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申请人缺席
㈠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申请听证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会的是不是可以认为其放弃听证权利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当事人申请听证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终止听证 进行裁决
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不参加听证会或者中途退场,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㈢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但未申请,法院而举行听证会属于程序违法吗(错误的理由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的,行政处罚满足一定条件,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举行听版证。听证应当权由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由行政机关组织,这些都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行的。法院又不是行政机关,无权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法院召开听证会属于超越职权,不是程序违法。
㈣ 听证会被告人缺度怎么办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2、如果判决文书能采取其它方式送达到的,就不需要公告。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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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听证会召开后无结果怎么处理
如果是行来政许可的听源证,听证会结束后20天内作出行政决定,听证笔录作为决定的依据!
如果是行政处罚的听证,决定期限法律没做规定,但一般行政机关会尽快做决定,这里听证笔录只是作为参照!
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听证还是许可听证,听证笔录都需要经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才行,签字或盖章后即代表当事人认同其内容,否则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意见。而听证意见书正是对于听证笔录的总结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断,同样需要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这两种听法律文书在听证会期间经当事人确认即可,会后无需下达当事人,但是处罚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要限期送达的,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对决定书复议或诉讼。
㈥ 听证会原告不能到庭听证的应该怎么办
听证会的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 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二)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三)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五)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除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外,人民法院认为查明事实尚需其他证据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听证参加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听证参加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合议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㈦ 行政处罚 送听证通知书时联系不到申请人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是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基本上都是在报纸上刊登,有个公示期,到期未到者,行政、执法部门会按缺席处理。
㈧ 申请听证人员拒绝出席听证会怎么办
申请听证人拒绝听证是他的权利,但如果不是很重要的听证会应该不是特定的人,或许可以找别的听证人员,但如果真的需要那人的话,就需要你自己努力了
㈨ 什么是听证人什么是听证会申请人
听证人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 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 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听证会申请人是消费者、经营者自愿报名参加听证的人。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
证会意见。
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
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
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确定。
(9)听证会申请人缺席扩展阅读: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
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
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聘请。
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定价听证项目的特点,根据不同职业、行业、
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
参加人条件。
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
会参加人。
㈩ 执行听证被执行人不参加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法院故意不执行,被执行人即以“欠租顶债”把法院保全查封的娱乐城财产转移给出租方,出租方即交给第三人经营,第三人即转租给第四人,第四人办理了工商执照。申请人找到第四人,第四人称是借身份证给被执行人办工商执照,其它不知情。法院后来从第五人手上扣押了一些不能拍卖的无价值的“破烂”作为保全财产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接受。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故意不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和出租方等人恶意串通转让娱乐城及擅自处分娱乐城保全财产的行为向法院院长投诉,并对保全财产的残缺灭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赔偿责任。
院长责令执行局组织听证。听证内容:一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财产,二被执行人是否假转让娱乐城给第四人、第五人。
听证会上申请人为能追究出租方等人的赔偿责任,没表态法院的扣押物品是否保全财产,但提出娱乐城是法院保全财产,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以“欠租顶债”转移给出租方等人无法律依据。对保全财产发生残缺灭失提出追究出租方等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辩称:我无钱交租,早在法院立案执行前,娱乐城场地就返还出租方,法院的保全财产还留在出租方的场地。
出租方辩称:被执行人无钱交租,我收回场地后交给第三人经营,对所发生的事不知道,我无受让及使用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第三人和第四人没出庭,但第四人委托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为其代理人出庭。
第四人的代理人辩称:我从第三人手上租下场地,且办有工商执照,这与被执行人无关,我没假转让和使用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第五人辩称:我经营的娱乐城是从第四人手上接过来,这与被执行人无关,更没有受让及使用其娱乐城物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诉称不属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故意,不是执行异议的范围,故本院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不存在执行不当。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故意假转让娱乐城给第四人和第五人的行为无事实依据。
法院裁定如下: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注:其中第三人和第五人没办工商执照,所有转移行均发生在法院立案执行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