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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扶贫款

发布时间: 2021-02-28 15:25:23

Ⅰ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Ⅱ 广西来宾市2017年种的双高基地甘蔗补贴款何时能发放,还有退桉还林的补助,不会又坑我们这些农民吧

退按还林?我们这里是退桉还蔗,BD腐败的官员!我们的地本来自古以来都是种树的。我本人也是反对种桉树,但我之前是响应政府的种了珍贵树种了,也都长到4年了,现在又叫人家砍了!

Ⅲ 来宾市《扶贫手册》在哪里办理,怎么办

来宾市三五的去那里办

Ⅳ 广西49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16个享受艰苦边远津贴政策县是指哪些

一 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上林县、融安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蒙山县、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县、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象州县、武宣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大新县、凭祥市。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马山县、隆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天等县、龙州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决定中,广西有58个县(市、区)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具体名单如下: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梧州市:蒙山县;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县、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Ⅳ 这些年广西来宾采取了那些扶贫措施

主要还是在农业种植方面,种植一些经济蔬菜或者水果。

Ⅵ 2015广西扶贫信息关于来宾市桥巩乡雨露计划的qq群

怎么进入申请表

Ⅶ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扶贫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各银监分局、崇左、来宾、梧州监管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部委”)《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已上报四部委备案,并得到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政府引导,适应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目标是:通过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益,确保贫困户受益。

二、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

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

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难、还贷率低的地方,调减额度。

(二)主要内容

1.下放管理权限

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适当下放:

(1)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以下统称县);

(2)发放到项目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的20%下放到市。

2.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贷款的本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3.规范贷款投向

扶贫贷款优先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区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

4.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

A.贴息资金来源。a.中央专项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b.自治区从中央和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贴息资金;c.有条件的市、县从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贴息资金。

中央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低于50%,并优先满足国家重点县的到户贷款需求。

B.贴息资金下达。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和自治区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依据贫困村数、扶贫龙头企业数和扶贫贴息贷款需求等因素,将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分配各地。其中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下达到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按上年度规模的80%于第一季度下达到市(同时将下放到市的20%贴息资金下拨到市),其余的根据各地贷款的发放情况于第四季度在全区范围调剂安排。

C.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安排到市、县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市、县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市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视各县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

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

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次逐年给予贴息,但同一笔贷款最多贴息两次,且每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贴息的确认、申报、审批

(4)贴息方式。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贷款户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鼓励直接补贴到贷款户。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

(5)专账管理。

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明确部门职责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人民银行广西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三、具体运作方式及程序

(一)到户贷款运作方式及程序

到户贷款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到户贷款的单户贷款额度、承贷机构选定、具体贴息方式确定、贴息资金及贷款计划的分配与下达等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桂开办发[2007]90号)执行。但对承担明确的扶贫责任、实施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项目的能人(大户)所需贷款也可以支持,并根据其带动贫困户数量确定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贷款运作方式及程序

1.扶贫贷款项目库建立

(1) 项目库准入范围。

根据贷款投向和贴息对象,可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在以下范围选择:

A.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

B.有志于到重点县、贫困村创业发展,在建立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吸纳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能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企业;

C.重点县、贫困村兴办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专业发展协会;

D.国家重点县内对促进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具有直接作用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等项目。

(2)项目认定的基本条件。

A.符合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及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

B.在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或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上有具体的目标及措施;

C.项目业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

D.项目业主在银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欺诈经营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无不良债务。

E.项目贷款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项目认定的权限及程序。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的贷款指导计划和当地安排的贴息资金额度,各市按相应贷款规模的1.3倍左右和以下程序建立扶贫贷款项目库:

A.申报程序。由项目业主向所在的县或市扶贫办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信状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外,还要阐明项目的扶贫功能情况,主要内容是发展产业的品名及规模、辐射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数量、保证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具体措施、带动贫困户直接增收的目标等。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a.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户名册(附件1);

b.企业与项目所在县或市扶贫办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附件2);

c.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d.项目可行性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e.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f.履行扶贫责任承诺书。

