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组织最高权利机关
①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性质和职权也是宪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所有系统地认知和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关非常有必要,我们就从性质、组成及其任期、会议召开和重要职权四方面来学习一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事业单位考试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考查一般都比较直接,比如选择题会直接问我们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是哪一个,记忆即可。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记忆口诀:两委两院三主席,主席提名定总理。这里需要特别记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人员里并不包括国务院总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他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主题是团结和民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延长本届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们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在考试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但题目的考查方式都比较简单,基本都是原文考查,所以这部分背诵记忆即可,但不要死记硬背,要先理解再记忆,同时辅助记忆口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什么
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③ 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共青团全国代表大会,第三个字是代肯定就是简称全国代表大会。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
④ 共青团有什么权利
团章规定复,团员应该享有下制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⑤ 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是什么
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⑥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对国家权力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行使。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机关。
3,全国人大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或者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暂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开会时,主席团选举主持会议。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由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所有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的代表。
2,全国人大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或者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暂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3,全国人大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开会时,主席团选举主持会议。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最高权利机关是人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的性质、地位。首先,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它与各级地方政府一起,组成了全国的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国务院在这个系统处在最高的地位,领导这个系统依法运作,国务院对外代表中国政府,以中国政府的名义进行国际交往活动。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向它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接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国务院按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的职权领导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关于审判和检察方面的以外,都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全国的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可见,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
⑧ 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⑨ 共青团有什么权力
团章里有。下面具体点:
一般来说,义务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和道德上应尽的职责;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也就是说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共青团员究竟有哪些义务和权利,我们应该怎样执行这些光荣的职责?
一、团员的义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 、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有
3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 、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 、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6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义务是团员的思想行为规范,是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团员的义务目的在于使团员明确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明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团结和带动广大青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作为一名中学生要针对实际做到以下几点
( 一 ) 认真学习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一,团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它是我们正确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导我们行动的指南。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经济结构正在调整,经济增长方式正在转变,这会引起人们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的重大转变,引起人们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从而使国内情况十分复杂,国际形势也存在复杂多变的矛盾。这些必然影响到青年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深入学习科学理论,才能使我们具有坚定正确的方向,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在实际生活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团组织要求团员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关心国内外大事,通过各种形式:收看新闻联播、广泛阅读报纸、杂志以及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了解党的大政方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独立思考,不轻信,不盲从,逐步使自己摆脱单纯幼稚状态,逐渐走向成熟。
第二,团的基本知识是每一位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必须学习的内容,它是加入团组织和成为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的条件之一。通过学习可以了解共青团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团员的义务、权利以及团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增强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学习了解共青团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可以使积极分子明确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并争取为早日加入团组织奠定基础。
