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除了基金会以外还有那些法人是财团法人
『壹』 民法中的财团法人,它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吗
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与社团法人相区别的是财团法人没有意思要表达,也就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贰』 什么是财团法人,为什么没有意思表示机关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法人类型,区别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以管理他人财产为目的,听从财产捐赠者的指示,不能独立的表示自己的意思,既不需要有意思机关,也不能有意思机关。
『叁』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该机关”,意思机关是什么意思
举个例子说好理解一点,比如,财团法人,基金会,它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肆』 社团法人的与财团法人有什么区别
社团法人的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
(1)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2)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而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
(3)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如捐赠人捐与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伍』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及举例
1、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例如: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任何一个政党必须要有党员,这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
对于财团法人,则是看有没有捐赠财产的行为。例如:没有诺贝尔的捐赠行为就形不成诺贝尔奖金;没有人们向希望工程损赠的行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奖学金。
公司和各种协会是最典型的社团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均为财团法人。
2、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团法人;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
例如:“所有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购买了股票,参加了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要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和“诺贝尔奖金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诺贝尔在捐他的遗产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奖励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学领域、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财团法人,其目的是为了救助那些失学的青少年”。
3、对于社团法人来说,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
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协议就是社员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和“诺贝尔奖金是根据捐赠者诺贝尔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奖学金是根据每一个向希望工程捐赠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拓展资料: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章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来构建我国的法人制度之基础,但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上极为罕见。
这种分类与社团与财团分类比较,后者更适合构建法人的基本规则。因此,我国民法典应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作为构建法人制度的基础。
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的局限性及改良:大陆法系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具有历史的阶段性、标准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周延性,我国民法典不宜照章接受。
但该二分法之基本理念对法人制度的设计有现实指导意义,有助于理清我国现在混乱的法人分类状况,还能加强民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因此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捐助法人概念的提出正为这一二分法的改良提供了立法思路。
(参考资料: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快车-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陆』 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区别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二者的区分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为,这样的分类最大程度准确地指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不同。在严格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不同的基础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章程设置规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国家对于组织管理体制的建设问题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可以非常清晰地给人们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对法人面貌的认识,则表现在认识二者的区别上,笔者参照学者论述总结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大致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其成员,所以社团法人有时被称为“人的集合”,当然也要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维持社团法人的运作,但其本质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的形态则表现为“无成员的”,所以,必须有人捐赠才能造就财团法人,但捐赠者不是财团法人的成员。
第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一般在设立后会成为该社团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设立行为完成后,社团法人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设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程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显然限于生前行为,并且应该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社团章程行为,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捐助行为,其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并且没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进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⑨]
第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组织机构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但是,财团法人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⑩]因为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或称决策机关,所以社团法人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此机关,所以又称“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营利的,但一般是营利性质,如公司;财团法人一般为慈善目的,属于非营利性质,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当然,有时法人设立时的目的和实际上的经营会发生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不影响理论探讨。
第六,法律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则采取“许可主义”,而许可主义一般要严格于准则主义。可见,较之于社团法人,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较为严格。学者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设立财团法人为名而逃避遗产税。[12]
第七,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终止的事由不同。社团法人可以依其成员的决议终止或变更,因为其社员大会可以形成决定社团命运的决议,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称为“自愿解散”;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所以其变更或消灭需依特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者由于目的达到、期间届满、财产不足等原因而出现变更或消灭。
有学者详细总结了中外的法人分类,大致有七类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4)民法法人与商法人;(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6)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7)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一组分类。。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又是另一组分类。一个财团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个公益法人,这里它们应该有交叉的地方。
『柒』 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您好:
一、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a、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b、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
d、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a、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
c、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的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由此可见,在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的具体内容大致把法人分为七类。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人身份,即使属于社会不同层面的法人,但都各司其职,尽管地位不同,都有其存在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只是营利才会产生法人。如还需了解可以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捌』 台湾的财团法人是什么意思 看到好多公司前面都有财团法人的字眼,以为他们是一个集团公司。
依台湾的法律
简单的说
财团法人是一种组织的形式
以一笔财产作为组织的核心
而在这个组内织成立的时容候
会订定一些准则,作为如何运用这笔财产的依据
并且会成立一个董事会来执行这些准则
这笔财产必须完全依照当初订定的准则来运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将钱用於违背准则的用途
另外台湾规定财团法人只能从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动
不可以营利赚钱
(营利赚钱的公司商号属於"社团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财团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团体
如许多的基金会,学校,医院等
另外,财团法人成立必须要由主管机关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机关为和这个组织最有关系的部会,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内政方面由内政部核准
但最后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记并由法院核准
当法院核准以后,就可以在原来的名称前面冠上"财团法人"了
举例: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
『玖』 财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么
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