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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控管理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2-25 17:02:20

1. 跪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行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各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柜员制机构例外,但必须有恰当的现场及后续监督控制保障机制):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

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8.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票据的核算。

4.储蓄、会计前台业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5.会计印章、密押、凭证及储蓄印章、凭证的保管使用。

6.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

7.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融资业务与结算业务。

8.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9.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10.国际结算部门内电传(讯)人员与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员。

11.牡丹卡业务中资信审查与发卡、审批与打卡、打卡与建档、卡片管理与打卡、密码发放与已打未发卡管理、密钥A、B参数管理使用人员。

12.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各行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包括各类存储媒体形式的业务数据和技术文档资料)保全系统:

(一)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和异地存放,调阅需取得相应授权。凡属“秘密”级以上、涉及资金财产的文件、计划、报告,通讯密码、密码协议、密码算法及密钥,决算报表、法律文书、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立卷。切实加强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资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窃取。

(四)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录入、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备份资料应异地保存,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各行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计划目标应根据全行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按部门、单位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国家和总行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行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

二、计划监测。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

三、利率执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三)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与下、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口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遵守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控制标准,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及基建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严格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旧等账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账内核算;租赁性资产要视同本行资产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卡齐全、账实相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对储蓄网点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要组织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分行)对办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团购买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供应厂商。

第五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资金调度及系统内借款控制。

一、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二、申请办理系统内借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系统内借款的投向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对不予安排的系统内借款申请,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融资控制。

一、公开市场操作。总行资金营运部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应制定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交易的策略、品种、数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由资金营运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申请、归还手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再贷款申请,努力降低利率风险损失。

三、同业拆借。严格执行总行对资金拆借交易对手、拆借范围、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量的授权及拆借程序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并及时、真实地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拆借考核检查制度。

四、证券交易。总行资金营运部及被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参与银行间证券买卖与回购交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证券交易应制订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指令、交易与账务相分离,认真落实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等风险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种、总额和单笔交易金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所有证券交易只限于场内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部门要及时、真实地报告交易情况。

五、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政策、制度及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调剂资金余缺。@18>第十八条 证券及现金管理控制。

一、证券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企业代理发行债券,不得为企业垫款兑付债券;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分销国债或其他债券。在代理国债发行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总行分配计划,分配计划不足或难以完成时,要及时向总行申请调剂,严禁超计划发行国债;各级行要如实上报国债发行情况,并将国债发行款全额划至总行。

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重点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支付风险控制。各级行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行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在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政策控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必须事先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纪律控制。强化账户管理,严禁滥设及编造存款账户;严格各类存款核算管理,严禁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统一的存款业务核算管理制度及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办新的业务品种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加大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一、对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应制订专门制度,严格传递过程中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三、公私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拥有和使用及检查监督等要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柜员制储蓄所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按规定配备人员。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五、通存通兑、特殊业务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并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保障控制。各级存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辅导、检查、控制体系,配足、配齐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明确储蓄科长、主任、检查辅导员、事后监督员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检查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及特殊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查清,并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事后监督部门应对业务过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反馈并及时纠正。

三、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应有完整的工作日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控制。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

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县支行贷款可提交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二、操作程序。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三、分级审批。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

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信贷业务应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环节:住房开发贷款的建设项目评定、项目工程保险、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期房和现房的价值评估、有效抵(质)押、房屋财产保险、履约信用保险或第三者保证。

2. 银行内控管理、合规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来险是银行需面对的主自要风险类型之一,也是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确认的银行三大风险之一,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由不完善或又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

内控和合规关系较为密切,内控的概念较大,风险管理的合规管理以及稽核评价都可称为内部控制,也就是内控管理;合规管理可分为对内合规与对外合规,对内主要是对银行体系内部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管理,对外合规主要是符合监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的管理。合规风险也就是出现不合规事件给银行带来潜在损失,如监管处罚等的风险。

