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听证
❶ 信访局通知我开听证会,又让我写申请合理吗
合理。写申请是为了表明你有参加听证会的意愿,这只是个程序问题,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让你参加听证会。
❷ 信访听证情况结论书要公示吗
我叫刘定丰,1991年1月,被涟源市邮政局招为投递员,安排在砂石邮电所上班。2003年6月,因为工作需要,安排我从事砂石邮政所储蓄出纳员工作。2003年12月,涟源市邮政局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9月,我与涟源市邮政局另一个职工刘思红在工作上发生口角,2004年10月25日,涟源市邮政局因此欲将我辞退。2004年12月6日,我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2月24日,涟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涟源市邮政局与我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与我继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涟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没有责令涟源市邮政局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时我对法律条款也不清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缴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和解后,涟源市邮政局没有实际履行和解协议,仅安排我为乡邮委办员,与我签订委托办理合同,我不服。2005年4月4日,我为此再次申请仲裁,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不予受理。2005年4月14日,我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8月15日,涟源市邮政局又与我签订和解协议,涟源市邮政局在承认以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承诺至少以后两年之内不会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2005年10月31日,在涟源市邮政局里,涟源市邮政局让我与娄底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其它与我一样的员工也是一样的要签,威协我们说是2004年娄底邮局与这个劳务输出中心有什么合同,不然不能上班,也不能交社会保险什么的,我们也不明白,只得签了,同一天,涟源市邮政局与我签订了所谓的劳务派遣用工上岗协议,并仍然安排我在砂石邮政所任营业员。可到2005年11月27日又说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要我在他们事先打印好的合同上签字。(当时在2005年10月31日邮政局并没有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可又要求我们订立上岗协议,作为一个国营企业单位,应当有法律顾问的,却要求我们订立这样一些明显违法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协议及劳动合同,而后在2005年11月27日又要我们订立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也没有给我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也没有给我们这工作十多年的员工经济补偿)2010年4月,涟源市邮政局以涟邮[2010]26号文件随意认定我挪用贪污,违反金融资金操作管理制度,解除了所谓上岗协议,不准我再上班。2010年5月,我通过律师要求涟源市邮政局收回处理决定,但邮政局拒绝了。2010年7月18日,我向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涟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原告多次催告,不立案审理,我被逼无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与涟源市邮政局1991年至2011年长达20年的劳动关系,补交91年以来没有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依法予以补偿。\r\n此案经涟源市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这两级法院都确认自1991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我一直连续在被告涟源市邮政局工作,并且在2003年起一直担任涟源市邮政局砂石邮政所储蓄出纳员这样的核心工作并没有中断过,但却都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r\n理由是:\“本院认为,原告刘定丰自1991年至2005年11月与被告涟源市邮政局的劳动关系,双方已经于2005年自行和解,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2005年11月至2010年7月,原告刘定丰与被告娄底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请问法院,我与邮政局的劳动关系是1991年到2005年10月31日还是到2005年11月27日,要是到2005年10月31日,那2005年11月27日为什么又要与我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要是到2005年11月27日,那2005年与娄底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2005年10月31日到2005年11月27日我的劳动关系在哪?在此期间我一直在邮政上班,没有中断工作,且一直是在邮政部门的前台做邮政营业员。\r\n一、二审法院罔顾事实,对这样明确的劳动关系不认定,做出这样违背法律的判决,对2005年那些这样明显的无效的劳动合同及上岗协议却认为合法有效,实际是对逆向派遣这样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包庇和纵容。一、二审法官都是法律专家,如此普通的法律事实他们不是不清楚,我听说这些案子是一、二审法院审委会研究的,做出结论不是依法律事实,在2012年3月我申请再审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9日开了听证会,可直到现在也没有结果,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三年了,也没有正确处理结果,不知湖南省的人民法院是做什么用的?这社会到底还有没有公平正义?还有没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还有没有用?\r\n尊敬的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朋友,请大家评评,这中国还是宪政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应当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可涟源市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任意践踏法律,如此明目张胆,国家法律威严何在!新闻谋体又没有胆量公开,我信访到涟源市劳动局,涟源市信访局,娄底市信访局,都回答你这是在法院处理,他们不受理,难道非要我们拿刀拿炸弹来解决问题?
❸ 信访事项听证和信访事项评议有什么区别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具体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❹ 信访未做答复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先进行听证
听证需要向信访局申请你在未得到信访投诉的答复的情况下能够得到信访局的听证批准吗??
❺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的听证公开(10分)
12、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2分)
13、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2分)
14、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5、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6、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❻ 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案件走完复查程序漏颂竖以返大后,信访人仍然不满意,而行政机关认为该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或上级行政机关特别关注的案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信访樱枝听证。
❼ 因对法院判决和信访回复不满要求县人大开听证会合适吗
1、不合理。
2、没有权利。
告诉A,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满意,可以到更高一级法院上诉。如果已经是终审裁决,可以到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人大是立法机关,他不能干涉司法,否则,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分立会被破坏。
如果负责审判案件的法官有违规的地方,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❽ 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吗
我国《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可见,听证是有限制范围的,其只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此外,听证不是有权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必经程序,并且听证也不是一定要举行的,是否举行由有权机关裁量决定。
❾ 土地信访听证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由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听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办事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5)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7)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书应当送达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