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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照片

发布时间: 2021-02-21 08:55:28

A. 求精准扶贫卡图片

以下图片来源于网络,供你参考。

B. 农村扶贫款是什么

农村扶贫资金来源有如下几种:
1、财政扶贫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是中国农村扶贫资金的主要来源,供应到农村扶贫的各个方面。
2、扶贫信贷资金
主要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或“扶贫互助组织”的贷款。
3、农民、农村小企业入“社”及村民入“组”缴纳的资金
即农民、农村小企业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所交的入股资金以及村民加入“扶贫互助组织”所缴纳的互助金。
4、社会捐赠资金
包括:个人捐赠的资金、企业捐赠的资金、福利彩票的扶贫资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的对口帮扶资金等。

C. 教育扶贫农村贫困大学生申请表中的照片用几寸的,急求

填表说明:

1
、家庭详细住址要具体的村、组,如:
**
县(区)
**

(镇)
**

**
组。

2

家庭成员职业一栏,
可填写工人、
农民、
干部、
学生、
退休职工、下岗职工。

3
、照片处粘贴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色照片。

4
、此表由县扶贫部门存档。

5/
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录取学校通知书、身份证
(
户口本
)
,所在
村(社区)贫困家庭证明。

D. 农村贫困户大队给房子拍照片干啥买了楼的不拍

买了房子的不属于贫困户了!给贫困户的房子拍照是要留档案,以后脱贫致富买房子或者盖房子后也要拍照留档!这是程序!

E. 国家对农村扶贫政策

政策保障:
(三十二)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的综合效益。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估。
(三十三)财税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力度。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四)投资倾斜。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等投入力度,加大村级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等支持力度。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
(三十五)金融服务。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六)产业扶持。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产业政策。国家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支持贫困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
(三十七)土地使用。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在项目安排上,向有条件的重点县倾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十八)生态建设。在贫困地区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重视贫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十九)人才保障。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制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定点扶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干部要关心爱护,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发挥创业人才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
(四十)重点群体。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推动贫困家庭妇女积极参与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关注留守妇女和儿童的贫困问题。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高农村残疾人生存和发展能力。

F. 国家对农村扶贫有那些项目

以2018年政策为例:

一、就近就业补贴

为解决贫农村困农民的生计问题,国家给予就业性的扶持,帮助他们就近就业比如选聘他们在当地的种菌大棚工作。大型养鸡场就业,还有公路绿化。

二、教育补贴

国家对农村贫困农民子女的教育补贴力度很大,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贴。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三、九种大病专项救治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可以享受专项救治补贴了,主要包括这九种大病:、直肠癌、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四、整村推进

整村推进是国家在新一轮扶贫开发工程中所采取的一项扶贫措施。主要是集中资金、综合扶持,改变村庄的落后面貌,整体推动贫困村的社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整村推进是以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内修建道路、建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沟渠、兴建沼气、推广种植、养殖项目等。

五、产业扶贫

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农村产业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引资主要领域有:边境商贸开发、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水能发电、旅游资源开发、特色农副产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

(6)农村扶贫照片扩展阅读:

农村精准扶贫

1、九大扶贫项目: 教育补助、医疗健康、危房改造、创业就业、保障兜底、基建设施、财政金融、特困群体、基层党建。

2、扶贫补贴项目:

(1)危房改造,最高补助1万元,重建最高4万元,均匀每户补助15400元规范。 农民申请补贴必须要本人写出书面的申请材料交到村里然后进行公示,在此期间如果没有人有异议村委会就可以向上级申报通过批示后,农民就可以拿到危房改造补贴。

(2)异地搬迁,每户住房建设人均补助3万,人均住房面积25平米,原住房收回退耕。

(3)没有主人的房子,现在很多农村人都将户口迁往城市,在城里买房,而留在农村的老人家已经去世,子女也是城市户口了,所以农村多了很多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多年都没有人打理,这样无人问津的老房会被直接拆除。

G. 谁有关于农村养老救济(救助)这方面的图片

社会救济养老制度在农村的实施

郭孟谦(共青团中央青农部)

【内容摘要】农民养老保障需要关注,目前最为可行和最为迫切的是要建立一种社会救济养老制度,它要求政府履行保障贫困农民的养老义务,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为农民养老设立最后一道安全线。

