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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函

发布时间: 2020-11-20 18:38:31

❶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再审案件一定会举行听证会吗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规定来执行,再审案子太多,法院忙不过来,自然就要延期,院长签个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诉法实行后,我们这高院一个月200多件申请,3个月绝对不够处理。你安心等吧,最长半年,这期间法院会给你一个交代的。

你当然有权利要求开听证会,但是开不开还是法院说了算。你现在是复查阶段,还没确定立案,你要把证据尽量提出来,否则立案不成的话,你留着证据也没有。

能说的就这么多了,祝你好运

❷ 永政函(2014)38号是关于那方面的文件

永政函〔2014〕38号是《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原文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永政函〔2014〕38号 2014年3月12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协调办公室及所在曲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签约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永政函〔201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依法实施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2014年3月30日─2014年9月30日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4年4月10日—2014年7月10日
具体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拆协调办公室、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30日);(二)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三)签订补偿协议(3个月);(四)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五)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可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六)法院受理后按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七)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八)拆除房屋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九)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遵循下列程序选定: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
(一)征收依据。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和政府补贴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二)补偿安置方式。被征地拆迁农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和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350元/㎡给予补助。征收营业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给予补助。
(2)按照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45平方/人×2666元/平方)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3)社保扶持政策。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由安置对象自行办理社保。
2、选择房屋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设安置房安置。按照每人20.4平方米(12米长*1.7米宽)的门面和102平方米住房,多层按450元/平方米、小高层按650元/平方米对拆迁安置户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装饰、统一安置”。被征收人住宅为多层若选择小高层安置,则安置房要增加200元/㎡结构差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30元/㎡楼层差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6+1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小高层泛指12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3)被征收人没有凑成整个门面的,允许被征收人按河东路网公司安置户同样的政策购买部分面积以凑足整个门面数。同时,考虑到征收人今后的生计问题,小区要建设市场及其它配套设施。
(三)过渡补助。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参照永政发[2009]9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奖励。
1、住宅房屋的征收奖项以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为基数,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第三个月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奖励200元/m2、100元/m2,逾期不予计发奖金。
2、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2]11号文件执行。
九、房屋安置程序
(一)公布安置房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小区房地点及房型。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
(二)选房顺序。签订征收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三)安置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为就近统一建设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除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和奖金外,再按符合换房条件的实际征收面积和调换房的大约建筑成本价600元∕㎡标准计提建设资金存入被征收人户头,其资金实行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三控”,然后根据小区调换房建设的进度逐步解控。其余补偿款存入征收人专户专款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并由征收人监管和担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调换房时结算房款差价。
十、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当事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协议签订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产权调换房屋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应由征收人负责办理,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担。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四、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六、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自2012年11月28日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现公示期限已过。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2〕11号)规定,市房产局于2013年1月25日在潇湘技师学院办公楼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被征收人代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代表共22人参加了会议,被征收人在听证会上共提出了10条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4条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一、方案第6页第九条(一)“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被征收人以生产经营、生活距离曲河花园安置小区较远,要求政府在本村(小岭村)建安置小区。
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与市委、市政府要求节约、高效建设覆盖周边、配套设施功能齐全、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味的大型安置小区精神相违悖。因此,此意见不予采纳。
二、方案第4页第(二)(3)“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被征收人要求提高标准或增加一项失业保障政策。
意见采纳情况:该意见的提高标准和增加一项失业保险补助与永政发〔2012〕11号精神不符,不予采纳。
三、被征收人要求独生子女在安置人口中应享受优惠政策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缺乏政策依据,不予采纳。
四、被征收人要求评估结果公开,补偿价格公开。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政策依据,予以采纳。

❸ 捷信法院起诉警告函,是真是假,今天家里收到警告函,会不会坐牢

假的,法院不会发起诉警告函。不会坐牢,只有法院判决才会坐牢,法院除自诉案件意外,其余均需要公安与检察院的参与,三类机关均不会发警告函。同时法院文书会有送达回证。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没有什么警告函。

捷信属于民事借贷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执行听证函扩展阅读:

法院为了督促债务人换钱,会采用支付令,注意辨别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❹ 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能找到的唯一信息是江苏高院的规定。并无全国性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 80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常常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涉执信访中亦占相当比例。现就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
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
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意见,函中应明确1 5日内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
3、与当事人沟通,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5、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未明确;
6、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应登报道歉,但对登报道歉的载体究竟应为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报刊不明确;
7、判决被告(楼上)维修房屋至不漏水为止,但维修何处不明确;
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但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确。比如,判决被告返还玉石一块,但何种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9、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未明确;
1 0、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但究竟应移交哪些资料未明确;
1 1、在妨害通行纠纷中,判决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开通通道,但在何位置开通、道路的宽度未明确;
1 2、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四、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得裁定不予执行。
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前,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其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途径明确执行内容后申请执行。释明内容应记录入卷。
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撤销)执行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未撤回(撤销)执行申请或仍坚持要求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六、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驳回执行申请的,由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七、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应当在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中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上一级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后维持原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收到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后,要求主动履行的,应当准许。
九、民事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违约为条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条件的,对于是否违约、违约程度以及对方是否违约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条件是否具备,执行法官难以判断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确认,但当事人之间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
十、行政判决及刑事涉财产判决的执行,参照本通知处理。
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通知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模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4日