企业所在地扶贫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然后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认定。同一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每年只能认定一次。

B. 认定权限。县级评审通过后,属重点县的,贷款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认定;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评审,评审通过的,贷款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认定;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认定。非重点县的所有项目均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认定。超过1亿元的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县、市一级认定的项目,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C.扶贫贷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上述权限和程序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不超过2年。自治区每年进行两次项目认定,需报自治区认定的项目应在3月和9月上报。

2.贷款发放和贴息申报

(1)项目贷款的发放。

凡已进入项目库的扶贫贷款项目,在有效期内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项目,独立审贷、放贷并承担风险。承贷机构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放贷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按季将当地发放扶贫贷款的情况,从县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扶贫办将全区情况汇总后按季分送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银监局。

(2)贴息的确认、申报和审批。

下放到市的20%贴息资金,由各市参照以下程序审批,并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其余贴息资金报自治区审批。具体程序为:

A.贴息确认。项目实施单位获得贷款后要及时向当地扶贫部门申请贴息,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合同等材料,扶贫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贴息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贴息规模并盖章,作为财政部门拨补贴息资金的依据。

B.贴息申报。各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第一季度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扣除已下拨各市的20%贴息资金)和市、县已经确认贴息的项目,填写《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4)于9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申报贴息。对贴息资金计划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同时申请增加,但申请增加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计划的30%,申请增加贴息的项目也需经当地扶贫、财政部门进行贴息确认。

C.贴息审批及兑付。依据第一季度下达各市的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引导的贷款指导计划和各市实际发放扶贫贷款数量及确认贴息额,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申报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后,将确认贴息的资金计划下达到市,财政部门据此将贴息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项目所在地扶贫办要及时将贴息项目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财政局在贴息资金到达当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D.对已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获得贷款并已确认贴息的项目,由于贴息资金总量的限制无法于当年兑现贴息的,在下年度优先安排贴息。而对各市当年项目贷款贴息安排未能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自治区于第四季度在全区范围进行调剂安排后仍有结余的,由自治区统一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综合性、政策性都很强。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尤其是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勇于创新,善于总结,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搞好公告公示,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扶贫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桂扶领发[2004]10号)有关要求,搞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到户贷款特别是能人(大户)贷款的公告、公示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安全运行。

(三)加强指导和跟踪监督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和培训,全面、及时掌握扶贫贴息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市、县扶贫办要按时填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贷款发放季报表》(附件5)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贷款效益年报表》(附件6)。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贷后管理,对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或能人(大户)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认真研究和分析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Ⅷ 危房改造政府补贴款大概多少啊广西来宾市蒙村镇这里有的人好像得3000 5000反正不到1万

可能各地不一样吧,我伯伯两间政府补8000

Ⅸ 广西来宾城镇低保条件有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人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物价、审计、人事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工商、地方税务、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特殊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子女读书、看病治病、租用廉租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鼓励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燃料、医疗机构等单位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待遇。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开展扶贫济困活动,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援助。

第二章 保障资金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上级补助的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资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支记帐工作,保持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具备计算机联网办公条件的还应当提供保障对象家庭备案材料。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确定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在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贫困居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时,应当采取临时补贴等应急措施。待物价稳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十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仍然作为原家庭成员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每月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项目如下: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家庭所得实物按市场价格折款后计人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五)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
(八)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不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以下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负数或者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城市建设、危房改造、拆迁一次性领取了住房拆迁补偿费的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申请人领取的住房拆迁补偿费在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因建设征地转为城市居民,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结余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人;有结余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家庭成员相互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视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按颁布的当地当年市、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
(六)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者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问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待安置期间,又没有自谋职业的,按无收入计算;
(七)没有就业,也没有其他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按虚拟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三)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七)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Ⅹ 急!急!急!广西来宾县级扶贫部门在哪

县级扶贫办设在县农业局,城区扶贫办设在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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