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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用处

发布时间: 2021-02-26 15:12:21

听证会的作用是

近年来,公益事业部门在一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涨价之前常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消费者的意见,让老百姓对公共事业发表意见,让老百姓参与公共事业收费的制订,让决策在阳光下进行。同以往相比这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无疑,听证会是了解民意、发扬民主的一种好形式。
一般说来,价格调整听证会的结果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同意涨(包括是涨多还是涨少),另一种是不同意涨价。然而,如今在听证会后听到的是一片涨声,几乎是“逢听必涨”。据报道,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不同意涨价的,全国仅有3例:广州的垃圾收费方案、成都有关交通收费方案、惠州市公交公司的涨价要求。如此看来,大多数听证会的结果有点不正常。
就像几乎没有通不过的论证会、很少有达不到标准的验收会一样,听证会的结果往往都在人们的预料之中。在这样涨声响成一片的听证会上,谁真正代表广大消费者说话?消费者说的话听得进去吗?如果听证会几乎都达到了举办者要达到的目的,像这样代表着要求涨价一方的意见而进行的听证会,一切都是预定好了的,听证会对于涨价的结果没有丝毫的制衡作用,为了听证而进行的听证,还有什么举行的必要?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一项强制性制度。它是用程序的公开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最大限度地让公众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行政民主和社会民主的重要方式。听证会本来是个好东西,如今被歪嘴和尚念歪了经。成为一种“走过场”、“做秀”,通过这种时髦的形式,涨价便被赋予了合法性,于是听证会成为了“涨价会”。形式主义害死人,听证会的作用名不符实,长此以往必然招至人们的厌恶,其公信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泯灭。
众所周知,开会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开会的结果。听证会要不变味,应该在听证会的召集、组织、主持等方面加以规范,须切实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用制度、规定来增强听证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让听证会充分体现民情民意,真正表达消费者的声音,就是涨价也要涨得明明白白,让人信服,使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

Ⅱ 价格听证的作用是什么

价格听证会制度,这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Ⅲ 听证会是什么他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版证,权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抚迹掂克郾久淀勋丢魔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Ⅳ “听证会”有哪些举行听证会有什么好处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要为选票着想,听证会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议员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地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因为最近的几次关于价格调整的听证会都是听证会完了之后就涨价,被很多网民戏称为“听涨会”。

Ⅳ 听证会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Ⅵ 听证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实际作用

首先介绍一下听证制度的起源和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所以在我国,听证制度只是一种探索,实际作用不大,至于有关某些具体商品价格的听证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是听证制度成功之处,聊慰民意

Ⅶ 听证会是什么,它有什么做用,它的意义是什么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Ⅷ 听证会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听证会起源于英美,从司法领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
作用:1、查明事实真相。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
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
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

Ⅸ 听证会的含义和作用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
听证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所体现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维.杜鲁门把听证的协调利益的功能与目的归结为“它提供一种准仪式的手段来调节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以及通过一种安全阀来减轻或消除干扰。”[12]在听证过程中,能通过听证的方式聆听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使得将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集思广益,为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创造条件。

而从目前大多数实行听证制度的国家来看,听证的功能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查明事实真相。正式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并就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讨论,有利于发现真实,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提供基础。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作决定的人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国司法从17世纪以来,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个人动机的说法。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质,如主持人由调查人员以外的人担任,适用回避制度,禁止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还对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从而保证了主持人的独立地位,也保证了裁决的中立。

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美国教授认为“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程序只为了参与者可预知及理性而设,而可预知及理性显然有用于保护任何当事人的自尊心。”在听证中,相对人有权得到听证通知,有权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听证,向主持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向证人质证,与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就行政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其意见得以充分反映,从而平等、有效参与了行政决定的作出。

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现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进行宏观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此基础上,行政权的作用应当弱化,将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强权式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现代的服务型、温和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话,互相倾听,平等协商,行政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府的引导和指导。而行政听证的方式使得这种行政权的特质得以凸显,从而更符合现代行政的要求,体现了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公权和行政相对人权利——私权之间的一种平衡,为二者之间寻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说,行政法就是要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听证程序的设置也有利于实现行政法的这一主旨。

Ⅹ 听证会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听证会起源于英美内,从司法领域引入到容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


作用:1、查明事实真相。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


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


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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