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
A. 《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形是哪些(全面)
申请人在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可以在法定情形下直接作出有赔偿效回果的决定:
1、依法决答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2、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赔偿相应价款。
B.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是同一怎么办
本级复议,是可以的,
省、直辖市政府都是本级复议。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是同一行政机关。
C.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3)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扩展阅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已比较健全,特别是省、市两级,绝大部分都设有法制工作机构。
据有关部门统计,已有70%的县级人民政府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规定,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也承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复议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国务院法制办。
D.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内权的申诉控告救济、申容请行政复议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和请求国家赔偿救济。而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2. 信访 3.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4.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5.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E. 行政复议中,对税务所 税务局的处罚不服,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樱举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扩展阅读: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六条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 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脊瞎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神锋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F. 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
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的上级即市公安局要求复议。
G.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拒绝审查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怎么办
根据抄《行政复议法袭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因此,可以向复议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反应。
H.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做出撤销决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版1,主要事实不清权,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5、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或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
I. 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
一、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般是行政复议机构,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是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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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则是行政复议机关设立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对外而言,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然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在实际当中,主要体现为行政首长及其拥有的相应的决定权。
而且,行政复议机关无论是人民政府,还是人民政府的所属工作部门,其本身所负职责都不限于行政复议,还有很多其他事务需要它们处理。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方面。
必须也只能保留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权,而将具体的行政复议事务交由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办理。可见,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责,离不开行政复议机构。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也必须在行政复议机关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的授权,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所有影响行政复议机关权利义务。
产生外部法律后果的行政决定,都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同意。从这点上看,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是一体化的,都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十分密切,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将行政复议机关等同于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作为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存在显著的差异。
1、行政复议机关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享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复议机构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一个工作机构。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只是替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所设立的工作机构。除法律特别授权以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3、行政复议过程中凡影响案件实体问题的决定,如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都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机构只能根据其承办具体事项的职责,提出初步意见。
供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审查决定。对于一些不影响案件实体问题的程序性决定和事务,如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予受理的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行政复议机构只是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代理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