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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坚持

发布时间: 2021-02-24 11:13:13

1. 1、检察机关如何才能做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尊严的神圣使命,履行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是实现党的政治主张、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力量。这种政治属性和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目标为目标。这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模范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党的纲领、目标和任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党的政治要求、人民的殷切希望,也是发展中国特色检察事业的动力需要。检察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始终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执政理念、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点就在于它的人民性,坚持执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就在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公正执法,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在于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实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是优越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人类发展进步方向的。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完善,使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地发挥。在改革过程中,既要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既要加强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建设,又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既要遵循司法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我国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是党领导下的执法队伍。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我国检察工作的政治优势。每一个检察干警都必须坚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制建设才有更加光明的前景,只有依靠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党员检察官都必须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永远忠于党,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创新理念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要紧跟时代发展,将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放在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中去思考,放在全党抓政治的大环境中去研究,放在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中去部署,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政治建设的时代精神。院党组及党支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党的自身建设抓在手里,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使党的领导在检察工作中得到确立和实现;使党员队伍思想得到统一,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党内规章制度得到制定和执行;使党组织的发展和党内监督得到落实。在推进检察机关政治建设的进程中,要严字当头,贯穿始终。做到坚持政治标准要严,对党员干警执行规范要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制约要严,对党内违法违纪查处要严,对政治工作考评检查要严,从而确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成为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成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

2. 各级纪律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什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中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所以,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加强自身管理,另外,还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纪检干部的监督职责。

(2)检察机关要坚持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3. 检察干警如何坚定理想信念

A 坚定理想信念 忠诚检察事业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就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这八个字涵盖了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内容广泛、内涵深刻。责任感和使命感是我们民族躯体中永不泯灭的钙质,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干警,更是需要这样的钙质!一个民族是需要一种精神的,没有精神支柱的民族,是一个颓废的民族、软弱的民族!唯有这生生不息的责任感、使命感,才是我们中华民族不倒的旗、不断的根、不灭的魂!

一、铸忠诚品格,树坚定理想

忠诚是坚定的理想信念的基础和原动力。缺乏忠诚,检察事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忠诚是做人的美德,也是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更是检察机关每位党员必须秉承的党性原则。忠诚就是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始终保持检察队伍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纯洁,忠诚于检察事业。检察官应当勤于实践,在丰富多彩的检察实践中锤炼良好的职业品格。一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锤炼自身的职业品格。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检察官要自觉加强修养,潜移默化,逐步形成良好的职业品格。二是在本职工作中养成自身的职业品格。检察官要使“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做到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三是在检务公开中检验自身的职业品格。依法公开检察执法、办案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来检验和评定检察官的职业品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曾说过:理想信念不是空洞的、遥远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具体体现在对本职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上,体现为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所以,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同做好现阶段的每一项工作结合起来,不能高谈阔论,脱离实际。对检察干警来说,坚定理想信念,就是要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履行好法监督职能。

二、行清廉之路,做文明之人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保持权力的清廉,必须对权力实行严密有效的监控和制约,遏制和消除一切权力异化和腐败现象,实现权力主体清正廉洁,从而树立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承担反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首先应抓好自身反腐败工作,这是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自身过得硬,才能监督别人严格执法,己不正,焉能正人?“为人莫做亏心事,半夜敲门神不惊”,但凡清官,都非常地坚信这句古老的中华民谚。因而不管反腐败的形势多么严峻、风声多么紧张,都可以街头巷尾闲庭信步,可以起居有序出行无忧。做人如此,一个单位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行得端走得正,谁也不会无端地来骚扰。所到之处,人们都真诚地送上一片清廉的赞誉,尊敬有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开展一切检察工作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我们要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把我们的一切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这样才能行清廉之风,办文明之案。

三、强公正理念,硬监督职能

坚持以“业务建设为中心,队伍建设为根本,改革创新为动力,基层建设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如何做到公正执法,监督并举呢?要求我们始终坚持把检察机关的公务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中,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1、将检察职权向社会公开。把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采取召开会议、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开。

