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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扶贫

发布时间: 2021-02-22 08:41:43

扶贫项目免征行政规费有哪些文件规定

1、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除了这些免税项目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项(日)营业额100元。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中国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4、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1) 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 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备套件、备件: 其一,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二,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其三,软件企业进口的; 其四,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 其五,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其六,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者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原材料、消耗品。 (5) 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础上进口的设备。 (7) 避孕药品和用具。 (8)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9) 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 (10) 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2) 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13) 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 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7) 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18) 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 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20) 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机构用血。 (2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22)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23)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24)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此外,种子、种苗、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产主义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新华社、军队的机关报刊,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课本,专门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科学技术书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生产的黄金,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等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定期免税、减税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其他免税、减税基础上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算其免税、减税基础上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1、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这种免税规定,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和较强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纳税人首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最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例如,按照财税字[1998]33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和经销单位销售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按照(94)财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征农业所得税。 3、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上述三类免税规定,法定免税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是辅助方式,是对法定免税的补充。世界各国对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都严格控制,尽量避免这类条款所产生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负面影响。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不断修改完善阶段,为了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在现有法定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补充大量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条款,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㈡ 请问一下前辈,目前中外合资企业的创办流程和相关优惠政策是怎么样的求教,万分感谢!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一、加大投入(一)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集中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技术补贴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科技、农业基建和国债支农资金等,在不改变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的前提下,重点扶持项目区内的省级龙头企业,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三)省财政今年安排30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农产品著名品牌,实行以奖代补。(四)国有商业银行以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为重点,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予以支持,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资信好的企业和品牌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时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二、税收优惠(五)省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且增长比例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40%的所得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六)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含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三、优化环境(七)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林畜牧场用地和其中少量用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用地,简化用地手续,实行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的准用制度,不办征用手续,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用水、用电实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八)省级龙头企业属国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允许其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先核发预备期的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毕后再按规定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九)省级龙头企业以生猪饲养为主,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地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十)省级龙头企业兴办和参与兴办农产品专业市场、运销企业、流通协会的,经批准,在仓储、冷藏、信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贷款贴息;利用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网络进入国外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的,经批准给予适当补贴;其运输车辆持有经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装载鲜活农产品的予以优先放行,发生交通违章登记放行。(十一)省级龙头企业开办农业信息网站的,与政府网站同等待遇;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并开展研发推广等科研活动的,在科技立项和科研经费安排上与国有科研机构一视同仁;兴建种苗中心并引进开发推广优质种苗的,经批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利用外资发展与外商配套产业的,降低成立进出口公司的门槛。(十二)省级龙头企业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出口创汇企业按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出口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四、搞好服务(十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保险公司对省级龙头企业开展保险工作;逐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允许外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入我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十四)各类媒体以优惠价格宣传省级龙头企业的农业品牌。执法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依法实行保护性服务。(十五)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经费一定3年不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涉农科技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省级龙头企业或参与经营的,其占编、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十六)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核减或中止扶持资金;对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㈢ 康师傅是中方独资还是合资企业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天津市,主要在中国从事生产和销售方便面、饮品、糕饼以及相关配套产业的经营。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巿。本公司的大股东顶新(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和三洋食品株式会社分别持有本公司36.5886%和33.1889%的股份。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市值为90.3亿美元。现时公司已被纳入英国富时指数中亚太区(除日本外)的成份股。 公司一九九二年于天津研发生产出第一包方便面,之後市场迅速成长,一九九五年起陆续扩大业务至糕饼及饮品,截止2007年,公司总投资已达到24.69亿美金,先后在中国四十余个城市设立了生产基地,员工人数近四万人,总营业额32亿美元。 公司产品绝大部分均标注「康师傅」商标,「康师傅」早已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其品牌价值约为7.26亿美元。目前本公司的三大品项产品,皆已在中国食品市场占据领导地位,据ACNielsen二零零七年十二月的零售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本公司方便面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高达47%,销量超过98亿包,近年推出的「福满多」系列平价面更进一步拓展到广大农村市场,是全球最大的生产销售厂商;康师傅茶饮料也已成为国内茶饮料第一品牌,销售额市场占有率达到51.9%,果汁饮料的市场占有率也达到了16.5%,是市场前三大品牌,包装水事业凭借15.4%的市占率,跃居全国第一品牌,长白山天然优质矿泉水也将在2008年面向市场;康师傅夹心饼干在中国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为25.6%,稳居中国市场第二位。 公司透过自有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分销旗下产品,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底共拥有535个营业所及82个仓库以服务5,999家经销商及68,717家直营零售商。四通八达、快捷高效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是保障公司产品高居市场领导地位的主要原因,也有助于新产品及时迅速地登陆市场。在主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亦专注于食品流通事业,持续强化物流与销售系统,以期整合资源,力图打造全球最大的中式方便食品及饮品集团。 作为大陆食品行业楚翘,公司不仅向消费者奉献优质安全的美味食品,向投资人贡献投资价值,更着力社会公益,善尽企业社会责任。十几年来,秉持“回馈社会、永续经营”的精神,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公益投入累计逾2亿元人民币,公益善行涉及体育、基础教育、医疗、助残、赈灾、扶贫、两岸文化交流等公益事业的各个方面。未来更将透过“顶新(康师傅)文教基金会”持续推动两岸经济文化及公益事业的交流,透过发起组建国内方便面企业协会来加强业界自律、提振产业环境、共图行业发展。

