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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消费

发布时间: 2021-02-21 10:40:13

㈠ 职务消费的范围

职务消费是指为保来证领导干部政党自生活和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政府和领导干部所在机关(单位)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和报销的费用。它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领导干部个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如工资、津贴、生活费等。二是领导干部为开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这些费用还不是以货币形式发放,而是以票据报销的形式幅度机关(单位)支出,如招待费、通信费、小车购置费、差旅费等。

㈡ 如何看待公务消费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较于过去,新的标准较过去有所提升,同时更有弹性、更符合现实市场情形。不过,制度执行的要求依然严格。
腐败是可怕的,更是可恨的,而在有着“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中国,“舌尖上的腐败” 、“车轮上的铺张”、“会所中的歪风”则是可耻的。中共十八大后,新一届领导班子一再强调节俭,中央高层率先垂范。从压缩会议、精简文件、整治“舌尖上的浪费”,到大力整治“车轮上的铺张”、“会所中的歪风”、干部慵懒散漫等突出问题,“以严以细立威”的一系列新规制度效力传递到中国的“末梢神经”。
2010年,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将在6月报告的2010年中央财政决算中公开“三公”支出,同年3月23日,国务院决定,将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由此拉开了公务接待费在内的三公经费公开的序幕。2014年度部门决算,海淀区77个政府部门中,超过一半单位公务接待费为零;东城区68个部门中45个公务接待费为零;通州已公布的几个部门均没有公务接待费。
表面上,公务消费等等“三公经费”大大缩减,形势一片大好,人民喜出望外。然而,殊不知“习惯成自然”,“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公务消费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一是发票隐藏猫腻,玩起了“蒙面”功夫,躲在了其他的诸如工程费等里面;二是玩起了“转移嫁接”,将费用转嫁给企业,企业和政府作为盟友,荣辱与共的契约关系,企业想要获得更多的便利条件,自然少不了要到政府部门走动,企业“有求”自然“必应”;公务消费做起了敷衍了事的“门面功夫”,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处不能报,自然有可以报销的地方,公务消费是下降了,可是是不是有地方又上升了呢?
遏制公务消费是人民的愿望,更是党委政府“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既然公务消费是不可避免的管理费用,限制是必经之路。只是“马儿要跑就要吃草”,因此人性化管理,公务消费随着季节,随着淡忘季节的变化区别对待, “随行就市”是市场调节的作用,是对干部人性化的关怀,也是预防腐败的应对之策。

㈢ 什么是“职务消费”

所谓“职务消费”
,是指为保证领导干部正常生活和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政府和领版导干部所在机关权(单位)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和报销的费用。它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领导干部个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如工资、津贴、生活费等。二是领导干部为开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这些费用还不是以货币形式发放,而是以票据报销的形式幅度机关(单位)支出,如招待费、通信费、小车购置费、差旅费等。

㈣ 国家机关限制消费人员规定有几年

1.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 2.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3.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明确,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新录用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的所有机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另一种理解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所考录的原机关服务满最低的年限。因该条文仅规定了“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所以就导致了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4.立法的目的解释: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 5.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条中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与之类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 6.1997年国务院人事部根据上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颁布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第一条内容“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是根据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确定其职务级别而订立的。那么该暂行规定的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也不应当是限制公务员内部流动的,而是限制公务员辞职并且用来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作准备的。

㈤ 领导干部享受哪些待遇要有“规”可依

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标准,包括离职退休后待遇标准。抓紧制定出台领导回干部答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警卫、公务接待、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以确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能够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何种程度的待遇,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对照待遇标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着力消除领导干部特权思想和作风。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党性修养和法律法规教育,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观,树立人人平等的社会价值观,逐步消除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过高、享受待遇过多过高、利用职权为亲属或身边人员谋利、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等特权作风。
规范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还必须在严格问责上下功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㈥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哪些行为

职务消费是指为保证领导干部政党生活和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政府和回领导干部答所在机关(单位)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和报销的费用。它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领导干部个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如工资、津贴、生活费等。二是领导干部为开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这些费用还不是以货币形式发放,而是以票据报销的形式幅度机关(单位)支出,如招待费、通信费、小车购置费、差旅费等。

㈦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根据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所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不固定的。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7)机关干部消费扩展阅读: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㈧ 如何看待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

既然是公务当然由公务开支,既然有职务当然应该享受,不然谁当领导呀,人家要的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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