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标识是什么
㈠ 发文机关的标识又叫
发文机关标识又叫公文版头,位于公文眉首的上部,居中排列。
㈡ 发文机关标识是必须的么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据此,发文机关的标识是必须的,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㈢ 公文里的发文机关,主办机关和主送机关分别是什么概念,他们之间有什么联系给好评
先用通俗的话解释下这三个概念吧:
1、发文机关:指的就是发出这份公文的机关。一份文件可以是一个机关单独行文,也可以是多个发文机关联合行文。判断发文机关,比较直观的办法,就是看一份文件的“红头”部分(规范的名称叫“发文机关标志”)。一个机关单独行文的文件头的式样一般是这样的:
2、主办机关:理解了上个概念中多个机关联合行文的概念,也就好理解主办机关的概念了。当有多个发文机关时,这几个发文机关中为主办理的那个机关就是“主办机关”。这个主办机关的确定,主要是看发文事项与那个部门的工作、业务范围联系最紧密,或者由那个部门落实最得力。比如如果是团中央和教育部联合表彰“校园五四红旗手”荣誉称号,两部门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是团中央;再如果团中央和教育部联合表彰“某某工作先进院校”荣誉称号,两部门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可能就应该是教育部了。"主办机关"这个概念在公文中最主要的作用有两点:一是不论有多少个发文机关,文件的发文编号是按照主办机关的编号来的;二是在多个发文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头上,主办机关一般会默认排印在最上部。
3、主送机关:也就是这份文件要发给(或者送给)哪个机关使用。最简单的就是看文件正文中我们俗称的“抬头”部分,主送机关都会在“抬头”中一一列出的。
这三个概念中,前两个概念是有相互联系的。前面已经说了,一份公文,“发文机关”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机关联合行文。而联合行文的机关中,肯定其中一个是主办机关。
第三个概念和前两个没有什么联系。“发文机关”和“主办机关”是指的文件制发的主体而言的,“主送机关”则指的是文件发往的对象。
先说这些吧,对于这三个概念,尽量都是采用了比较口语话的解释,也许不太严谨,但是应该更好理解。如果还有不明确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
㈣ 公文中眉首部分的发文机关标识是指什么、因果法。
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红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只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㈤ 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字号一般习惯多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 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针脚平伏牢固;后脊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
8.1.1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
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 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
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 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
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机关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1.6 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
支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
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
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8.2 主体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8.2.4 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字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 (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l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8.2.5 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成文日期的标识位置见8.2.6。
8.2.6 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是证明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人姓名。公文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公文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 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l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8.2.6.2 联合行文印章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2.7 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8.3.2 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l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l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l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8.3.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9 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
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l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10 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1 公文的特定格式
11.1 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 (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 ,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l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l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两线之间其他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11.2 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
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11.3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8.l.4,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㈥ 公文眉首部分发文机关标识的作用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比如:“XX市财政局文件”。
主要应回注意答的问题是:在没有文头纸的情况下,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问题,平行文、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㈦ 公文中的发文机关标志由什么组成
如果你说的“发文机关标志”是指红头。一般由“发文机关+文件”组成。
㈧ 发文字号的作用及其标识形式
发文机关标识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二字。病例一是个转发通知,不属于特定公文,显然不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应写为“××市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尽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病例一“×市电大学发(2001)008号”和病例二“沪教纪[2003]8号”。发文字号上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文字号”与“公文编号”相混。这一问题多出现在教课书中,如某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文写作教程》把“公文编号”解释为“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把“公文编号”混同于“发文字号”。
“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文编号”也叫文件编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阐述很明确:“公文份数序号(公文编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而“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需要编制份数序号,《办法》规定带有密级的公文要编制份数序号。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编制份数序号,如国务院文件都编有份数序号。编份数序号的目的是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和分发范围和对象。当文件需要收回保管或销毁的时候,就可以对照份数序号掌握其是否有遗漏或丢失。发文机关根据份数序号可以掌握每一份公文的去向。因此,发文机关在发文和收文机关在收文时,都要登记份数序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编制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对编几位未作规定。一般来说,应根据公文的份数来决定编几位,但至少应不少于两位,即“1”编为“01”,如果单编“l”,会使人不知其意,以为是误印上去的。对份数序号,有的是用印号机手工在成文上加盖,有的印刷设备带有印号功能,可以与成文同时印刷,对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公文印发机夫可自行掌握。
“公文编号”与“发文字号”还有两大区别:其一、写法上的区别。“公文编号”的写法过去是“No.000××”,现为“000××”,位置标于文件左上角。而“发文字号”的写法是:“国发〔1991〕2号”即国务院1991年发的第2号文件。其二、标注位置的区别。“公文编号(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谓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纸除去天头(上白边)、订口(左白边)、右白边、下白边,余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而“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距红色反线4mm处;大文头(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头(仅以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移至红色反线下靠右摆放;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时,发文字号移至左边,左空1字(红色反线上方4mm处)。
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
(二)虚字多余。如:“×政字〔2004〕第5号”、“×发字〔2004〕第28号”。对于篇幅要力求简短、语言要遵循精简性、实用性、确指性、规范性的行政公文来说,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该删去。规范化的用法是:“×政〔2004〕5号”、“×发〔2004〕28号”。
(三)要素混乱。《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明确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如“〔2002〕×农字第63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份前移,而且“字”、“第”多余。规范的写法是:“×农〔2002〕63号”。
(四)年号不全。如“×政〔04〕15号”、“×政秘〔01〕3号”,这里的“〔04〕”“〔01〕”是指2004年度、2001年度。如若事过几个世纪或时间更长一些,为什么不可能把“〔04〕”理解为公元 2104年、2204年呢?年号不全无疑会给将来查找利用文件档案带来很大麻烦。所以,年份号应该标写全称〔2004〕〔200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明确:“年份应标全称”。
(五)错用括号。如“×政(2004)6号”、“×政[2004]12号”,这里的年份所用的括号“()”、“[ ]”均是错误的。规范的用法应是六角括号“〔 〕”,如“×政办〔2002〕8号”。
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公文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合高级符号的原则。 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
(六)乱设虚位。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序号”常常出现虚位,如“×政办〔2002〕002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 1999)已明确规定:“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这里的“002号”应改为“ 2号”。
㈨ 发文机关标识怎么做
发文机关标志,就是文件首页上的那几个红色大字(俗称文件红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号的大小,以美观大方为宜,但不得比上级机关的标志大)。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联合行文且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文件”二字排在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发文机关标志在一行之内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有2个及以上发文机关标志的,每个机关名称排一行。
发文机关标志上距版心35毫米(不区分上下行文),因为版心的上白边(天头)距A4纸边缘为37毫米,因此,发文机关标志距A4纸上边缘的距离应为72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