㈣ 求新疆各园区针对股权类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

《新来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自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请查阅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联系单位: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石河子分部

李瑞琪 0993-2621571 18999323366

传 真: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唐浪生 0993-2617292 13519933361

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1/10005/2010/69367.htm

传 真:0993-2621571 0993-2611868

㈤ 外资是怎么用的有什么优惠他能起到什么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更加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资的利用呈现出进一步扩大之势。当前,我国企业利用外资的情况怎样?有些什么方式和特点? 企业利用外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和注意些什么?为此,记者日前走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副司长刘旭红。
记者: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多大?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刘旭红:从1979年到2002年,我国累积利用外国资金约6800亿美元,其中借用国外贷款1900多亿美元,吸收外商投资4500多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特别是去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27亿美元,为世界第一。世界著名管理顾问利尔尼公司公布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有吸引力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国。
目前,国外资金占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由上世纪80年代的8%占到15%—20%。通过利用外资,弥补了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一大批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促进了对外贸易的扩大,增加了就业和税收,同进也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
记者:我国利用外资,主要采取了哪些方式?
刘旭红:简要地说,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大类。直接融资,指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经营权转让、跨国并购、在国内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基金等方式,还有国际股票投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地企业到境外上市。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两种。在国外优惠贷款中,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要有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发基金贷款;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日本政府和其他20多个发达国家政府机构的贷款。在国际商业贷款中,包括国外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国际租赁,还包括发行境外债券等。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内还引进了一些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比如有“建设—经营—转让”,也就是媒体上常说的“BOT”,以及项目融资等方式。前面所说的跨国并购、项目经营权转让、境外投资基金等,也是正在探索的比较新的方式。
记者:境外上市有些什么特点?
刘旭红: 国际股票投资,即境外上市,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香港、纽约等地的股票交易所发行由外国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以及在我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的股票(B股)筹措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建、新建项目。
按照有关法规,我国企业发行股票从境外筹资,其比重超过企业全部股权25%以上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在境外上市发行股票,有利于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急需要的资金,资金运用比较灵活,企业需依据企业经营效益向股东分红,不需承担契约式的还本付息。但是,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当有相当的实力、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按照国际标公布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信息。
记者:企业要利用外资,必须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刘旭红:打算利用外资的企业,首先应当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的利用外资的方向。要按照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的指导目录,吸引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基础设施等产业,以使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其次,项目应当符合当地今后若干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入地区发展规划,并考虑当地的基础设施、资金配合等因素。项目应当得到当地政府及计划、建设等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因为各有关方面在项目建设运营中能否统一规划、及时协调,这是项目能否成功吸收外资的基础和保障。第三,更重要的是,项目必须有市场前景和良好效益,才可能赢得外资青睐,也只有确保盈利,才能使资金偿还、年底分红有保证。为此,对打算利用外资的项目,应认真进行经济、财务方面的测算,进行经济发展要求的预测,特别是市场发展前景的预测,以及进行各种利用外资方式的比较。

