及其分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务机关经常采用的检查方法,对于加强税源控制,查处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税务机关在这些场所和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是商品、货物等本身即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6、查询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4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8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Ⅵ 纪委初步核实通常收集哪些证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如果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纪检机关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还要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6)机关核实扩展阅读:

1、办理审批手续。凡需要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批准权限报请审批。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2、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1)初步核实的依据。(2)需要核实的问题。(3)核实的方法步骤。

3、实施初步核实。

(1)初核意见的通报。

(2)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意策略,不得泄露案情。

在初核阶段可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资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采取有关办案措施。

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如发现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4、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5、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1)对案件线索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2)对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3)对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以立案调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云南省纪委检查委员会-案件初核的一般方法

Ⅶ 行政机关的审核和审批有什么区别

审核是审批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再办理行政许可时,必须要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是到申请行政许可的现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审批发证。

Ⅷ 职工违反社会道德,由哪些机关调查核实

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是没有机构查的。
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靠自律。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Ⅸ 租房时如何与原发证机关进行核实

身份证或户口本,可以去派出所查询

房产证可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

你留一个房东的证件复印件,拿复印件去上述机构查询就行

Ⅹ 怎样核实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由哪些司法机关核实

当嫌来疑人被治安拘留的,公安机自关要征求嫌疑人的意见是否通知家属,如果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会通知嫌疑人指定的家属,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民警。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24小时内,会给家里正式发通知函。对于嫌疑人的通知,治安拘留的,你可以去办案单位要一份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会给你通知。至于执行和监督情况,如果你有异议的话,可以到办案单位,督查部门反映,公安机关是不会一次次的通知你的。如果你治安拘留,你可以看到决定书,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证你是看不到的。你的问题,问的不清楚。你应该是说,这个人在不在看守所。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你要问,这个嫌疑人是取保候审,还是保外就医,还是监外执行,有很多措施,他是可以不在所内拘留的。这个你要问办案的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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