【关键词】农民养老保障 社会救济养老制度

我国农村居民有8.7亿,他们的养老问题非常重要和迫切。但由于理论界、政界在此问题上的意见不一以及存在现实困难等,农民养老问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家庭养老出现了滑坡,土地保障功能急剧衰减,合作医疗被冲毁,社会养老保险总体上停滞和倒退。农民养老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这需要农民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即坚持和鼓励家庭养老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要求与农民有劳动关系的法人承担一部分养老责任,政府履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生存权利的职能。其中,政府履行保障年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存权利尤为重要,是一切养老的基础。为此,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最基础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不论农民有无子女,只要进入老年期且生活困难,就有获得国家救济、安享晚年的权利,政府就要履行向其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义务,这就是社会救济养老制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救济养老制度

1、农民实现公民宪定权利需要社会救济养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宪法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占总人口70%的农民是中国公民的大多数,当然也拥有宪定的物质帮助权。但长期以来,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不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只能依靠自己和家庭解决养老问题。自1949年以来,“这种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制度延续了43年。”【1】1991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第一次将农民最为关心的老年保障问题纳入了国家考虑范围,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这个文件没有法律强制性和普遍性,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农民的宪定权利仍无法实现。

宪定权利需要转变为现实权利,也就是说,必须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物质帮助权变为公民现实可行的权利,使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条件下,要求物质给付、请求帮助是公民的权利;相反,进行物质给付、提供法定帮助则是相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相关的行政机关不能或拒绝履行这一法定的义务,则公民可以寻求行政和法律救济。因此,农民宪定的物质帮助权转变为现实的物质帮助权就需要明确、可行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养老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肯定、明确的规范,要求国家和政府从实现最基本的人权角度出发,无偿救济帮助年老困难的农民,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需要,为农民养老保障建立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

2、社会救济养老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有利于社会发展

公平是我们追逐的社会发展目标之一,然而在对待农民的问题上,现实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并没有体现这一目标,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上更是如此。从1952年到1990年,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的剩余积累额总计为11,594.14亿元,平均每年300亿元,其中75.1%来自剪刀差。“工业化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居民所垄断……在国家对农业的支出中,只有很少数额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并没有承担责任,这对于农民显然是不公平的。”【2】(P73)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但原有的二元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改变,反而被强化,在保障问题上更是出现了倒退。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不仅依然存在,而且有所加强。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977亿元,农村126亿元,人均相差近30倍。

社会公平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不公加大就容易产生社会积怨和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最大的特点是社会问题大于经济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即使有一天我们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也需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因为市场机制有其自身的缺点,需要政府纠正其偏颇。多建立一些保证公平的社会制度,如包含社会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可以消除或减少社会不公,保持和促进社会稳定。

目前,国际上尚无大范围解决无劳动关系和固定收入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成熟经验。尽管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我们可以分阶段分职业逐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且有一个底线应当设立并保证,这就是任何社会成员的最低生存、生活保障不能忽视。建立社会救济养老制度就是要为农民养老设置最后一道安全网,这是防止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减震器。

3、社会救济养老制度是政府完善和履行职能的需要

现代政府存在的理由和原因、活动的范围是由社会公共需要所决定的,政府的职责和功能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是人类社会共同体所面临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共同需要,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变化的。现代社会,建立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需要。正如国际劳工局明确指出的: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2】(P15)。

作为社会公共需要,社会保障不一定会自动转化为公共产品,纳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只有那些进入了政府供给程序的社会公共需要才会转化为政府公共服务,也就是说,社会公共需要只有在被立法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并且交由行政机关执行、由司法机关司法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公共服务。”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学者提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社会法,认为国家应通过立法干预经济,从而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形成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可以说,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渊源,是现代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而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更是容易将公共财政的危机转嫁到农民身上。这是政府的缺位,是法律的缺失。建立社会救济养老制度尤其必要。

二、社会救济养老制度是符合中国现实发展阶段的可行选择

1、符合社会保障历史发展规律和改革取向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有先有后,循序渐进的。历史上最早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救济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它是传统慈善事业的延续,尚未将救济视为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社会保障法的真正诞生应当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社会保险法》。它“使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质的飞跃:从零星的一些社会救济措施发展成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从施舍式的社会救助发展为一种公民权利;从统治阶级的安民术发展成为国家的社会责任。”【2】(P49)此后尽管社会保险逐步取代了社会救济的主体地位,但在现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救济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社会保障“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分水界,战前呈现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此消彼长的特点,而战后阶段的主要特点则是既分工又合作。”【2】(P307)