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措施包括哪些

1、加快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要创建良好的内控环境,就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构造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营管理信息化,为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健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机构设置要合法科学;其次,规章制度要严密高效、相互制约;再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有必要成立一些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三防一保”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等,并按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成立内审委员会,形成稽核部门对内审委员会负责,内审委员会对法人负责的制度。
3、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
首先要全面、动态地做好内控制度的体系建设。每设立一个新岗位,每开展一项新业务,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制约措施都必须及时配套。其次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要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从而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第三要加快建立规范的风险预测和预警模式,将所有的业务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4、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人员素质。
提高商业银行行员素质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培养人、造就人、选好人、用好人,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始终。干部选拔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注重德、能、勤、绩,加强岗前和在职行员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提高人员防范风险的综合素质。
5、要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要及时查找内部控制的空白点,及时建立预警体系,要将风险控制的重点由“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达到对主要业务环节随时监控和反馈的效果。

4.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8]12号
1998-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拟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决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确保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决定如下:

一、强化法人授权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自觉维护中国农业银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要不断完善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授权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对融资业务、债券买卖、中介代理、外汇交易、票据结算等方面也要授权。要提高法人授权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作为稽核和检查内容,发现越权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二、完善组织控制

一是组织规模要适度。按照经济区划和效益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总量,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和布局。

二是实行部门制约。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置各级行内部职能机构。

三是实行岗位制约,科学地设置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岗位。对那些相容或相同的职能、岗位进行归并;对那些不相容或不相同的职能、岗位实行分离;对重要业务岗位,必须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现场稽核等制度。

四是实行程序制约。各级行要有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议事要有书面记录。每项业务操作要依次在各岗位之间传递,不允许逆程序或省略程序运作。

五是实行权限制约。对各级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权责,制定制约措施。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岗位责任制要体现出同责同罚,不论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哪个层次、哪个岗位,只要在内部控制中负有相同的责任,就应承担相同的处罚。

三、完善制度控制

要在近两年对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中国农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新设立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品种开办之前,要先建章立制。要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管理,由稽核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内控制度要报稽核部门备案,稽核部门有权对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内控制度提出质疑有权建议其补充和修改。

四、完善综合控制

要研究制定对全行系统进行综合控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增强整体控制能力,防止系统失控。要进行经营管理的综合考评,考评指标的设置要突出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考评办法要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并用综合考核办法统一和代替各部门的考核办法,上级行要依据综合考评结果对下级行进行资源配置。要抓紧建立重要业务风险评价制度,对每笔贷款、拆借、投资、外汇交易等业务活动所涉及的交易对象、部门、行业、地区和国家,在开展业务之前,都应当先测定风险指标,业务发生后对风险状况要进行跟踪监测。各级行管理层要能够及时清楚地掌握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并适时调整政策,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综合控制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稽核监督部门负责评价和监督综合控制的有效性。

五、加强业务部门的自律管理

一要加强业务操作层的自律管理。业务操作层必须不折不扣地按基本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行事,不允许逆程序运作或省略程序运作,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项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对违规操作上级行有权部门要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业务的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二要加强业务管理层的自律管理。业务管理层要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加强对所管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业务部门自律管理是否到位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支行的业务部门要设置监督检查岗,配备监督检查员。凡业务操作层出现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大案要案,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视情节追究业务部门的连带责任。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首先,监督检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支行对所属机构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况,每季度至少要检查一次;二级分行对支行业务部门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总行对一级分行每年要组织抽查或行际间互查,两年对所有一级分行至少检查一次。

其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因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发生违规问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再次,要授予检查人员一定的权限,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检查人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事后有权追踪整改情况,有权提出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加强稽核工作

一是按照实现稽核工作独立性、超脱性、权威性的要求,继续深化稽核体制改革。1997年稽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分行,要在上半年全部到位。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双重负责制,处理好派驻稽核室与驻地行的关系。要建立一级分行总稽核对总行一级法人的述职制度。各行要认真解决好体改后稽核人员的编制、干部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实际问题。

