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要点:①肯定广州市政府在涉及重要的民生事情时向全社会公开的举动,体现了
依法治国的要求并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②理解广州市政府为解决垃圾围城问题而建设垃圾焚烧厂的规划;③赞成、支持或要求工厂的建设遵循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发展的道路,贯彻了我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④要求广州市政府检查该规划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⑤要求广州市政府检查该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⑥希望工厂的建设地址能够再远离居民生活区一些,尽量减少垃圾产生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⑦提高垃圾加工处理过程的科技含量,力争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⑧请广州市同时大力提倡市民绿色消费,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减少垃圾量;⑨要求市政府进一步提供该厂建成后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其它合情合理也可以,任意一点2分,总分不超过5分)
(2)我们要认识到: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我们作为中学生也要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我们可以就国家建设、改善环境等身边的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垃圾焚烧厂就是事关萝岗区建设和环境问题的一件大事,我们应该积极提议。(2分)
公民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的渠道很多,由于市政府(规划局)已将此事在网络上公示,作为中学生我们可采取电子邮件或书信的形式向广州市政府反映自己的心声和诉求(2分);公民自觉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我们决不采取聚众闹事、贴大字报等非法形式(2分);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我们可以观察、搜集有关资料,调研和评估该厂建设的利弊,向政府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支持我们的意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2分)。
⑷ 广州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办理流程
适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是广州市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延续的企业,选定行政机关不能更改。
申报流程:(一)网上上传材料。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彩色扫描件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二)网上递交申请。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领取办理结果。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
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为“可取件”后,企业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可自行登录行政服务平台在申请事项列表“操作”栏处打印)、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交资质证书)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所需资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彩色扫描件。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彩色扫描件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彩色扫描件。
5.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业绩证明彩色扫描件(证明需包括业绩完成时所在单位的企业资质情况,证明无具体格式要求),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人及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属在申报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无需提供业绩证明。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人员缴费明细清单、社保缴费凭证)的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及租(借)方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9.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
10.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二)申请升级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的,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
3.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升级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三)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增项,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下列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
3.不需提供第(一)条中8的材料。另,第(一)条4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的注册变更表(注册变更受理回执)或初始注册表(初始注册受理回执)”在增项申请时不予认定,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位。
(四)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延续,需上传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彩色扫描件。
4.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彩色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6.对于新入职(不能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和个人业绩不属于办理资质延续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和非注册)需按照企业资质首次申请要求提供第(一)条中6的材料。
7.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彩色扫描件(须包括净资产指标)。
(五)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资质,除上传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1.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2.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彩色扫描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彩色扫描件(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质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申报重新核定的,还需提交1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六)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的,请参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事指南。
注: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资质电子化申报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彩色扫描件(从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最后以彩色扫描件上传)。2.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人员可不提供纸质社保证明。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企业陈述复核时间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件和证书的时间)
最后注意:办理资质准备的资料一定要准备完整真实以免申请失败,最好简便的方法就是选择信誉好的资质代办公司。广州 磐旺 工程 信息 咨询 公司值得 您的选择。
⑸ 广州市建筑工程取费规定
执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2版),这是官方7出的指导价格。实际市场价格基本上q都不d按这个e执行,一a般都按平方3米单价执行,远远低于b标准收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取费基数x取费费率)。
2、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计算)。
3、社会保障与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与住房公积金=取费基数x取费费率。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为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5)广州机关建设网扩展阅读:
是由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装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管理水平情况,制定的一种取费标准,它是一种百分率指标。
即按占工程直接费或人工费一定百分率而确定的。施工管理费定额,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具有法令性,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执行,不得因工程的具体条件不同而任意调整。
另外,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还会发生一些既不包括在工程直接费内,也不包括在施工管理费范围之内的费用,称为其他间接费。
其他间接费的取费标准,应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和编制原则,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各主管基建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费标准进行计算。通常建筑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机要、档案、财务、会务、接待、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日常工作;负责日常综合性业务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户头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议案的协调和牵头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综合调研工作和理论动态、应用性研究,组织业务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对政策法规的评估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规汇编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培训与咨询、普法工作,协调专家咨询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政策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宣传处。
