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内控
❶ 新发布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❷ 新农保政策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❸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❹ 新农保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讲,是这个意思。
这仅指养老,但医疗就不是这个意思了。
❺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无论男女领取年龄都是60岁,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回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规答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已满60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具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限缴费,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政府对参保户补助30元,个人缴费最低100元,为了提倡多较多得,设置了缴费档次从100元——1000元不等,交的越多领的越多。满足率按需缴纳的需要。我回答的是按照i国务院规定来说的,具体实际操作要看各地区的执行情况!希望能满足您!祝您工作顺利!保重身体!以后有问题随时咨询我!
❻ 2015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新农保”“老农保”的区别
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几点区别:
第一,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农民得到社会的爱护。
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而是让农民得到帮助。
❼ 请问国家有“新农保”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吗
有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的区别,有这样几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❽ 浙江省新农保的实施细则在哪能看到
除了基础养老金可以适当增加和增加缴费档次外,其他的和下列内容是一样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❾ 沂水县新农保政策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和《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政发〔2010〕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地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实施。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工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相关工作,对乡镇劳保所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乡镇劳保所为各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保险费的收缴、待遇折卡的发放,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本村新农保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发放银行折、卡,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县新农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辖区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参保时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并选择缴费档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额”栏不填)。重度残疾人需携带残疾证(一、二级);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保的需携带计划生育证明。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并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 村协办员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劳保所。参保者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乡镇劳保所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乡镇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农保处。
第九条 县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条 需变更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参保表》等)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村协办员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劳保所。参保者本人也可到乡镇劳保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至60周岁止。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含补缴)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选择缴费400元以下(含4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补贴30元;选择缴费5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补贴35元;选择缴费8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补贴40元;选择缴费1000元档次的,财政给予补贴4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缴费,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未达到60周岁的五保供养人员参保的,由所在村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保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不重复享受政府补贴。
第四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收缴当日要及时核对缴费人数、保险费等是否一致,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无误后将《缴费明细表》和保险费上报乡镇劳保所。有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的,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报乡镇劳保所。
乡镇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缴费情况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经汇总后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并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报县农保处。
县农保处对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缴费确认,开具《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根据缴费确认情况填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交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财政补贴计入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由村协办员连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上报到乡镇劳保所。
乡镇劳保所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对补缴信息复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开具发票,并将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五章 个人帐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农保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帐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单独记录。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县农保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查询本人的个人帐户等相关信息。参保人员对个人帐户记录有异议的,县农保处要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或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 村协办员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劳保所。乡镇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处。农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章 待遇核定与支付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条 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手续。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领取通知表》),办理领取手续;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到龄的,乡镇劳保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将到龄人员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到龄人员持《参保表》、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填写《领取通知表》,村协办员检查相关材料后报乡镇劳保所审核。
(二)乡镇劳保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参保表》、《领取通知表》等材料上报县农保处。
(三)县农保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标准,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并存档。同时将确认的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反馈给乡镇,由乡镇打印花名册交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满后由村写出公示报告报乡镇劳保所,劳保所审核后报县农保处;县农保处将待遇领取人员明细信息提供给银行,银行为其开户,并制作银行折、卡,银行将折、卡送县农保处,通过劳保所和村协办员发放给领取人。
县农保处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银行应及时将养老金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县农保处传送支付回执,并反馈资金支付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农保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录额。
第七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县农保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新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八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帐户养老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但已领取的参保人,一律停止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到龄前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对已参加老农保未领取的人员,原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具体核算办法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执行。
1、分段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的老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积累按新农保支付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到达领取年龄时,按上述两个计发系数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之和领取。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不变。
2、老农保基金折算缴费年限。在国家及省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缴纳的老农保基金积累,在纳入国家及省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可一次性按当地新农保制度方案公布的最低交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本人参加老农保第一次缴费到本地实施新农保制度之间的年数(中间允许断保),同时,折算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政府不再对老农保基金积累折算的缴费年数追加缴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复退军人参加新农保,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沂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❿ 钟祥新农保补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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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九届全会的精神,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积极探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保事业的发展。
一、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市(州)和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按国办发[2006]29号文规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后导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国办发[2006]29号文下发前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补助制度、纳入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等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积极探索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办法,落实先保后征原则。对新的征地项目,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向征地费用支付单位预收应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明确土地征用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规范土地征用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二、积极开展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五)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我省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六)做好新农保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摸清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做好基础性工作。
(七)首批新农保试点的鄂州市、钟祥市、宜都市、团风县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覆盖范围,完善政策措施,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选择新农保试点县(市)开展试点,争取新农保试点县(市)达到10%。在仙洪新农村试验区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市、州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八)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加新农保。
三、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8]8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对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年内将村主职干部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经办能力
(十)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妥善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将农保基金纳入正常监管范围,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农保经办业务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逐步推广新型农保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工作,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应用管理系统。
(十二)加强学习调研,提高经办能力。加强调研,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保的政策,组织农保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级农保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
(十三)研究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办法,逐步提高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水平。研究村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老农保”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办法。
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十四)高度重视农保信访工作。认真对待每件来信来访,充分听取群众的诉求,耐心宣传解释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农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