2、将办案程序向诉讼参与人公开。实行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审查,公诉案件庭审前证据开示,民事行政案件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视察检察工作等制度。依法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认真落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权利,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转变执法观念和方式,创新侦诉协作机制,提高公诉人综合素质。

3、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向上访群众公开。坚持正副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强化文明接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做到“三声四心五到位”。即进门有迎声、询问有答声、解决问题有回声;接待来访热心、听取诉求细心、解答问题耐心、处理问题公心;服务意识、责任意识、领导带头、排查回访、工作落实到位。

4. 检察院,执法不公坚持我有罪,玩忽职守

1,是抄否是韧带撕裂,你觉得有假,这个是你的个人猜测,以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你可以对鉴定结论告知书拒签,然后申请重新鉴定,费用由你负担。
2,申请重新鉴定,和无罪辩护书(视为你的一次供述),应当分开,你的申请书的确不合格。
3,申请重新鉴定,在鉴定结论告知书最下面肯定是有一行文字告知的,告诉你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另外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里面也有文字告知的,你如果在那些上面签了字,视为已经告知你了,不用另行口头再告知你。
4,申请书不合格,应当退还给你,并且告诉你不合格的原因,检察院没有退还你,属于工作失误,因为案件的时间限定,已经不可能再有时间给你去做鉴定了,对于有异议的鉴定结论,你可以一直持有异议,在法庭上,该证据作为有异议证据,效力大打折扣,所以你也不必太担心,只要在法庭上说明你的理由就可以了。
5,这个不是玩忽职守,我反而觉得这个对你有利,重新鉴定,我相信99%的结果和上一次是一致的,反倒是正因为没有重新鉴定,让一个对你不利的关键证据变成异议证据。

5. 检察机关调查研究要做到四个“什么”

从当前检察队伍全面建设的具体实际看,对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坚持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对基层进行调查研究的重视程度不够,注重“经验主义”和“纸上谈兵”,存在“闭门造车”、“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等倾向性问题;有的工作脱离实际,没有把对基层的调查研究从传统的旧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没有从深层次把 握规律和掌握调查研究“冷与热”之间的“度”。有的善于抓客观性的问题,对主观性问题缺乏深层次的了解。 检察机关对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工作,首先要统筹规划好调查研究的内容,针对调查研究的特点和对象把握“看什么”。比如说深入基层时,到各科、室、局,看干警平时在干些什么,除了正常的工作外,看干警的办公桌和铁皮柜上摆些什么,贮藏室放了些什么,干警就餐时,伙食吃了些什么。通过“看”,就能初步对调查研究的素材进行积累,便于发现线索。特别是当前,在检察机关办案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结合阶段性工作,通过“看”,去剖析新情况、掌握新问题是必要的和可取的方式方法。同时也为确定调查研究的内容打下了基础。就是说要紧密结合当前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紧跟上级的文件精神和重点去“看”基层干警正在干的事情,通过用眼睛去看,用感官去感觉、用实践去体验,达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确定调查研究深层次思考的思路,做到“问什么” 我们不仅要善于思考,而且要在做好“看什么”之后,确定对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深层次思考的思路,做到“问什么”。就是说要多和基层院的干警交心,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沟通交流,然后用嘴多问,询问干警家里的有关情况,摸排干警的思想状况,了解干警的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等等,并对基层带倾向性问题做一些有针对性的了解和摸排,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问”,把基层的调查研究放在对检察机关全面建设客观实际的真知灼见上。同时要坚决克服和解决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走过场”和“雨过地皮湿”,“发现不了问题和敷衍”现象,避免“睁眼瞎”,防止“问不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形式,对干警进行摸排,这样可以为掌握第一手素材提供可行性依据。抓住当前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紧扣“想什么” 搞好调查研究,做好了“看”和“问”之后,就要把调查研究的内容从基层带回来,深层次剖析和研究,紧扣“想”字入手去整理已经取得的素材。即自己的脑海里要对调查研究所取得的素材有个全面的构思,形成崭新的酝酿思路。比如说当前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是“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队伍建设、批捕起诉职能和维护社会稳定”。调查研究就要树立整体思想,突出中心任务来思考。在结合中心工作同调查研究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所处的特殊环境和自身建设肩负的特殊使命任务对调查研究进行全局性的构思,对获取素材的每一个关键环节、每一个调查研究的方案、每一个调查研究的内容、每一个调查研究的重点进行思考,就是在理清工作思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调查研究的内容去思考和“想”,即想问题,思考问题,并对当前检察队伍建设中一些倾向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办法。力戒“重客观轻主观”思维模式,做到“抓什么” 时下,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对基层的调查研究“重客观”的问题较多,一度出现了“轻主观”的失衡现象,造成了顾此失彼。因此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我们要在做到“看”、“问”、“想”之后,应该做好“抓主观与客观”工作,认真做到调查研究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其中“抓”即抓制度、抓落实,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形成反复抓、经常抓,抓调查研究中带有的周期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提高办事效率,做事才能水到渠成。