负责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收集、分析及组织应对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的新闻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局系统新闻发言人助理、政务微博管理员等队伍开展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统计分析、数据信息发布和发展预测工作;负责制定局系统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规划财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拟订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拟订人力资源调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的引进、调配、安置工作;指导、协调企业职工流转安置工作;负责按规定承办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调配人员和接收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事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分类、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拟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技工教育管理处。
拟订全市技工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评估认定制度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负责技工学校学籍综合管理;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技能竞赛和师资队伍、教材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办学资格审核、设立审批相关工作;拟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负责市属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管理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发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核发;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本市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本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遴选工作;承担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用的审核备案事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管理;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有关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我市跨地区对口劳务帮扶和劳务协作的业务指导以及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负责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负责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审核市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
(十四)工资福利处。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及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订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负责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事宜;负责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的审批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体检工作;负责企业工资结构、水平的调查工作;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政策、标准和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制定工资指导线及相应政策;负责统计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及人工成本;负责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审核工作;负责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十五)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与回避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办理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设置、非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计划管理;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十六)公务员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交流政策,指导监督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特殊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
(十七)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办理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事宜;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八)对外交流合作处(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引进国(境)外智力、吸引留学人员政策和因公出国(境)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市的实施工作;负责编报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规划、计划和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和审批使用专项经费;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负责来穗国(境)外专家(含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负责国(境)外专家(含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广、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九)养老和失业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费用征缴政策、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及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费用征缴政策、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和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实施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
(二十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工伤、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调剂方案;拟订生育保险费用统筹办法和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实施办法;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牵头拟订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管理政策和结算办法;牵头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伤(病)等级鉴定标准,以及伤病医疗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拟订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二十三)监督审计处(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牌子)。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基金、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审计、基金管理、运行要情专报工作;组织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案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物价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劳动监察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信访、举报、投诉工作;指导12333劳动保障专线电话咨询管理工作;组织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和年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系和监察网络;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五)信息管理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系统向基层经办服务网点及相关单位延伸使用的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的应用标准;负责组织统筹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信息化工程项目立项、验收的初审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协调做好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统计工作。
(二十六)党委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承办党委会议以及其他党务会议、活动;负责局党委决定、决议事项的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局党委重要文件、中心组学习、党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助党委做好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党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党的信息统计分析、专报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联系、指导本局工青妇工作。
