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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2-24 19:28:21

⑴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政策细则到底出台了吗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政策细则到底出台了吗?
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这两种方法查询。

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为什么要区分中人和新人,设立10年过渡期,原理是什么,求通俗白话解释。

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分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的,而以前机关单位是没有个人缴纳部分的,在并轨后,机关单位的员工就需要缴纳个人社保部分,但是他们之前参加工作但是没有缴纳个人社保的年限,被称为养老视同缴费年限,会计入养老缴费年限的计算中,但是由于养老视同缴费年限这段时间养老金个人账户是没有钱的,所以国家补贴提高这部分的养老金。并轨后,机关单位和企业养老金计算都是一样的。

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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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肯定对老人好,因为中年人交的保险还享受不上,都给上一辈提前享受了。
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3]
中国在职公务员数量约为700万,126万个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无需自己支付,直接由财政统一支付,而社会企业单位则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标准缴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做了调研,根据调研报告提供的数据,49%的被调查者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满。
今年5月开始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调研组,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几个方面为重点,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报告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双轨制亟待解决。这一结论是依据调研组在中国人大网一份问卷调查得出,据悉,根据这份调查问卷,49%的被调查者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满。
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企业养老保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并未参加,虽然后来一些地方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但多数仅是在形式上缴纳社保费,体制机制没有根本改变。在调研中,各地也反映双轨制是当前社保制度不公平方面的突出问题。
调研报告还指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差距逐步拉大。甘肃省有关部门向调研组反映,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水平为月人均3227元,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为月人均2065元。一些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当时接受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退休后养老金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和自己条件相当的干部职工的退休金,对双轨制很有意见,企业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退休职工意见更大。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丧葬补助等福利标准不同,进一步拉大了待遇差距。
调研报告还指出,双轨制也影响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没有个人账户。企业职工要缴费,有个人账户。人员流动时存在缴费记录的差别,影响到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从完善制度体系的角度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是养老保险制度最后未覆盖的领域,应该将各类人群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内。

⑷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中的中人指的是哪类人

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国家共出台了四项政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从今年起执行年终次性奖金政策;四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其与我省相关前三项。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采取办法:50元用于增加基础工资,另50元用于调整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由现行每月180元提高230元,级别工资由现行十五级至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提高115元-1166元,十五级至级公务员两项合计增资额高496元,低80元,调整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三项之和)2251元,低395元。
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奖金部分,按照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标准,大体参考机关同职务人员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定部分标准和活部分水平其固定部分按增资额70%,增加活部分按国家规定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资额足100元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间界限和增资办法、及数额方面,有明确规定2001年1月1日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离退休年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除外)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我省还进行了进步细化,对离退休人员离休时,有职务按照同职务、同条件、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二离休时没有职务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离退休费;退休时没有职务退休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休费。三符合享受每月增发至二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次增加离退休费作计发至二月生活补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调资方案明确规定了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次性奖金政策,年终次性奖金发放对象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上人员奖金标准。当年12月份本人基本工资由于今年年度考核要明年才能完成因此文件规定今年奖金明年1月兑现。

⑸ 机关事业退休金新政策,中人已退休怎么计发退休金

“中人”的问题主要是50-70后的问题,因为他们很多人长期不需要交纳社保,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人,双轨制的破冰,设置了十年过渡期,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而在衔接和过渡过程中具体发放方法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实缴;

Xn、Xn-1、... 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 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 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政策扩展阅读

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政策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养老保险的;

3、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考资料: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⑹ 事业单位中人最新政策

事业单位 改革之后有很多最新的政策,可以根据你们当地的人事部门或是人力资源部门咨询看看。

⑺ 事业单位改革: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中人逐步过渡。指什么

1、“老人老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2、“新人新政策”: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3、“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1〕5号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7)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政策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⑻ 养老金“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怎么办


养老金“并轨”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可以由国家财政补贴。


张开云说,“并轨”之后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对待机关事业单位里的“中人”?


社保领域讲究“老人”、“中人”、“新人”。所谓“老人”是已经退休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已经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将肯定按照现有的核发模式发放养老金。


所谓“新人”,是指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进来的人员。按照一般制度设计原则,这些新人显然要遵从新制度的安排,因为参加工作之前,都已明了这些制度。


所谓“中人”,指现在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还没退休,突然实行新制度,以前按在职工资90%发放的养老金预期被打破了,如何对待这些人?“中人”们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是:长期没交或者只交很少的社保金额,个人账户钱很少,如何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对“中人”参加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国家一定会想办法逐步解决。对统筹账户部分,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补贴,虽然还这笔旧账是巨大的财政负担,但相对会好一些,而对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个窟窿怎么填?此外,个人账户更是个大难题,“你让一位工作30年的公务员,补齐过去30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只能是视同缴纳,由财政补贴全部或者大部。”


张开云说,从社保运作的基本原理来看,个人补缴个人账户,也是应该的。“我现在最不担心的是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我最担心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假如这些单位没有钱,谁来保障这些单位的职工养老待遇?

养老金“并轨”的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普通老百姓拍手称快,认为体现了公平;有些公务员却感觉一下子难以接受。多位专家分析认为,养老金并轨后,公务员退休金肯定要降低一些,但降幅不会很大,即使有很大降幅,也会通过职业年金弥补。但也有专家认为,从制度上并轨了,不一定能从结果上并轨。


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起并轨可以减少阻力。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推进养老制度改革,这种做法并不让人意外。”张开云说,2008年,国务院选择在广东、重庆等地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一些人疯传养老金会下降,导致大学里一些教授要提前辞职,引人不安。这次试点还没开始就结束了。“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国家一直想推,但一直难以推进,主要是阻力大。”


张开云说,之前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从事业单位开始,而事业单位的主体是中小学以及高校老师,他们的议论容易引起舆论关注。


很多人觉得,一下子对近1000万机关职工、2700万事业单位职工同时进行改革,社会压力会更大。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认为,这显示了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恰恰相反,一起改要比分步改阻力更小,因为大家都一样,没有什么好比的。”


张开云说,“五个同步”是“一个统一”的配套措施,都是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配套设立的。因为有五个同步措施,给人留下想象空间,“从这些措施看,中央已意识到改革的压力,通过多种措施缓解这种压力。”

“并轨”后能拉平养老金水平。


在很多专家看来,其实,对普通老百姓来讲,只要能拉平养老金水平,养老金是否“并轨”并不重要。


张开云分析认为,短时间内拉平不现实,但可以肯定,公务员养老金必须比现在的水平降,不然,并轨就没有意义了。


养老金计算方式复杂,很多人并不能算出自己养老金的真实数额。张开云说,每个人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最终发放的养老金额度肯定不一样。假如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那就会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根据每个人缴费情况确定养老金水平。

⑼ 公务员中人退休金新政策

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20%和8%共同负担。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缴纳比例等同于企业职工《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根据改革决定,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根据《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⑽ 行政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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