第三,要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列宁曾说过“一个文盲的国家内是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邓小平同志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向前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每一个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中国共产党把共青团组织放在了一个特殊的位置,规定了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的作用就是在革命和实践中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觉悟,培养和造就四有新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同时历史也反思共青团推到了前列。当代共青团员更要担负起实现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历史责任。肩负党的重托和历史的责任,单凭美好的愿望和满腔的热情是不行的。只能是知难而进,要成为学习的强者必须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清楚地懂得升学不是我们学习的唯一动力,具有真才实学才会满足未来社会的需要,这样就能积极克服学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成为主宰自己学习的主人,培养求知的热情和认真求实的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增强勤奋刻苦的学习毅力和虚心路实的学习习惯,尽最大的力量提高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二)当好党的宣传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共青团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关键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这是保持团组织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一定要看到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充分估计这些变化所提出的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要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不能停顿,首先是理论的学习和宣传不能停顿。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错误的、有害的;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也是错误的、有害的。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就必须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成为自觉的行动。
共青团的工作就是党的工作在青年工作中的具体化,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是组织对团员的信任,也是组织对团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考验,更是团员的基本责任。每一位团员都不能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或消极应付,应该全力以赴,以主人翁的态度,开动脑筋,认真地加以完成。因为团组织的威信和形象直接关系到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它是靠每一名团员的模范形象塑造的,共青团的先进性是靠每一个团员的模范作用来体现的。这就要求每一名团员及每一名积极争取入团的同学,时时刻刻用团员的标准要求自己,鞭策自己,做同学的表率。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从一次值日,一次作业,一次活动中处处维护集体利益,时时帮助差生进步。只有每一个团员和积极分子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和提高共青团的威信,团组织才能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三)做一名遵纪守法,勇于奉献的好公民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组织,都有一个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或规定,用以保障整个社会和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由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团体,自然也有其纪律要求。
作为一名共青团员自觉遵守国法、团纪,不但是应尽的义务,而且是应履行的光荣职责。团的纪律是以团章为主体的各项团内的规定、条例、制度,以及各级团组织所做的决议,它集中体现了广大团员的意志和要求。它要求全体团员和团的干部,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共青团员必须具有牢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抵制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团的纪律是建立在团员思想、政治上的统一和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加强团的纪律性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团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它要求每个团员必须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并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令,遵守社会公德。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对团的决议无论赞成与否都要在行动上坚决执行。团的纪律是严格的,是必须遵守的,团员犯了错误,团组织就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据错误的性质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团纪的严肃性。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共青团员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准则,其实质是要团员具有奉献精神。在这里要处理好三种关系,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要勇于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坏人坏事做斗争,并热心支持好人好事,用实际行动弘扬正气,建立良好班风、校风以及社会风气。当国家和集体处于危难之中,每名团员应义不容辞挺身而出,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是爱党、爱国的表现,也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前途的大事。
共青团员要树立国防观念。充分认识军队的作用,热爱解放军,建立正确的国防形势观、国防义务观、国防光荣观。共青团员要培养国防精神,努力学习解放军的爱国精神,奉献精神,革命英雄主义和牺牲精神。共青团员要掌握国防知识。了解现代军事知识、现代武器知识和现代防护知识。共青团员要接受国防训练。积极参加军训活动、少年军校活动的拥军优属活动,并通过各种影视书刊接受国防教育。
积极服兵役。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共青团员应模范地履行这一义务。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魄,随时准备接受祖国的挑选。共青团员在和平年代更要提高警惕,同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分子作斗争。共青团员无论在哪种侵略面前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应义不容辞,挺身而出,忠实地履行保卫祖国的崇高职责,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定、团结和统一。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团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共青团员也要把自己扎根于青年群众之中,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去团结和影响广大青年,同青年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因为我们党是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团员不能看不起群众,脱离群众,要同其它同学打成一片。思想上积极寿命他们进步,建立共同的思想感情,使其早日加入团组织;学习上互相切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作上互相支持,群力;生活上互相关心,做他们贴心人,知心朋友。把更多的同学团结在团组织周围共同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虚心向群众学习,是共青团员成长进步的源泉。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中学时代是人生中最重要的要打基础阶段,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每个团员要虚心向其他同学学习,以平等、谦虚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相信、依靠他们,从他们身上学习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实践中,丰富实践经验,增长实际才干,尽快成长成熟起来。在任何时候共青团员都不能骄傲自大,固步自封。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是每一个共青团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共青团员要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热心关心和帮助群众,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组织上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对暂时落后状态的青年,更要诚心诚意地关心和帮助他们,使其早日改正错误,共同进步。
(六)完善自我,共同提高
团员的义务第六条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也是共青团的组织必须继承的优良传统,这是保持团组织肌体健康,增强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学会运用它。这项工作主要是在团内的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它所坚持的原则是“团结――批评――团结”,即以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完善自我,改善工作,最后达到团结的目的。在团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论是团员还是团的干部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都要本着对组织、对工作、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帮助别人发现和纠正错误,改进工作,从而使团组织永远充满朝气和活力,有战斗力,勇往直前。
同学间的友谊不仅仅表现在工作上的互相支持,学习上的互相帮助,更应表现在对缺点、错误的规劝和批评,只有这样才能使同学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完善,不断进步,友谊才能不断加深。
对于个人,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严于解剖自己,经常检查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当然这种“解剖”要一分为二,既看到自己的长处,肯定成绩,又看到自己的不足,重视和改正缺点。每一名同学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如果思想上、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或差错,首先检查自己,主动承担责任,勇于自我批评。那种把错误推给别人,把成绩归于自己,甚至知错不改,不是共青团员应取的态度,更不利于团员自身的发展。
同时,还要欢迎同志们给自己提意见,对于同学们提出的批评意见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接受,而不能对提意见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
