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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举行听证

发布时间: 2021-03-02 13:24:51

⑴ 你们对“责令停业整顿”的性质怎么看

“责令停业整顿”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第(四)项就明确将“责令停版产停业”规定为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07
另外,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经营者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一规定说明了“责令停业整顿”是行政处罚.
http://wjj.tyjcp.gov.cn/DetailServlet?siteID=44&infoID=87

⑵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后,再提起行政复议应该怎么做

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所以在复议时不论是否执行完毕,都可以继续走你的复议之路。主要针对五种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搜集证据,提出复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法律另外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⑶ 停业整顿法条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经营者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经营者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经营者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可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
第九条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
第十条
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经营者阻挠、妨碍价格主管部门落实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二条
价格违法经营者拒绝履行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继续营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业整顿日期从法院强制执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会所停业整顿,经理被抓,请问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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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
(2002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2002]2449号发布)
中文名
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施行时间
2003年1月1日
作用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经营者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经营者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经营者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可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
第九条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
由此可见,停业整顿,经理被抓,问题挺严重,肯定涉及到违法行为。

⑸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是处以大额罚款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能听证吗

你好,你这个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听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⑹ 停业整顿多少天可以申请解除

一般处罚通知书上都会有时间限制,限期整顿。如果你提前整顿完毕可以立即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即可解除。如果限制时间到期,没有人来验收,则你可随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即可解除,回复营业。

⑺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是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中的“停止联网××天”具体责令停产停业的性质,属于听证的范围。
至少也是属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如果处罚机关没有组织听证的,被处罚人可以请求听证。

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是( )

答:A
【解析】《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只有A符合。

⑼ 进行较大数额罚款时需要举行听证 河南省行政处罚金额超过多少被处罚者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请列举出相关法律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3号)第六条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较大数额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财政部以及专员办做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做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是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的。目前,在河南省行政处罚的听证“较大数额”的。规定并没有统一标准。

⑽ 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10)停业整顿举行听证扩展阅读

经济日报北京9月22日讯 (记者 佘颖)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对外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规定》还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民网—国家工商总局规范行政处罚企业被停业整顿可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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