二是强化对业务部门自律管理到位情况的再监督。要监督业务操作岗位落实基本制度和岗位制约制度的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监督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是切实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专项稽核工作。突出对重点单位、重要业务、要害部位、关键人员以及薄弱环节的稽核,稽核面要达到100%,对稽核中发现的失控点,尤其是着急控制点失控的,要组织专项稽核,跟踪追索,清除隐患。要尽快开展电脑稽核,确保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潜在的风险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

四是要建立稽核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事故处罚制度要建立稽核工作质量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和检查稽核工作的依据。同时,要严格稽核工作人员责任事故处罚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查没查的、走过场的、作虚假稽核评语的,要严肃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及总行关于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要以贯彻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为重点,结合落实总行十条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抓好中央各项廉政规定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各级行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行纪检组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纪委、监察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同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监督,对违反党纪国法和金融规章制度以及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二要狠抓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工作,真正落实大案报告制度、隔级核批制度和行长负责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发案率;规范案件上报制度,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执纪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执法星空要加强对各级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意识;要抓好廉洁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落实;要对落实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有章不循等问题。

八、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首先,要坚持综合治理,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以层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把安全防范案件责任目标量化分解到各个单位、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把安全目标管理贯穿于业务经营的每个环节。

其次,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诈骗、抢劫案件为重点,以营业、守库、押送款为主要环节,定期对一线人员进行防骗识假教育和防范暴力犯罪演练,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要加强专职保卫队伍建设,加强枪支管理,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物防、技防水平。

第三,要加强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以支行的日常检查为主,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面50%以上。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要严格案件管理。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纠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隐患、漏洞以及发生案件、事故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处理规定。

九、加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监督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明确任期和任期责任,在任职期内,不仅要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负全责,还要对本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业务报表真实完整负全责。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建立责任稽核制度,稽核意见要进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任务或调配的重要依据。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前,稽核部门要对其全面稽核,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在问题表之前不得调离。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总行颁发的《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行事。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业务的违规处理办法,以政纪处分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坚持从严执纪,违规必究,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不搞下不为例。对违规违纪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必须视情节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建立永久责任制度,每个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负永久性责任,无论问题何时暴露,原当事人走到哪里,都要按规定严肃追究原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开展内部控制综合评级工作

总行稽核监督委员会负责全行内部控制的综合评级工作。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制定出全行内部控制综合评级的实施办法。各级行每年要进行一次内部控制综合评级,通过内部控制综合评级,要发现内控建设中的问题,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把内部控制综合评级与等级行管理结合起来,并与奖惩挂钩。

十二、加强内控建设的组织领导,努力实现三年奋斗目标

要坚持在党组(委)统一领导下,业务部门衙后监督部门通力协作,上下齐抓共管。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内控工作,把防范金融风险和大案要案工作真正摆上各级行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内控优先、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抓基础、抓基层、抓薄弱环节为重点,不断完善内控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行整章建制成效显著,行风行纪明显改善,资产质量逐年提高,新发案件逐年下降,初步实现全行内部控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形成铁账本、铁算盘和铁规章的“三铁”局面。

5. 工商银行内控合规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内控合规工作重点为以下方面:

一是全面推进全行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二是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合规管理工作;

三是增强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能力,有效发挥操作风险管理职能;

四是创新监督检查模式,增强监督检查效果;

五是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六是加强外部监管联络配合,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检查成果。

(5)银行内控管理处罚条例扩展阅读:

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克服被动合规心理。合规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基本内在需求,也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在银行员工中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意识、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让员工接触到每一笔业务时,就要想到必须进行合规风险的审查,倡导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以便及时整改。

第二,合规文化是由一整套的制度、方法和工具支持的,这需要银行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应地在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上进行适当的改进,以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

如果发现了合规风险而隐瞒不报,一旦被内审部门或外部监管者查实,隐瞒不报者一定要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而对于主动报告问题或隐患的,则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甚至免责乃至给予奖励。

第三,要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充分体现商业银行倡导合规经营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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