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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回

发布时间: 2021-02-26 16:07:42

⑴ 新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后如何处理

一、当前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 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二是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 四是以补充侦 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上述四种处理在执行中存在如下问题:
1. 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容易引起程序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其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 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 受,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诉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也可向同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 起诉决定的, 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在人民法院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 检察机关没有补 充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若重新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使没有补充 到新的事实、 证据, 而根据上级检察院复核撤销不起诉决定交由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处于两 难境地, 诉法院不予受理, 不诉则违反上级检察院要求提起公诉的决定。 对于被害人不同意 检察机关撤诉后作不诉处理而向法院起诉, 由于法院之前已同意检察机关撤案, 即已对诉讼 结果形成意见,而法院如果启动监督程序就是对自己原来同意检察机关撤案意见的否定。
2. 撤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缺乏法定性。 有些案件即便退回公安机关, 但退回的次数、 时 间没有具体规定, 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退查中因未收集到新的事实、 证据而将案件搁置起 来的现象也经常发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完善撤诉程序的建议
立法的缺失,司法解释的不完善,是导致撤诉案件处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 现行 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给公诉案件设置撤诉程序, 使得撤诉不能成为法定程序。 另一方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均对公诉案件撤诉作了简单规定, 但上述 规定存在缺陷:
1 对被告人应否释放、 何时释放没有规定, 造成被告人被隐性超期关押。

2 缺乏继续侦查和再行起诉的具体规定。 从“两高司法解释”中“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 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的规定可以引申出“发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再行起诉”, 但是 收集新证据的权力由侦查部门行使还是由审查起诉部门行使?新的事实、 证据如何界定?有 无期限限制?均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3 撤诉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
公诉案件从法院撤回起诉后处理中出现的问题,给执法工作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讼诉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一 ) 完善撤诉案件处理的立法规定。 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 首先要明确撤回起诉的 涵义。 笔者认为:撤回起诉是指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宣判前, 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不存在 犯罪事实或不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 其他诉讼参加人无异议 的情况下, 撤回已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程序。 撤回起诉后如果被告人在押的, 应当立即释 放。 其次, 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后在法定期限内补充到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要重 新起诉, 否则要作不起诉处理, 对撤诉后处理的期限、 向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次数可以参照 延期审理的规定执行。
(二 ) 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考核标准。以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作为办案工作的考核标准, 是对司法工作的一种机械化考评, 不符合办案的具体实践。 检察机关应当对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案件依法不予起诉, 法院经开庭审理确系无罪的案件应当作无罪判决, 都是正常的一种对 司法活动的认识,不应该成为评判工作的一个指标。
(三 ) 转变执法观念。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及赔偿意识。 目前,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有相当一部分是疑案所致, 但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在办案人员心中 并没有真正确立, 一些办案人员用撤回起诉来延长办案期限, 对这种情形要根据责任者的主 观过错和客观造成的后果的不同情况, 分别追究办案人员的不同责任, 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⑵ 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能否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版审查起诉后,因权为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它分为二种类型,一种是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案件撤回,另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⑶ 什么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可以。伤害案件中,经鉴定为轻伤的,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以不追究对方的刑事回责任。前提条件是,答双方自愿,公安机关不会主持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受害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书及书面写出撤案申请。如果嫌疑人已经被上网追逃,那么撤销的时间需要一定过程。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等案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下的,【伤害共分为:不构成伤、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可以主持调解工作。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主持调解,但如果双方可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轻伤以上的案件,不论双方是否达成协议,一律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⑷ 公安局立案了能撤销吗

一般行政案件如果立案了以后,你们不追究或已经和解,是可以撤销案件的

⑸ 公安局出撤回起诉合理吗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其次,提问者提到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说法不准确,因为是否起诉应该由检察院做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5)公安机关撤回扩展阅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决定有三种: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经检察长批准。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多延长半个月,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效率都算比较高的,重大、复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则较为常见。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又是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审查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也是重新计算审查计算期限,又可以是一个半月;期间还可以再退查一次,补充侦查为一个月。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可以退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如果涉及管辖问题,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又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还要更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⑹ 公安机关起诉案件撤回条款是什么

公安复机关没有起诉案件制的职权,提起公诉案件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一小部分是公民自己。
你想问的可能是刑事案件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转到检察院后,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能撤回了,如果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回退回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又发现了嫌疑人的新的罪名,会请求撤回重新侦查。或者发现嫌疑人被冤枉,也会主动撤回。如果拘留过,需要赔偿无辜者的损失。如果逮捕过,需要由检察院和公安局一同赔偿无辜者的损失。

⑺ ,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权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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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才能允许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抄规则》第262条之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也就是说,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才能允许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还没有落实确切证据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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