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1.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计划经济在国内占主导地位,反映在行政领域就表现为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或命令性计划等,这也影响了行政机关长期以来轻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观点。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及于关注,知情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认识,听证制度作为公民了解政府有关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实践中未得到有效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其余尚处于立法实践阶段,这就使得有些行政机关对其持漠视的态度,该听证的未听证,或者无故拖延听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视态度,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状况不理想。
2、行政首长制在听证过程中仍占主导地位
目前,学者们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听证笔录是否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则来看,听证笔录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行政机关系统长期奉行行政首长制,在听证结束后,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另一方面,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原因在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较低,要完全依赖于听证过程中质证的证据做出行政裁决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听证意识有待相对较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的“听证会热”为我国听证制度作了一次广泛的宣传。不尽人意的是这些听证会在举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违反听证程序的做法,媒体对听证制度认识上存在误区从而导致了错误报道,混淆了广大人民对听证制度的认识,误将听证会等同于一般的座谈会,这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进一步规范听证会的制度刻不容缓。同时加强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总体素质也十分必要。
4、对听证主持人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障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他与程序公正紧密相关。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所强调的,“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主持的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做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做出。如果审讯官或者行政机关受到法律偏见的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为了确保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首先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其能独立地行使有关听证的权利,这就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强和确保听证主持人法律独立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听证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员队伍自身的整体素质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对听证制度的一些完善
1、广泛开展全民听证制度的宣传活动
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行政庭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即时反馈给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决听证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广泛代表性的难题,另一方面听证主持人可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前做好准备,从而在听证过程中正确地引导听证会的顺利进行,实现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与效率的。
2、建立相应的违反听证程序的救济制度与之相配合
有权利就有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在实践中违反听证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二是在听证中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针对此,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完善其相应的救济法律制度。
3、确保行政听证制度法制统一性
程序的价值在于落实法律的执行,在以《行政处罚法》为突破口的各种单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相应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出发点不同,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因此在将来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基本原则、基本步骤等做出详细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四、从宪政角度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宪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以文章上部分为基础,对我国听证制度做一个简单的评价。
(一)听证会和公民基本权利
举行听证会,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为会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为意味着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限制。从法理上说,法律应尽可能扩大公民的自由,对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应该充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时由于公权力本身的局限,特别在经济领域,需要注重个人自治。听证会制度,在行政权力扩张的背景下,无疑成为克服公权力运行缺点,保障个人权利和发挥个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协调
尽管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并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机会均等、多数决定原则之上的决策程序,而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正因为如此,听证会的运作过程与民主的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比如,民主决策过程由投票产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样的投票权,而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政府机关选择,参加人以其专业知识而不是投票权影响决策;民主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而听证会完全有可能采纳少数派的意见。这样,听证会的参加人构成及其专业素质对于听证会的成功与否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摇号、抓阄、抽签或者选举等“民主”方式选择听证会的参加人,首先就是对听证会程序与民主程序的一种误读和错误嫁接。
实际上在听证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过于追求对公权力的限制,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对个人自治的过分张扬,也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此,必须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协调。协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违宪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在违宪审查中,判断某一个涉及对基本权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宪,通常采取的标准是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理论,即在正当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础上,把对某一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所获得的利益和由于该限制所丧失的利益进行比较,在可以判断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的情形下,才对该项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在听证制度中,主要通过听证程序的设置和听证者的意见对行政决策的拘束力来实现的。
(三)听证程序的意义
即使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里,由于人性和利益的驱动,我们很难确定的说某个行政行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如卢梭所说,“一个国家官员代表了三种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团的,一是国家的”。行政权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它的扩张必然引起人们的担忧。由于违宪审查的事后救济和非专业化特点,听证制度迅速发展起来。但另一面,与违宪审查相比,听证制度中对公权力的限制理性化较低,在听证中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不同于司法。即在违宪审查中,被法院认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在听证中被否决(当然听证参加者不具有决定权),原因在于听证结果是意志自由选择下的结果。
2. 什么是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来证制度是指行政源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展阅读:
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在我国由单行法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三个领域。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也是规制公共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听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与
3. 如何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决策体制的对策 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一)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 1、要坚持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社情民意表达机关。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切实按照宪政要求,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并形成一以贯之的制度。 2、要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凡是与基层工作、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以及外事审批等业务都应该做到公开办事,其内容包括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开办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组织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绩考核的透明度,强化民意调查,通过公众舆论、人民来访、社会调查等各种途径和手段,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人的政绩评价。 3、要健全社会通报制度。 政府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问题,诸如一个时期经济形势、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的立项、人民实际收入的增减、公共卫生
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会灾害的处理等问题,都应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直接地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增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 (二)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 1、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是现代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一步明确专家咨询机构的基本职能。各级政策研究机构,既是领导的耳目,又是领导的外脑。其主要任务不是找根据,作注释,而是出思路,当参谋,在重大问题上能够提出多种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同时必须在专家咨询机构中进一步营造民主氛围,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支持思想交锋,把对领导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在重大问题上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向领导表达不同意见,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见。 2、要完善社会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在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了社会听证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必须看到,社会听证制度在我国毕竟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完善社会听证制度,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内容具体、态度诚恳、代表广泛、形式灵活。