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听证告知
㈠ 环境保护局今天下达了一张处罚听证告知书给我这是干嘛的!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对处罚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要求听证。听证以后会有一个”听证决定书“。
㈡ 收到环保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理由是私设排污管道!我是豆制品加工点
现在水污来染这么严重自己乱排源就算政府没来,你自己良心过得去吗??水污染了害人害己啊。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自己先处理再排放不好嘛,现在国家抓得严你要是玩猫抓老鼠的游戏,进去了要出来可要花银子了。到时候赚的钱全贴进去不说还闹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子孙后代积点福吧。
希望能帮到你。
㈢ 余杭今天发来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辨和陈述罚款能少一点
需要看看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可以争取一下。
㈣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告知问题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目前对“较大数额”没有相关的权威解释,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确定。《山东省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实施办法》应当属于
地方政府规章
或
地方法规
,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听证告知应当是在做出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可能是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
红头文件
,应属规范性文件性质,其只是对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规范,在效力上远远低于《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从内容上看,该《听证程序》规定只有在“安监机关负责人认为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组织听证,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听证的,安监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其中已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且该条中“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已将二万元排除在外。综上,您所述的做出一万元罚款处罚的听证告知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
㈤ 对环境保护局罚款听证怎样写 要求环保局对我企业处罚款少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 收到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果撰写申辩书
如果写申辩书,能降低罚款,不就说明环保局的罚款过重了吗?在行政处罚专自由裁量权范围属内,是从轻,从重,还是采用一般处罚,一般都是有一定原则的。如果你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向环保局提出来,符合规定的,环保局应该会酬情考虑。毕竟行政罚款的钱又不会进个人的腰包。同时,我还建议你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工作。关键是看你的态度和诚意。处罚不是目的,及时改正,及时弥补,这才是环保局希望看到的结果。希望你以后重视环保,地球只有一个,看看哥本哈根会议上吵吵闹闹的样子,你就知道了。今后人们对环保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㈦ 环保行政处罚数额多少要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5、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㈧ 刚收到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说是要写个陈述书,这怎么写啊,没写过,大家帮帮忙,急·谢谢·
此种情况下报告写的好则不会处罚.陈述自己不应当被处罚的理由即可.
㈨ 接到环保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不签字吗
可以不签字的,但是你如果强行的不签字,环保局是有其它的一系列的方法来进行处理的,最好还是签了吧,如果他们的处罚书实在是有问题的话,你可以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