记者: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利用外资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刘旭红:一是应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对各种融资方案要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比较中外双方的利益,以便在科学测算的前提下决策,不能急于求成。二是结构优化的原则。对各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各取所长。要优化融资结构,设计好债务结构,注意收益货币和偿还货币的币种相匹配。要优化外资的来源,尽量避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三是融资便利的原则。时间就是效益,在选择利用外资的方式时,要注意选择融资程序简便、成本相对低廉,以及容易规避风险的方式和方案。四是确保偿还的原则。有借就要有还,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就要进行偿还预测,还要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及不可预见性。五是科学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注意学习和运用国外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经验,努力提高管理、决策的水平,要进行防范债务风险的运作,把风险尽量控制在可抵御的限度内。
记者:刚才您介绍了,目前有众多的利用外资的方式。选择这些方式时,应当考虑怎样的先后次序,才对企业最为有利呢?
刘旭红:利用外资是企业发展中进行项目筹措资金一个方面,是企业进一步和国际接轨、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有效途径。如何选择利用外资的方案,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项目应有各自的重点。一般情况下,企业拟定项目融资方案和利用外资方案,多数情况下是一个组合性的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在国内筹集资金,争取国内的各种优惠贷款,比如国债资金、政策银行的优惠贷款,如开发银行的贷款。同时,要尽量筹集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应当占相当的比例,最好要占20%以上。在考虑利用外资时,首先应当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因为这类贷款条件比较优惠。先争取可以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贷款,因为通过国际招标,有利于降低成本。如世界银行、亚州银行和日元贷款。这类贷款目前主要安排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扶贫开发、环保等方面的项目,而且项目和贷款规模比较大。争取外国政府贷款,由于此类贷款条件虽然比较优惠,但限制采购贷款国设备,因此,要注意贷款国别与采购国外设备的国别相一致,并在价格谈判中注意保持竟价性。其次,要适当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特别是出口信贷。假如购买设备的国别分散,金额不大,则可借用国外银行贷款;如集中购买某一国家的设备,可使用出口信贷方式。第三,寻求外商直接投资。可以用合资、合作方式,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资与合作这两种方式,合资方式比较规范,合作方式则较灵活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但要争取做到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第四,探讨采取BTO等方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那些对企业感兴趣的外商开展合作,并给外商经营管理的机会。一般说来,BTO方式的前期成本较高,但可以分散管理方面的风险,企业的运作也比较规范。第五,项目建成后,如果效益较好,发展可观,则可以通过上市的方式筹集资金,或将项目的经营权转让给外商,以便腾出资金扩大再生产。
记者:从宏观的角度来讲,国家对企业的引资有哪些指导性意见?
刘旭红:加入WTO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看,在目前外资大量涌入的情况下,关键是希望企业把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如何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上来。利用外资的重点,要从着重引进国外资金转变到着重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上来。在利用外资的投向上,要积极吸引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高新技术、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环保建设,大力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积极吸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利用外资的构成上,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条件成熟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抓住时机合理借用国外优惠贷款,适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鼓励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在利用外资的方式上,不仅要继续推进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而且要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如吸引外资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改造,大力吸引国外跨国公司的投资。在利用外资的分布上,不仅要继续鼓励沿海地区的企业用好外资,更要鼓励外商投向中西部地区。企业要发展,不仅要“引进来”利用好外资,也要“走出去”对外投资,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能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㈥ 我在扶贫办公室的一个下属单位,外资扶贫项目管理中心上班,但是这个单位实际上还没有成立。