建立社会救济养老制度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在中国农村迫切需要社会保障而很难很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的今天,只能按照社会保障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中国的实际,先易后难,先选择急需的再选择其他的,一步一个脚印建设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养老制度可以说既是最需要的,也是最容易的。如果连最容易的都不能建立起来,怎么谈论其他?今后即使建立起了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养老仍可作为最后的防线。

建立社会救济养老制度也符合社会保障的改革取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危机”,由于福利国家社会保障项目多,待遇标准太高,过分慷慨,人们不劳动也能保证像样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失业补助金给付期长,标准高,使失业者的收入与在业者的收入差不多,失业者不愿意从事新工作。”【2】(P64)高保障、高福利保护了一批懒汉,大大牺牲了效率,也有损社会公平。因此,各国对社会保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着力进行改革。社会保障不是越高越好,必须适度。在目前农村经济水平较低、人口庞大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最低水平社会救济养老。

2、在中国有着坚实的基础

抚恤孤老残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即使在封建社会也有许多官办、民办慈善机构承担抚恤孤老残疾的任务。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非常注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着力发展生产,并通过发放救济粮、减免农业税、以工代赈等救助农民。这些都为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其中,“五保户”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村贫困老人养老问题的有效措施,对建立社会救济养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五保户”制度产生于1956年,完善于1960年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改革于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五保户”制度对于老人而言,是指对农村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1994年,全国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有286万户,308万多人。1998年,有282.8万人享受/五保0待遇。由于国家将/五保户0制度定位于农村集体福利事业,而现在其依赖的经济基础——集体经济在中国绝大部分农村开始瓦解,所以“五保户”制度也受到了极大冲击,不仅覆盖面有限,而且在许多地方实行得都很艰难,但这一制度给建立社会救济养老制度提供了难得的经验和坚实基础。

目前,部分地区试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为社会救济养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316.17万人获得了最低保障,占农业人口的0.34%。2000年一些地区实施费改税后,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除“五保户”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据《人民日报》2003年2月11日报道,现在,“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404万人享受了农村‘低保’”。

3、符合当前农村实际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法律取决于现实。首先,社会救济养老制度适应了统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打破农村与城镇隔离的天然本性。城乡互动、一体化发展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要实现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社会养老就要统一起来。现在能够统一建立起来的社会养老制度就是社会救济养老。把这个基础制度做好,就等于为农民建立了一种最低的安全保障。今后可以适时与城市的救济养老接轨,形成全国统一的最低安全网。

其次,社会救济养老制度符合目前中国整体经济状况。就目前中国的整体经济条件而言,很难承受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项目。从各级政府财政状况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不错,但许多地、市和县级财政困难很大,绝大多数乡村财政更是困难重重,有的债务缠身。在这样的条件下,只能从低水平的社会救济开始。

最后,社会救济养老制度符合中国农村阶层化的现实。农民内部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分化,开始形成不同的阶层和利益群体。有人将其划分为三个阶层:主导阶层(包括母体阶层、单纯农业劳动者、兼业农、城市农民工、农村文化技术人员、乡镇企业工人)、领导阶层(包括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农村乡务管理者)、依附阶层(包括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其他)。解决大规模人口养老保障的现实办法就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即用统一的社会救济养老兜底解决以母体阶层和兼业农为主的养老保障问题,分类推进其他养老项目。

三、社会救济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济养老是把传统的社会救济运用于养老领域的一种实践,目标是:克服贫困和无助,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指拥有基本的生活条件;病有所医指拥有基本的生存能力。

1、原则

社会救济养老属于社会救济的延伸和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养老,兼有社会救济与社会养老的优势。其原则是:(1)反贫困和反无助原则。通过社会救济,帮助贫困、无助的老人安度晚年,消灭老年农民的绝对贫困和一定程度的相对贫困。(2)积极救济原则。社会救济养老不是国家和政府对农民的恩赐、施舍和怜悯,而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是农民拥有的天赋人权。(3)生存权原则。一方面国家提供的救济养老是保障生存权水平的救济;另一方面,每个农民在年老不能维持生存时,即可申请成为救济养老对象。

2、主要项目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解决年老农民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问题。最低生活水平,从绝对意义上说是指保证维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饮食和居住条件,目标是不能使救济对象冻饿而死;从相对意义上来说,就是享有当地生产力水平下相对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从目前中国的现实考虑,救济的标准只能是广覆盖、低水平。

(2)老人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农村老人而言,疾病与贫困是一对难以分开的恶魔,只要摊上一个,另一个就会接踵而来。因此,建立面向贫困老人的医疗救助制度也是解决养老的重要部分。医疗救助主要是解决救济对象的基本医疗和大病治疗。