❺ 执行异议听证会 具体是怎么样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异议, 是被执行人异议。

执行异议听证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复议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了异议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四)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亲情、友情或者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异议。

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异议复议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六)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公法上的拍卖,与平等主体之间的任意拍卖有显著差别,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司法拍卖。除非拍卖程序具有严重瑕疵,受让人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标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但是,也应当看到,确有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情形: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能否执行,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统一。

《异议复议规定》从扩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范围的理念出发,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八)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案外人异议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成立与否迅速作出判断。由于仅有十五日的审查期间,客观上只能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例如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动产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将实质审查的任务交给执行异议之诉承担。

而且,案外人异议审查的结论并非终局结论,无论何种结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所以,《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即,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是没有占有情况的动产和其他财产,则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十)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执行听证函扩展阅读: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法治水平越高,执行救济制度越完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但存在异议范围过窄、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复议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基础上,推动执行异议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较大的改造,特别是增设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作为不服异议裁定时的救济途径,搭建起执行救济的基本框架。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异议复议规定》,数易其稿。其间,反复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❻ 政府采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怎么写

致xxxxxxxxx(招标单位):

我公司参与xxxxxxxxxxxx项目(招标编号:xxxxxxxx)招投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此承诺!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公章)

❼ 欠网贷 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发了律师函到户籍地 是真实的吗

首先,收到律师函并不意味着您已被起诉。律师的来信是对当事方打算将此事提交法律的警告。如果您收到真正律师的来信,说您尚未起诉,则会被警告。如果您尚未还款,很快就会被起诉。想想看,如果银行金融机构真的想起诉您,那么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法院将直接向您发出传票,根本不会收到律师函。

1.判断律师函的真实性

通常,真实律师的信将加盖公章。根据律师信盖章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检查其是否确实存在,以及名称是否与律师信上的名称完全相同。正式的都有律师的签名和电话,您可以致电询问。此外,私刻公章是非法的,您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何区分真假律师

一些在线收款人员会假装其他人为律师与您联系,例如,我是某位律师,并且某个代理机构已委托我来处理您的一笔欠款,其中大部分是假的。律师主要参与诉讼和诉讼的受理,不会直接参与催收程序。

仅在起诉成功的情况下,您才有机会在法院和公安局会见另一方的律师。

总之,无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在线贷款,起诉借款人的实际案例都很少。银行必须首先起诉借款人以查明资产,否则在判决成功后借款人仍无法负担起诉有什么用?他们大多数只是起到威慑作用,让您尽快还款

网贷逾期被发律师函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

1.第242条被执行方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转让和改变被处死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追究,扣押,冻结,分配或者变更的财产,不超过被执行人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转让或更改财产,应作出裁决,并发出执行协助通知书,有关部门必须予以处理。

2.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应被执行人应得的部分收入。履行义务。但是,应保留被处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

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收入时,应作出裁决并发出执行协助通知书。被执行人的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予以处理。

3.第244条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出售应履行义务的被执行方的财产。但是,应保留被处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4.第255条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要求,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口,将其记录在案。信用报告系统,并通过媒体宣布未履行义务法律要求的信息和其他措施。

扩展数据

的起诉程序如下:

首先,第一步

1.确定管辖法院并准备提交材料:

(1)起诉书的具体内容是指在线模板,原被告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具体诉讼请求,并简要描述事实和原因;

(2)原告的身份证副本;

(3)证据副本,如果有更多证据,则可以列出单独的证据列表;

(4)如果雇用了律师,则还必须提交民事授权书。

2.如果法院通过审查并接受审查,它将为诉讼费用开具发票并支付费用。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用将不会非常昂贵。如果涉及财产,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对于诉讼费用的计算,您可以在线参考特殊的诉讼费用计算器,并且向法院收取费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3.付款完成后,法院将让您填写该案的受理通知书,一种是原告的信息,一种是证据,一种是受理通知书,另一种是是告知原告的诉讼材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在第二步中,法院将案件分配给其他法官。法官将通知当事各方,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三步,法官告知法庭开庭时间,双方都出庭进入实质性听证阶段。预防措施:

1.庭审中盘问的证据需要带正本;

2.盘问和法庭辩论阶段需要经验和技巧,尤其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3.对于法庭笔录,请务必检查是否记录了对我们有益的内容;

4.审判期间,法官将询问当事各方是否有调解的意图和条件。

❽ 川办函 2008 73号文件内容 谢谢!!

我正好也在查这个文件,文件内容如下:
川办函(2008)7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

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❾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仅向法院提供保证函,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未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协议。 被执行人与申请

你搞清楚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区别没有?从你题目介绍看是执行异议,从你追问的内容看,似乎又是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自己享有权利(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在案外人异议中,法院的执行行为一般是不违法的,案外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表面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是案外人的财产。这两种异议的救济渠道大不一样。执行异议通过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方式救济,案外人异议裁决后,不管是申请执行人还是案外人,要在裁决后10日内提起诉讼解决。现在回到你题目的本身,就目前来看,最好在异议程序中听证,不听证书面审查也没有大的问题。如果不服裁决结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最后,提醒一下,执行异议的法律条款是民诉法202条,案外人异议的法律条款是民诉法204条,你也可以搜索一下这两个条款的内容。

❿ 执行裁定错误如何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有确定的证据证明裁定错误,可以进行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0)执行听证函扩展阅读: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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