6. 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活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公、检、法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分工负责,三机关的职权可以互相行使,也就谈不上配合与制约。只有分工负责,没有互相配合与制约,刑事诉讼任务也不能顺利完成。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不可分割。如果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就不能及时防止和纠正,法律就不能正确贯彻和执行,案件也就不能正确处理,配合的目的也就实现不了。如果只讲制约,不讲配合,就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彼此抵销力量,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必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职能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也可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则负责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互相配合则体现在:1.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公诉做好准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为法院的审判做好准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就应当及时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互相制约体现在: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院不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可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7. 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要有什么样的作为

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一、抓住当前社会矛盾阶段性特征
矛盾的特殊性,就是指各种具体事物、过程或阶段中所包含的矛盾的具体特点。 关于目前中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阶段性特征,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社会矛盾方方面面,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一是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与民生民利直接相关的系统工程,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导致群体上访现象。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腐败行为虽是个别现象,却有碍国有企业改制前行的步伐,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内心不满。
三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四是民事案件引发纠纷。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如婚姻纠纷、借贷纠纷、土地纠纷等等,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化解前征询群众意见,掌握了案件背景、当地风俗人情和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等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很快找准处理矛盾最佳切入点,最终使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五是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提供了一个积极的平台。一件小小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一个小小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公,很快就会成为广大网民关心的热点。一件事情、一个小小的案例的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前所未有,政府和司法机关还缺乏恰当的处理方法和应对能力。这方面的问题,也在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总之,现实中国社会矛盾的阶段性特征,表现在方方面面,而且比较突出,对于由于经济体制和运作机制改革所引发的种种矛盾,仍在继续显现,需要我们抓住社会矛盾的这些阶段性特征,积极地面对,有针对性、逐步地加以化解。 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对抗性矛盾,使检察机关陷于被动。
二、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我认为这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动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奏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以下几个现实问题,急需我们统一认识,共同努力,为化解社会矛盾作出贡献。
第一,正确理解和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中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自身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主动服务于2010年的第一要务,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手段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手段创新的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的侦查、民行监督等各项任务中,充分地得以体现,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又要注意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由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得以化解和处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内容。因为,不断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化解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第三,结合执法办案,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按照诉讼分流的原理,逐步扩大不起诉的范围,试点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和被害人救助制度,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促进稳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老年人犯罪的案件,尽量体现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使矛盾化解在诉讼中,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认真抓好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涉检涉法积案化解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表现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时有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其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它是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暴露和表现,背后都隐藏着职务犯罪或刑事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等,另一方面还得从我们执法办案中寻找,检察机关如何坚持“社会公益”和“客观义务”原则,公正合法批捕起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质量,不枉不纵、公平合理,从源头上解决信访积案的矛盾化解工作。同时,还要积极采取综合治理的各种措施,思想教育、社会救济、检调对接等工作与办案过程同步进行,努力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和新举措。
第五,积极探索排查社会矛盾,做到以预防为主。作为检察机关,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犯罪预防同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相结合,组织部分人员深入生活,深入基层,深入到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流程之中,进行矛盾排查,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只要我们了解了情况,又做了工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就会取得好的效果。
第六,管好队伍,遏制腐败,公正执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该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一个重要方面。有一支坚强、模范、群众信得过的检察队伍,是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司法的根本。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个别腐败现象,日益突出,是检察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个问题,我们应当着力打造“阳光检察”,从源头上控制“腐败污染”,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要把队伍管好,才能履行检察职能,完成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否定矛盾,而是要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求得和谐统一。检察机关要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以预防为主积极探索排查社会矛盾,认真抓好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积极参与和应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和管理,管好队伍、遏制腐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8.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要坚持哪些原则