3、对象的确定

社会救济养老的对象是农村的贫困者。具体量化标准可以用下面两个尺度:(1)年龄:60岁以上;(2)经济收入水平:“绝对贫困线+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支出)@系数”以下。系数可以分3~6个层次,比如东部高一点,西部低一点,中部为中间值,南北可以再分两类。

救济养老对象的条件应随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1)经济收入须是基于绝对贫困线之上的综合指数,需涵盖一定指标。比如,须包括地方“人均国民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若干项固定的指标。(2)中央可以分不同区域定期调研、发布指导性条件标准,同时规定统一的救济养老条件下限。目前可以绝对贫困或较低的相对贫困标准作为条件的强制基准,地方政府也可制订更宽泛的条件。(3)以乡、村社区组织为基础,建立调查监督体系,规范贫困调查与监测制度,以动态的方式监测农民的生活状况。这是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基础,也是制定农村社会政策的基础。

4、救济标准和资金来源

社会救济养老的救济标准就是:绝对贫困线+地方农村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支出)@系数+农民人均医疗费-本人年收入。中央政府只负责“绝对贫困线+农民人均医疗费-本人年收入”部分,地方负责“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支出)@系数”部分。

资金是关键。1999年全国农村共有社会救济对象4,750.4万人,如果按照1,000元/人,则需要470亿元/年。这些资金如何筹得呢?(1)救济养老金在东部及发达地区可以由中央、省级、县市级财政共同承担。中西部以及贫困地区须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完全负担。(2)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中央统一分配使用。这是现代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中,至少有132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同时,征收社会保障税,将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规范和稳定,从而排除了征收、使用、管理中的随意性,使社会保障金有了保障,更能体现公平和社会互助。(3)发行国债和福利彩票,以期通过年轻一代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解决目前的困难。(4)允许农民以土地换社会保障,减少社会救济养老对象。

【参考文献】

【1】刘翠宵.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01,(6):68.

【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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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10/xin_3021204101114406101987.jpg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1/19/xin_282110319093671878452.jpg
http://business.sohu.com/upload/40154012/img_3.jpg
http://nc.people.com.cn/mediafile/200701/17/F200701171430532382525124.jpg

H. 农村扶贫款一个人多少

“十二五”期间,乌兰察布市重点实施的扶贫项目有:
1.整村推进。2011年至2013年,共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达198个嘎查村。
2.“三到村三到户”扶贫工程。从2014年起,在561个贫困嘎查村实施扶贫规划到村到户、项目到村到户、干部到村到户的“三到村三到户”扶贫工程。每年自治区投入专项资金45万元,66个自治区厅局级、90个市直机关、608个县直科局组成161个驻村扶贫工作团和561个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全市561个重点贫困嘎查村。
3.产业化扶贫。目前全市拥有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4家,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76家,市级扶贫龙头企业89家。通过“企业+基地+农户”产业化发展模式,进一步辐射、带动了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
4.金融扶贫。累计发放金融贷款26.89亿元,共扶持7.1万户农牧民、23家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
5.实施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实施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其中2011至2015年实施2期“扶贫移民扩镇项目”和3期“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共移民13432户、40751人。
6.革命老区建设项目。2011年自治区投入老区建设项目资金900万元,实施项目9个;2012年自治区投入资金900万元,在6个革命老区旗县实施建设项目8个;2013年自治区投入资金1000万元,在9个革命老区旗县12个乡镇实施建设项目15个,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业产业发展。2013年国家彩票公益金项目落户四子王旗和察右前旗,分别投资15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彩票公益金项目在卓资县、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和兴和县4个旗县实施,共投入资金4000万元,专项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2015年,投入彩票公益金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兴和县小型公益设施建设。
7.集中连片开发扶贫项目。2011年,自治区投资1000万元,在兴和县和商都县实施2个项目。2012年,自治区投资1亿元,覆盖8个旗县、21个乡镇、126个贫困村,受益贫困户1.8万多户、4.6万多人。2013年,自治区投资1亿元,项目覆盖10个旗县、22个乡镇、90个行政(嘎查)村,受益户达到1.7万多户、5.09万人。
8.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项目和扶贫“雨露计划”。2011至2015年,在部分旗县实施扶贫“雨露计划”试点工作。2014年,投入“雨露计划”资金705万元,共补助4700名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学生,平均每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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