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组织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复国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两种:
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B. 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1)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专条:
(一)民主集中制属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它体现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经验的主要优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我国,任何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现行《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一切国家机构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C. 简述: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权力及于全国。
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已经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同时,宪法颁布以后最关紧要的问题就在于宪法的实施。因此,为了保证宪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对宪法的实施加以切实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而且在不断发展中,因而很难完全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但国家生活中的特别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现行宪法规定的本项职权就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说明。但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1954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议,不便于经常工作。因此,宪法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宪法的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因此,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是,监督这些机关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D. 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健全的立法须有完备的内容,内容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法之功能的有效发挥。从现行有效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来看,行政机关组织法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组成、设置、性质、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工作原则以及副职设置等内容。这些规定固然对行政机关的规制起了一定作用,但有很大局限性。从应然状态看,行政机关组织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性质与地位是指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如宪法典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一条界定了国务院的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及国务院的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又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了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特有性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地位——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应服从国务院。
(二)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是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应予以明确规定。由于设置行政机关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公民负担的大小以及公民活动受限制的程度,因此只能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权限即行政机关职权的界限,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大小及限制性条款等,也必须明确地规定在组织法中。只有这样,才能划清各机关之间权力妁界限,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并减少由于权限交叉而造成的纠纷,提高管理效率。
行政机关的设置还是一个程序问题,行政机关组织法除了要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规模之外,还应对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作出规定,以避免行政机关设置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预,确保行政机关设置的科学性。所谓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的程序。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条例》的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有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内部司局级机关的设置由国务院决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置由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涉及的是行政权力在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分配和划分,主要应由行政机关组织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纵横两大类型的关系。
1.纵向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是指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基于隶属性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领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领导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指挥和监督等项权力,有权对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等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服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义务,不得违背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具体又有垂直领导关系和双重领导关系两种类型。垂直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一般只直接接受某个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如地方海关只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双重领导关系中的行政机关则要同时接受两个上级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如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既要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另一种是指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业或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在指导关系中,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业务上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但没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直接命令、指挥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究竟应实行垂直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关系抑或是指导关系,应根据他们的性质及职权要求等来确定,并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加以规定。
2.横向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两个行政机关,不管是否处于同一等级,只要他们无隶属关系,概属横向关系。这种关系又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权限划分关系,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这类权限划分的结果是各种行政管辖权。第二种是公务协助关系,又称职务上的协助,是指对于某一事务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基于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请求,依法运用职权予以协助。这种公务协助关系在我国的组织法中并不少见。例如,《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第三种是监督制约关系,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就有这种监督与制约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①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②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E.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即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这一原则就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组织和开展活动。即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国家机关组织法扩展阅读:
党是根据自己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F.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按照我国先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联系群众原则;
(四)民族平等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六)党的领导原则;
G. 涉及国家机构法律主要有哪些
国家机构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袭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制原则的表现(或要求):1、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各种法律制度。2、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贯彻法制原则的意义:中央国家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各中央国家机关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活动,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达到分工有序,协调运转;也才能排除干扰,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任意改变;也才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H. 国家机关和机构的区别
1.“国家机构”的含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根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载体,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按照宪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此外,在我国还有人民政协、社会团体等组织,也被视为国家机构。 3.“国家机构”是一个宪法概念,而“国家机关”就是指上述的各类国家机构(国家主席除外)。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