(二十七)人事处(与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合署)。
负责拟订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权限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动、招聘、录用、辞职、辞退、回避、交流、挂职、工资福利、职称评定、请销假、干部档案、人事信访、公费医疗管理和出国(境)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统战、侨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八)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广州市监察局派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⑺ 广州天河区教育局官网
广州天河区教育局官网是: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广州天河区教育局由以下部门组成: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文秘、政务公开、督办、信息、宣传、档案、保密工作以及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区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2、规划建设科
负责管理和编制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指导各类学校的布点规划、布局调整。承接或配合推进教育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和使用。
3、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汇总区教育系统部门预、决算,检查、监督经费计划执行。负责区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负责本级财务开支审核、记账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指导教育收费工作。负责教育经费、教育学年初等数据的统计、分析。
4、中学教育科(挂审批管理科牌子)
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初中阶段)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普高”)的巩固和提高。组织、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5、小学和幼儿教育科
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及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教学和招生等工作。负责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小学阶段)的巩固和提高。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
6、思想政治教育科
负责指导学校的德育、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教育与健康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学校的环境教育工作。
7、教育督导室(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广州市天河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编制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推进本区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检查本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
8、安全保卫和审计科
负责本系统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治理教育乱收费等相关工作,开展效能监察。负责处理本系统各类信访、来访及案件的调查。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以及离任审计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9、人事科(离退休教职工管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本系统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协助抓好本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统战、对台和侨务工作。负责本系统职业道德建设。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学校开展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师资格证认定和注册等工作。
⑻ 广州哪家医院妇科好
广东复省妇幼保健院比较制好。
广州妇产科资源相当丰富,得益于传统老牌城市地位,再加上省会优势,整体甩深圳几条街。
从规模,人气、口碑各个方向评估。广州最好的妇科医院,排行如下:
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级甲等,广州市中山二路58号。
2、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三级甲等,广州市广园西路13号。
3、广东省人民医院,三级甲等,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
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三级甲等,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8)广州机关建设网扩展阅读:
妇产科是医院分科的一个分支,妇产科学不仅与外科、内科、儿科学等临床学有密切联系,需要现代诊疗技术(内镜技术、影像学、放射介人等)、临床药理学、病理学胚胎学、解剖学、流行病学等多学科的基础知识,而且是一门具有自己特点并需有综合临床、基础知识的学科。
每一个综合性医院都分布着妇产科的科院。每个地方的妇产科院的构造分布以及规模建设都是大同小异,功能相似的,类湖南省军区医院妇产科中心。都是围绕着妇产科的六个研究方面展开设置的。
⑼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布局规划(2016-2020)的通知》穗城管【2017】739号文
您好!城市管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归属住建部。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8条、36款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城管管什么:“应急部队”职责瘦身,明确分工
城管执法纠纷背后,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是突出问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城管执法范围沿袭“7+1”模式,“7”是指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个方面,“1”大都是临时的、急茬的、难啃的、棘手的活。
中央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总共管8件事,按说不算多,但实际上“1”是个远大于“7”的概念。城管职责目前在地方政府,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管理范围不断扩容,一些难管的、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的事,如扫黄打非、土地管理、乞讨容留、养犬、城区防汛、历史风貌、强制拆迁等,一股脑给了城管。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甚至将执法难度大的计划生育等事项、殡葬、屠宰等与城市管理核心事务无关的事项,以甩包袱形式交给城管。很多地方被迫聘用大量城管“临时工”“协管员”应急。
对此,意见明确界定了城市管理的职责范围,将主要职责压缩为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意见强调,城市应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谁来管城管:“地方军”将有统一行政身份
城管执法纠纷多,还有一个根源在于管理体制没理顺。
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王满传看来,全国各地虽然都在整合城市综合执法队伍,但用城管人自己的话说,地方军处于“无法无天”状况——没有《城市管理法》执法依据不充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诉求无处表达。
不仅如此,各地城管队员有来自工商的,有来自质检的,穿的制服不一样,职能范围、经费来源、设备技术、执法流程等都不统一,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问题矛盾丛生。
对此,意见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明确了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城市怎么管:拒绝粗放执法,为人民管好城市
当前,“管”字当头的执法理念决定了城管执法方式的落后。城管执法,要么堵,要么罚,造成游商浮贩、黑车车主等与城管执法人员间冲突不断,双方打起了“游击战”。
意见的这一部署直指当前百姓诟病的简单粗放城市管理模式:“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马怀德说,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就要求城市管理和执法要多些服务和包容,少些强制和责骂,要在满足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将小商小贩等纳入有序管理之列,如根据不同区域分类管理,非重点核心区可以在固定经营区位和时间的前提下允许有限经营。
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是国内外城市管理发展的共同趋势。意见还从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网格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动员公众参与、提高文明意识等角度,提出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模式,逐步形成现代城市治理体系。
“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说,城市必须有很强的包容性,城管执法也要转变理念更接地气,应倡导公众参与社区自治,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真正营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氛围。
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反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
具体实施范围包括: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五)明确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具体范围是: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担骇曹较丨记查席肠芦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十六)营造舆论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宣传联动,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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