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调待
㈠ 机关单位申请调动工作的原因可以有哪些
1、平级调动。事业单位之间因为工作或岗位需要,可以相互间平行流动。要完成这样的调动,只要找到接收单位,经报人社部门备案即可,比如全额到全额,差额到差额。这属于平行调动。如果是逆向调动,比如自收自支到差额,差额到全额,编制的调整要过编委会,调动手续比较复杂。
2、提拔晋升。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也可以通过提拔晋升实现,在系统内外实现岗位调整。比如县档案馆提拔到市档案馆任职,乡镇农技站提拔副科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职。
3、调任。事业单位管理八级以上,任职满两年,或者事业单位专技岗中级以上职称也可以通过调任的方式,调到行政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实现单位和岗位的调整调动。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只要有足够的助力,依然可以办到。
4、招考或公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的招考,从一个单位调到另外一个单位任职。除此之外,不少地方也有公选的机会,符合条件的事业在编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经过层层考试选拔,进入其他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任职。如果是参公事业编制人员,还可以参加中央、省、市几级的公务员遴选,实现岗位的调整。
(1)机关调待扩展阅读
乡镇事业单位调县直事业单位调动。需本人提出申请,——调入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调入单位先进行拟进人员公示,在公示期无其他反映后单位召开党委(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会议纪要。——申请人员持会议纪要和调动申请到当地的人资社保部门领取设动申请表;
调出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调出并出具会议纪要,——在本县区调入调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召开党(委)组会议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
同级编制部门召开会议出具会议纪要;——同级人资社保部门同意,——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下文办理手续,就可以到新单位上班了。
㈡ 公务员调动程序是怎样的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建议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动难度大吗
事业单位调动难度很大。
1.单位接收,编办和人事局局长是不会接收的。
2.同样,想调一个人或者招一个人进来,都要通过人事局和编办同意。
3.光单位接收没有用,各地很久之前就在控制编制,需要编办和人事局同意,人际关系还需要长期坚持经营。
所以,如果事业单位调动那么简单,基层就没有公务员了。
㈣ 公务员工作调动有哪些途径
必须遵守条件才能得到调动,没有途径可走,排除特殊情况。
具体如下:
调任条件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公务员单位调动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公务员调动单位的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调动申请(个人申请的需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
2.提交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如同意调动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如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调动的办理调档手续;
5.如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公务员可以跨地区调任,首先联系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办理商调手续,然后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
调任条件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能调动吗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
当然能调动了
正常的工作调动
是每个单位都存在的现象
只要工作需要
程序正当
就可以做调动
㈦ 公务员的调任条件
公务员的调任条件有以下6点:
1、报考者具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报考者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资历、工作经历。
3、报考者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报考者调入省级机关任职、中央机关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报考者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报考者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报考者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报考者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6、报考者符合法规、法律、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机关调待扩展阅读:
调动人选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勉敬业,业绩突出。与拟任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资格;有推广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规定的提出职务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专业技术人员转移到政府举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或已经担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调任市(地)以下职务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调任县(市)领导机关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十岁;调入部级其他工作岗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调任科级工作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岁;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一个公务员,在被转移的器官,是转移到一个器官保存高于他当他被转移到其他的器官,他有资格晋升职务所需时他被转移到转移到这个职位。
㈧ 机关工作经常调整工作有什么利弊
机关工作调整特别频繁会造成混乱,工作效率低下,调整工作在交接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和漏洞,接触新的工作岗位也需要一个熟悉学习的过程。经常调整工作会降低员工的责任心,责任制也很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