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检察机关
1、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法律检察机关。内
2、人民检容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什么机关
检察院抄是国家机关,袭但不是政府部门。
目前我们的格局设置是一府一委两院,他们法律地位平级,而不是互相包含,一府主要指政府,从中央的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一委就是新成立的监察委。两院就是检察院和法院。
我们所熟悉的公安机关,是属于政府部门的,严格的说,公安局的级别是比检察院和法院低的,我们常说公检法,公在前头,但职级上属于政府范畴,而低于检法。
当然公安局长因为有的兼任政法委书记,有的兼任政府副省长,副市长,而拉平了这个待遇,是职级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包括一些程序上的任命,检察院法院需要人大通过,而警官就不需要。这也是很明显的差距。
检察院的职能是独立行使检察权,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什么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设置同人民法院相对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现任检察长是张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是一律平等的。
(3)检察机关为扩展阅读:
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有: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4.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1、适用抄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袭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5.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有什么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权利不同。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3、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5)检察机关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
行政监察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也是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
为了保证行政监察职能正确的实现,国家在政府系统设立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6.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究竟有何区别
(1)司法机关和行抄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袭表大会产生,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持工作的关系。(2)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构成。至于公安局的性质比较特殊,当其在依据行政法律规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被认定为是行政机关,而当其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时,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3)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而司法机关中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刑事侦查职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刑事侦查职权。(4)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司法机关中法院和检察院则实行集体负责制。
7.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什么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8.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9. 检察机关为谁执法
7月26日至28日,江西省检察长会议在南昌召开。省委书记苏荣出席会议并强调,要始终坚持和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要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全省发展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条件。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舒晓琴,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赵智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省政协副主席郑小燕,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出席会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页九主持会议。
苏荣对近年来全省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了要求。他指出,要始终坚持和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做好检察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理直气壮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确保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强烈的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通过扎扎实实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加强法律监督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公平,伸张正义。
苏荣指出,要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全省发展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这些年,江西省经济发展势头很好,但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地位尚未改变,发展不足、发展不充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我们必须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松懈,不断增强经济实力,提升发展水平,加快江西崛起。全省检察机关要顺应全省发展大局的需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主动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卡商、坑商、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损害投资者和创业者利益的犯罪,依法支持和平等保护在赣投资、经营者公平、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有利于市场运行、有利于吸引投资、有利于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要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服务省委提出“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纳入工作议程,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全省重大项目建设。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提高重大项目建设相关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帮助建立预防和化解各种风险的机制。要及时开展预防性监督和警示教育活动,帮助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建章立制,引导项目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和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一步改善政务环境。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当前要以奥运安保工作为重点,继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突出查办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来信来访群众的满意度。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摆在检察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方面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下大力气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另一方面要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的优势,通过深入剖析研究重大典型案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苏荣强调,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经常听取检察工作汇报,及时就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引导检察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检察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既勤政又廉洁的人手里,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要坚决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抵御、克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干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不断改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落实从优待检的各项措施,充分调动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要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夯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确保检察队伍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
10. 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二)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三)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七)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