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取暖费听证会
『壹』 黑龙江省取暖费收费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1,哈尔滨市哈政综〔2008〕54号,使用面积40.35,40.35
2,榆树市榆政办〔2008〕48号,建筑面积25,38
3,扶余县扶物价字〔2008〕16号,建筑面积-阳台楼道27,37
4,双城市双价字〔2008〕12号,使用面积35.5,37
5,五常市五政发〔2008〕89号,建筑面积29.5,43
6,呼兰区哈呼价发〔2006〕14号,建筑面积2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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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贰』 取暖费按什么面积收
取暖费是按实际居住面积来计算征收的。
以辽宁为例,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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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叁』 不通过听证程序政府有权直接下发暖气费涨价的文件吗
暖气费涨价,属于企业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改府可以向困难居民补贴。
『肆』 取暖费不合理应该怎么上诉
应该在热力公司查询有证据才能到热力公司反应情况和在法院起诉和上诉。
『伍』 采暖费听证会开完几天公布
降价啊,这简直是在割官府的肉,听证会结果还需要特色下的领导们研究再研究才能拍板,然后再通过官媒发布.....怎么的也得3、5天。
『陆』 齐齐哈尔2020年至2021年居民取暖费多少钱一平米
齐齐哈尔供暖收费是居民热力销售价格27.33元/平方米
『柒』 齐齐哈尔建齐齐哈尔华街道新华小区去什么地方交取暖费
齐齐哈尔的建议齐齐哈尔华溪到新华小区去什么地方交取暖费不应该到当地的功能战区交奥取暖费吧这要部门仔细的咨询之后才能给出来明确的地点
『捌』 取暖费如何交法
一、取暖费的收取办法由各省市的地方法规或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收取价格一般通过听证会形式后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提出价。
二、收费方式,在行政规定中规定或供暖合同中约定,可以一次按取暖周期收齐,也可以分段收取,应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一般是两段收取:开栓收一半,到中期再收取另一半。对于欠缴的有的地方规定有滞纳金,有的地方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三、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于达不到供热规定的基本温度(黑龙江为室内温度18度)的应按比例少收费或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对于空置房申请报停的而停止供热的,应交相应的热源占用费,一般为供热应收价格的20—30%。
供暧产品是带有公益性的居民生活必须品,不能完全靠市场手段调节,须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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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取暖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城市冬季供暖,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区内使用外单位热源或热力网集中供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第八条各企业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协议。
各银行按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从用暖单位基本帐户中逐月划拨。供暖单位不按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执行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