我国审批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依法独立审判,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版中,独立行使审批权,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问题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随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非法侵犯和剥夺,应当正确对待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辩。

6.合议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制度

9. 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是检察机关完成政治任务和履行法律职责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职责,发展检察事业,完成新的历史使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我国的国体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我国实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之本,是我们最根本的政治优势。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必须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脱离或削弱党的领导。
(二)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回顾新中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们取得的每一进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在新的形势下,更需要坚持和依靠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面临着崇高的历史使命和更大的发展机遇,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难以回避的困难和矛盾。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检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因此,检察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新形势,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把检察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须自觉地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有力保障。在当代中国,能够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唯一的核心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我们党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提出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公正执法,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一切,都为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检察机关如何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党的领导要求检察干部在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不动摇。为了有效抵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和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抵制“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确保检察干警执法思想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执法目标不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不被错用,我们就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牢占领检察阵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始终坚持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脱离群众,骄傲蛮横、盛气凌人的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始终坚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倾向;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牢固树立党性意识,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甚至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的倾向,真正把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好,成为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二)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的政治方向。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不渝地坚持执法为民。坚持执法为民,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宗旨在检察工作中最根本的体现,也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必然损害人民利益,损害法律权威,损害党的形象。检察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一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在法律监督中体现宪法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要坚持公正司法。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真正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要坚持执法为民。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执法观念上牢记为民宗旨,在执法过程中落实便民措施,在执法效果上实现利民目标。要真心实意地关系群众的疾苦,把群众的事看作是自己的事,怀着深厚的感情执法办案,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
(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力量。我们坚持党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法治通州”、“平安通州”、“和谐通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法律监督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善于运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来破解检察工作中的难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的司法,保障公平和正义;用严格的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用权威的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通州”、“和谐通州”。
(四)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干部队伍。要通过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为党的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按照党的先进性要求,建立健全保持检察机关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组织的活力和团结统一。要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检察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培养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优秀品格,培养惩恶扬善、弘扬正义,扶正祛邪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为党和人民掌好检察权。要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突出检察官职业特点,强化教育培训,推进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水平,人民群众信得过的秉公执法的优秀检察官。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坚决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惩治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行为,纯洁检察队伍。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正确行使权力,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带头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要坚持从优待检,从政治上多加爱护,工作上多加指导,生活上多加关心,切实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调动和保护好检察干警的积极性。
(五)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就是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紧跟上级党委和上级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善于结合检察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要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大局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及时研究我国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结合点,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此文《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24日《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刊载)

10. 检察院办案需遵循哪些相关法律

问题有点大也比较笼统。
检察院办案需遵以下相关法律: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部分 刑法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第四部分 民事行政讼诉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部分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
第六部分 检察机关管理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Ⅱ检务公开〃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第七部分 职务犯罪侦查预防类法律类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 初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
第八部分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程序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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