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分工
A. 我国具体的立法机关是怎样分工的
我们国家只有一个立法机关。
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没有其他国家机关
怎么进行分工呢
B. 人大、政府、政协三者的分工详细介绍下
人大、政协与政府的关系
人大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政协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最重要的形式。人民政协与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是,一个在决策前协商,一个在协商后决策,一个在决策后执行,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中国政协在这一体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C. 我国的司法机关如何分工合作
首先,要知道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大的领导下工作的,根本上说,就是党领导专.
国家设最高人属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负责各省、市发生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重大案件的复议,以及死刑复核。最法检负责对最高法进行监督以及提起公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高级法院和高级检察院,高院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对一些上诉、申诉案件的审理,以及死刑复核。这里注意以下,对于死刑复核,国家可能要收回复核权。高检的工作同最高检。各地级市设中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检察院,中院负责本辖区内的案件,注意,对于有些涉及专业犯罪和专业纠纷的案件的初审法院指定为中级人民法院,比如专利案件等等,为的是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度。中检略。在各县、市辖区、县级市、乡设立基层法院。
D. 立法行政司法的分工合作
1、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2、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机关最直接的代表是国务院;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和活动地域,国家行政机关又分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3、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
4、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不同的方面,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的活动,在我国,立法机关主要有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各个层级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会有不同的立法权限,这是立法的内部问题。行政是指有行政权的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活动,这些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司法是指有司法权的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活动。立法行政司法分担了国家的大部分的权力,这些活动不仅相互独立还相互监督,所有的活动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E. 中国的立法执法机构分别是什么,各机构间什么关系
首先,请把党、政分开。党代会及政协会议作为政党机构,与国家法律的制订和执行是没有联系的。政协起到的作用只是参政议政,可以提出政策建议但没有执行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高司法院么?那是什么东西?有存在过么?
F. 中国的立法机构是怎样的
首先,请把党、政分开。党代会及政协会议作为政党机构,与国家法律的制订和执行是没有联系的。政协起到的作用只是参政议政,可以提出政策建议但没有执行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是我国立法机关,关于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 )多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7)立法机关分工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H. 英国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分别是什么
你想了解的是三权分立的相关内容吧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I.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大致包括哪几个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1、提出立法议案。
2、审议立法议案。
3、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
4、公布法律。
(9)立法机关分工扩展阅读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立法工作,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社会工程。
如何保证不同种类、不同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调整范围方面互相配合协调,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系统,充分发挥其系统的整体功能。
如何避免各级各部门的立法机构或参与立法的机构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争夺权利,逃避义务,如何保证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具有预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有一些指导思想和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必要的。
一些学者曾从理论上对此进行过探讨和研究。
例如有人认为中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立法的原则应包括民主、公开、公正、权力义务相一致等。
也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原则还应包括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配合协调、新法优于旧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立法监督等。
但是目前这些讨论还限于研究阶段,到作为普遍遵循的原则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J. 中国采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设立,适当分工制度,实质上与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是一致的
实质上不一致,是少司法机关依附于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