有总比没有好,

㈦ 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免那些税负

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是引导和吸引工业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重要载体。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全省农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税收的效应分析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的效应,主要体现在“量的扩张”和“质的转变”两个方面。
在量的扩张方面,2000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十大主导产业初具规模,农产品市场开拓能力明显增强。至2005年底,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全省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20户;按照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标准,被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有155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整合了农产品产、销主体。在20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安徽霞珍集团、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建有原材料生产基地或养殖基地,形成了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安徽稼仙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泰集团等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形成了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另外,在省级龙头企业中,一些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构建起公司加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格局和区域板块经济,有效整合了市场主体。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和扩大了民间投资。20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民营企业15户,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4户,中外合资企业1户;155户省级龙头企业中,民营企业户(含行业协会)143户,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8户,中外合资企业4户,民营企业成为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体,引导了民间投资方向,扩大了民间投资领域和规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税收收入增长。2005年,全省20户国家级和155户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00多亿元,实现利润约20亿元,缴纳各项税收近9亿元,其中缴纳所得税2亿多元。一些龙头企业已成为地方支柱性税源。如安徽丰源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缴纳各项税收7456万元,其中地方税收6332万元,占同期蚌埠市地方税收总收入的7%;安徽金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2005年累计缴纳各项税收38185万元,成为阜阳市重点纳税户之一,对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产业链条的延伸。20户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以禽、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制造企业7户;以农产品为材料的粮、油生产和加工企业6户;以经济作物为原材料的生物制造和加工企业6户;种子制造企业1户。在155户省级龙头企业中,粮、油加工企业34户;禽、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29户;食品生产企业19户;棉、麻、丝织品加工和流通企业19户;农特产品加工企业12户;水产养殖企业8户;中药制造企业5户;农林产品加工企业5户;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5户;其他企业19户,初步形成了以农、林、畜、水产品加工制造为主体的主导产业,延伸了产业链条,拓展了产业发展空间。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产业升级的根本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为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经济总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2001年以来,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到较快发展,通过对农、林、水、畜等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一方面挖掘和拓宽了农、林、水、畜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改变了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提供了可靠保证;另一方面,通过农林产品深加工,扩大了企业规模,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劳动力转移和安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从事的农林产品加工制造业,大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产业链条的延伸,为挖掘农村地区生产潜力、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及相应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农业产业化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三个不相适应”,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与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与以资源主导型农业向加工主导型农业转变的理念不相适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偏少。不论是国家级龙头企业还是省级龙头企业,我省的企业数量偏少,难以形成产业集群。
在华东地区六省一市中,我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排第5位,比山东少25个,比江苏、浙江、福建各少9个、8个和3个,仅多于产业结构中农业比重较小的上海和人口大大低于我省的江西;在中部地区六省中,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数量排第4位,仅仅多于山西和江西,与其他省市之间的发展差异较大。作为农业大省,省级龙头企业也仅有155户,不到全省企业总数的0.1%,而且分布不平衡,一些县市没有一户龙头企业。企业数量偏少,难以形成整体辐射和带动能力,农业产业化的推动力不足,与我省作为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能力不足。从企业规模看,2005年,全国第一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固定资产为2.6亿元,平均销售收入为7.9亿元;第二批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平均固定资产为2.5亿元,平均销售收入为6.7亿元。在我省20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最大,固定资产66.35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23.46亿元,但其他19户企业的规模都较小,平均固定资产不足5000万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左右;实际平均销售收入约9000万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0%左右。从市场融资能力看,我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多融资困难,资金紧缺。金融信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门槛较高,手续繁杂,企业往往难以完全达到条件;民间融资又受政策、资金来源等方面影响,难以及时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原材料收购环节,资金不足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从企业发展质量上看,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债率偏高,资产报酬率较低。2005年,全国582家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左右,而我省接近8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15个百分点,过高的负债率加大了企业生产成本,影响了企业发展能力。同时,由于缺少大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一些地区的种植业特色优势和规模优势缺乏强有力的龙头企业的带动和支撑。我省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平均每个企业带动农户数不足3万户,而全国国家级龙头企业平均每个的带动农户数为7万户,是我省龙头企业的2.3倍,这也是我省农业产业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关键原因。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一是产品质量和档次较低。除丰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企业外,我省大多数龙头企业都主要从事简单的农林产品粗加工,产品档次和附加值都较低,企业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较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二是企业研发投入不足。我省大多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意识、资金等方面的限制,长期以来对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在全国第一批137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有121户设立了专门研发机构,占企业总数的88%,有80户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占企业总数的58%。而我省第一批6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只有1户设立了专门研发机构,仅占企业总数的17%;在目前被确认的20户企业中,也只有3户成立了专门研发机构,仅占企业总数的15%,技术创新不足,产品技术含量较低。三是品牌培育力度不够。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方式已从价格竞争为主转向质量竞争为主,农产品品牌在市场竞争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牛奶加工行业来说,以单位原奶收购创利税衡量,非名牌企业仅为7.79%,而名牌企业为49.89%,后者是前者的6.4倍。我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散,农产品品牌的开发和培育力度不够,管理和使用不合理,质量标准不统一,导致名牌不多,品牌不响,在同行业中缺乏竞争力。有些虽经多年努力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但在竞争中逐渐被淘汰,品牌持续时间短,不能形成企业竞争优势。