坚持重大事项不召开社会听证会就不决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利用听证会,扩大社会参与面,邀请多方人士参加,实现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对话交流,直接沟通,以便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三)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解决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决定着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从本质上看,行政决策是一种政治过程,是一种追求公共利益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为了使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权利时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实行决策的认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为此,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要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及时纠正行政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根据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应考虑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既对行政决策整个过程的步骤、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衔接的自主性规定,又对每个步骤作出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2、要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决策评估制度,既有利于衡量决策的实效,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因此很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组织、方法、技术等作出明确规定。 3、要建立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违宪案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国的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甚至设立专门的行政违宪、违法审查机构,直接对人大负责,独立行使司宪权;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行政决策的违宪、违法行为纳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证在各级行政决策中对宪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对各级行政决策违宪、违法行为的及时追究。 4、要强化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随意性、失误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民主、体现政府活动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对重大决策的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如实的曝光。同时舆论媒体要为民立言,发表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批评和建议,诸如公共事业、城市建设、教育收费、市场监管等等,从而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广泛的基础。 5、要强化行政者的责任意识。 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地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4.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什么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依据如下:
四中全会公报: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扩展阅读: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决策,直接体现着其依法行政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直接关系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目标的实现。
多年来,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依法决策的好经验好做法,决策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也比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群众权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出台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着力推动重大改革、重要规划、重大民生、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决策的法治化。
以科学、刚性的决策制度约束规范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努力控制决策风险,及时纠正违法不当决策,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积极推进“六权治本”
5.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依照下列程序规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三)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四)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二)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下一级政府向本级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下一级政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应当提交比选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相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对成本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相关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的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后,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公众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由政府领导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其制订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论证相关报告及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政府办公厅(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送请政府领导批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日。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启动、论证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
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政府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政府裁决;
(四)决策方案超越本级政府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办公厅(室)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日内送请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向承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形式包括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
审议决定程序由行政首长启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集体审议;
(三)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报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政府办公厅(室)、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6. 论文: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
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种情形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内当听证的;公众对重大行容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武汉市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7. 我国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听证制度
(一)要渐进式推进和扩大听证的范围
1、增加价格法规定以外的听证事项 根据价格法规定,除在确定或调整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价格等三类必须进行听证外,还可以将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有形的商品、有偿服务的 政府定价和政府的指导价上,这样来弥补《价格法》中存在的缺陷,以进一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趋 势。
2、应当将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引入市民听证范围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项目建设上马,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来自于纳税人上缴的税 收,而且这些项目对每个市民都攸息相关。因此,建立重大市政项目市民听证制度,能够让市民直接参与重大项目 的建设,并接受市民的监督。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又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让重大市 政项目成为阳光工程,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3、应该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列入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 效的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机会。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 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民主意识,依程序执法的水平。
(二)要完善听证制度的程序规定
1、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 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是保障所有利益群体都能在听证活动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听证代表 能独立自主地表达其代表的利益群体诉求的关键。
2、建立听证主持人选拔制度 在听证中,要有相对独立并具有较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就要建立健全一套选拔、任职、管理、培训等制度。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过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专门从事听证主持职业,专兼职并存,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保持独立 性,公正行使听证主持权力,不能偏袒任何行业、任何利益集团。
3、规范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为保障听证质量,应规范听证程序,从开始到结束都要有严密有序的过程,并具可操作性,确保听证代表充分 表达意见的机会。
(三)营建“阳光听证”的环境
1、合理配置信息披露的权利义务 在听证之前,通过合理配置听证组织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信息披露权利和义务,加重申请人、经营者及其主管部 门的义务,赋予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更多的权利,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2、创新多种形式的听证方法 目前,听证形式主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程序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以听证笔录作为决策的依 据,属拘束性听证,而且正式听证程序时间长、耗费大、效率低。
(四)切实提高听证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健全听证结果的处理机制 正式听证会结束以后,要认真对待听证的意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分类型整理、归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的大多数人认同一致的意见,而且对决策起关键作用,应当直接吸收;有的虽然是少 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对决策正确与否也有一定的决策价值,可以有选择地吸收;在决策听证中,大家分歧比 较大,各抒己见,应当记录在案,汇总后报有决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研究论证,并向听证代表反馈研究结果,如不采纳的应向其说明理由、作出解释,切忌听证会结束后把听证笔录束之高阁,不予理睬。
2、明确提高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听证笔录记载的内容代表和反映着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态度,如在制度设计中明确正式听证笔录对最终定价行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决策部门进行最终决策时必须尊重听证笔录记载的听 证会代表的意见,在多数听证代表不同意决定方案或对其分歧较大时,必须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再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听证。
3、加强听证程序的监督,目前,我国推行和引入听证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特别是价格听证已经举行多次,但由于宣传教育不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都还没有形成充分的共识,所以在举行听证当中,缺少实际的经验,难免会出现与听证制度 不符的行为。因此,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听证监督机制,通过人大、社会组织、公众舆论来监督和制约。
8.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什么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公示、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 号)明确提出,要在市县两级政府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