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给政府机关的田地是
1. 农村田地,被政府征地做道路,赔偿是怎么说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未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产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修建乡道、村道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事宜,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是征用的,则会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仍是农用地,则属于“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的“村委的意思说土地没赔,只赔作物 ,也是很少”是否是适当补偿,其判断标准笔者尚未找到。可以考虑适用“村道建设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也可同时考虑能否符合“召集村民会议”的要求,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这样的事情你们可以考虑和存在同样情况的村民共同探讨“适当”性或提议与村委会协商,最好的办法是协商,实在协商不满意再找上级部门反应。你所说的情况如果要求合理的话按照这些规定应该都能解决。
(如果争议不决的话再参考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酸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公路是否必须招投标的问题,应该不是你关注的重点,因为无从掌握工程总量的大小以及公路的归属权(“村委建好后买给交通局”到底是什么情况),也无法作出判断。对于一般的小工程,可能没有严格的招投标要求。
2. 母公司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能够再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内值税政策的通容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3. 能不能向政府租用土地的啊
可以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是租用时,应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否则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
如果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租用、征用、改用都是正常的,但基本农田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任意改变用途。
4. 政府租用农民土地是否合法
政来府租用农民土源地:
1、不可办商业化的东西,除非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2、农用地不属于私有化土地,农民没有权利进行买卖。
3、承包不是法律属于,一般就是土地承包经营之类,注重双方的协商。
国家对农用地有严格的管制措施,禁止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哪怕是国务院也没权利批准,
除非国家将该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不存在买断,你只能获得该农地的使用权。与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再去乡级或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手续合法,责权明析就没有多大影响;但如果与村集体责权含糊,到时候户口这一块容易扯
皮,承包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可以理解为“经营、拥有”,租赁是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5. 农村土地被政府部门变卖人均土地不足两分地国家给予农民享受什么政策
两个方面
一、没听说过变卖这个说法,具体是企业承包还是项目征地专?
1、如果是企业承包租赁,这应属该是村集体与企业签的,算进集体收入;如果用到个人部分,租地款也会分给个人,也应该和你协商了;
2、如果是征地,那就会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如果整村被征地达到一定比例,还要留出三产用地给没有土地的村集体、农民有收入与维生。
二、客观造成的人均土地占有量低,比如自然人口增长、行政村太小地本来就不多,暂没听说有什么政策,一般都是鼓励外出务工或者鼓励发展现代农业(村民自己合伙或者与企业合作搞养殖种植)
6. 什么部门有权利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征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版:单位和个人依权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6)受给政府机关的田地是扩展阅读
征收土地的目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网:中国土地管理法
7. 土地被政府侵占怎么办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该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
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5、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如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有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0、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12、农民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买卖房屋后,应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1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1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8. 向政府写诉求书怎写诉求政府强征农户耕地
诉求要求简明扼要,时间地点都要写清楚。
9. 自己承包的土地被政府改变了用地性质
不能,在一定时期内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永远不会拥有所有权,包括城里的房产,土地永远是国家的。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