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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中的第三人

发布时间: 2021-02-22 11:24:54

❶ 诉讼中“第三人”是怎么定义的

一.第三人的定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
1、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2、一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❷ 法庭上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听证中的第三人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❸ 诉讼状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标的有独立诉求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诉讼。

❹ 诉讼案中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回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答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❺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诉中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此为有独回三),或者虽然答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为无独三),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对于有独三的判断:原被告的案件中有个物,双方对物有争议,案外有个人提出该物归其独有。
对于无独三的判断:无独三不可能因为判决而获得利益,却有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参加进来,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实际上这种与原告的地位一样,只是一个具体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为自己的被告,后参加进来的人,这种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独占了父母遗留的三间房,而老二则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间半房的请求,而老三则认为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诉讼。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进来。这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甲从乙处购进一台机器,由于机器质量低劣,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乙提出机器系丙厂制造,应由丙厂承担责任。此案件中,甲乙有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丙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机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败诉后,势必会转而向他提起诉讼,该案件的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参加进来,将两案合并一案处理,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从诉讼地位上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充分陈述自已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提起上诉等。但是,由于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涉及原告、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如: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等。

❼ 庭审中第三人是坐在哪里的

应在第三人席位上就坐。
法院开庭时会设置专门席位,诉讼中专存在第三人时,应在第三人席属位上就坐。一般来讲,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设在原告席一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设在被告席一边。
实际还看书记员怎么安排。

❽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中第三人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8)听证中的第三人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事诉讼第三人

❾ 法律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 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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