农业产业化头企业经营效益不高。效益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不高。除少数规模较大企业外,多数企业的利润总额较小,人均利润率偏低,一些企业甚至处于连续亏损;企业资产报酬率偏低,平均不足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约2个百分点,而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影响了企业的后续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度不高。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对象偏少。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国家级龙头企业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而同样是为农业产业化服务,且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省级龙头企业却不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范围太窄,不利于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同时,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对于以农林产品为原材料的深加工和精加工企业,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将农产品生产成赖氨酸、燃料乙醇等生物化工产品,将棉花加工成纺纱或布匹,将家禽家畜加工成高级肉食制品,将林、木、水产品生产成家俱或其他高级食品等,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不利于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覆盖面偏窄。现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只有企业所得税,覆盖面最广的增值税却未包括在内。但从实际情况看,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是微利行业,利润水平较低,有的甚至亏损,能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很少,其主要负担的增值税又不能减免,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一些税收政策不合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除国家规定免税的财政补贴资金免税外,企业取得的其他各项财政补贴资金都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目前一些地区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抵消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政策效应,影响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另外,增值税抵扣政策也不够合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的农产品只能按13%抵扣进项税额,但在销售产品时要缴纳17%的增值培,购进和销售的税负不平衡,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
三、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
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要从制度层面上完善税收制度和优化税种结构;从操作层面上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及时、准确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从而增强税收政策的整体效能。
(一)调整现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理念。当前,农业仍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也是国家政策应当重点扶持的对象,税收作为重要经济调节杠杆,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相应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符合税法整体精神和原则,又要适应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总体上,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遵循“税负从轻、绿色环保、自主创新”的指导思想,调整政策理念。具体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着重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减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吸引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流入农业产业化领域,扩大投资主体,增强企业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二是促进农产品品质提升。在实行税收普惠制的基础上,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偏向度,鼓励企业生产“绿色环保”和高档、质优产品,增强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规模。三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企业生产效益,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培育和生产名牌产品,对企业的品牌建设投入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扩大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调整税收优惠的享受标准,对凡以农林等产品加工或流动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能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都给予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税收优惠,至少是对省级龙头企业应给予同等税收优惠,以拓展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和平台。对直接从事农林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企业,给予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产业链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以培育和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
(三)优化税收政策体系。一是调整增值税。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促进企业扩大投资规模,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将增值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定增值税减免。考虑到增值税管理的特点,在减免方式上可采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的方式。调整农产品收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在其销售产品的销售税额中可按1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制。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同等税收优惠,公平企业税负,增强内资企业竞争能力。取消现行不合理所得税政策。农业产业化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的行业,应加大财政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不应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适当调整财产税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其经营特点,大多占用的房产和土地面积较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基较大,税负较重,应给予适当减征。
(四)规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调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龙头企业的入围门槛不宜过高,应适当降低企业规模认定标准。建议将中部地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总资产规模由7000万元调整为5000万元,将年销售收入由1亿元调整为8000万元;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规模由8亿元调整为5亿元,增加企业数量。严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税务、农业、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指标体系,重点突出反映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产品产销率、企业辐射和带动能力以及企业品牌建设等指标,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规范龙头企业财务管理。受管理意识、人员素质和不合理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省一些龙头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指标失真,有的甚至人为造假,虚报企业资产、利润、带动农户数等各项指标,骗取国家相关优惠,造成税收流失,浪费国家有限资金,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因此,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和健全龙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龙头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经营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做到依法减免,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和偷逃税行为;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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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报考公务员时,在民营企业、外企、合资企业的工作经验算基层经历吗

县级以下就算哦亲,私企也算哦亲,自主创业都算哦亲,开淘宝也算哦亲!!不骗你,认真的!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㈨ 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请罗列,谢谢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成文日期:200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1年8月28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PS:还有呢,但是回答问题有字数限制,我给你一个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79/n554139/999497.html,这个就是你要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㈩ 扶贫贷款真的不要还吗

扶贫贷款本金是肯定要还得。只不过利息不用还或者很低。毕竟,是把这些钱无息借给你使用很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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