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老好人”,看到好事不点头,见到坏事不 摇头,在原则问题上放弃批评的武器;另一种是简单精暴,一棍子把人打死。因此,我们在开展批评的时候,即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讲究方法,说话要有依据,态度要热情诚恳。
每一名共青团员从入团之日起,就应该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它是团组织检验一个团员是否真正合格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个别同学在入团前,态度积极热情肯干;入团后,则放松要求,不积极履行团员义务,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同学,这种情况是要不得的。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要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多做对人民有益的事,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牢记团员的义务,用履行义务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不愧于共青团员的光荣称号。
二、团员的权利
团员的权利,就是在团内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人,团章规定团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则是对团员民主地位的不受侵犯的保证,每个团员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在团内形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局面。同时,团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这一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是团员最基本的权利,团的会议是团内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保证团员参加团的有关会议的权利,才能保证团员行使团内生活的其它权利,才能够了解团的工作要求,接受团组织布置的任务,积极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种任务。
团员只有参加了团组织的各类活动,才能在活动中受到教育,提高觉悟,增强组织战斗力,才能使团员奉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团员正处在一个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他们有权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地对团员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其全面提高素质,全方位、多角度去实现国家教育目标,
这里应指出的是,团员 应认真执行参加团的会议和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热心团的生活。团组织有责任不断改进团的工作,切实使团员在生活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并保证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使。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就是指每个团员 ( 除了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 ) 都有选举出席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团组织领导人的权利。在团内,从团的支部委员到团的中央委员,从基层团员大会代表到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都必须经过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被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只要他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都有当选为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各被选举到团的基层和领导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表决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 )在通过组织决议、决定和接收新团员,处分犯错误团员时,都有表示赞同或反对的权利。
团内的选举办法,一般是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在表决团的决议或决定时,一般则采取举手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每名团员对团组织和团的工作都应采取严肃的态度,认真地行使自己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随意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
团员应该正确对待被选举权,要懂得被选举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每一个团员都应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一旦被广大团员选举为团的干部,就要勇挑重担,热心为团员服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团员的基本权利。团的组织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 加强团内民主建设,尊重和保障团员的这种权利。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各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在团内经常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鼓励团员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是团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团员的权利,也是团员应尽的责任,更是群众路线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的好传统。
团员与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也最清楚青年的想法和要求,积极听取团员对团的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集中团员的智慧,团的工作就会减少盲目性,减少工作损失,避免犯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毛病。团员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踊跃参加讨论,积极发表意见,为团的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既是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主人翁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又可以扩大视野,提高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关心集体,关心大局的习惯。团的组织要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他们行使这一权利,对于不正确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耐心地说服引导。
团员有权利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批评,这是保证团的组织系统正确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制约机制,也是共青团员关心,爱护团的组织和干部的重要方式。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甚至失误是难免的。广大团员生活在基层,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认识比较清楚,通过团员的这一民主权利的实行,可以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损失,也使团的工作人员少犯错误,这就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批评。
每名团员也应抱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要实事求是,要出以公心,不可不负责任地滥用这个权利。
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诚恳欢迎和尊重团员的监督、批评,不得打击报复,对侵害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出,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但为了保证团的高度统一,团组织要求每个团员坚决执行决议,不许另搞一套。这样,在坚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下,团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
团章规定团员的这项权利,对于健全团的民主生活大有裨益,它有助于在全团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使团组织经常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决议的时候就会深思熟虑,更为全面而慎重地决定事情。决议做出后,应该认真地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果实践证明团的决议有错误,少数团员保留意见是对的,保证团员的这一权利,就是团的决议正确,经过实践证明,持保留意见的少数团员,会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心悦诚服地改变意见。
这里应提醒的是,团员在保留和反映意见时必须持严肃的态度,要注意按组织手续和组织原则办事,不能以任何借口搞小集团,搞宗派,犯自由主义。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它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团员犯了错误。团组织对其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犯错误的团员受到教育,其它团员引以为戒,这件工作非常严肃。因为团章规定,受处分的团员有权参加团组织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团员参加团组织讨论处分自己的会议,可以使团组织和其它团员直接听到受处分团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某些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材料,作出处分决定,其他团员也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因而使处分更加实事求是,公正合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团内是非分明,功过分明,增强团结。被处分者本人参加会议,还可以使本人听到团组织和同志们对他的批评,加深对错误认识,理解团组织决定正确性,从而自觉地去改正错误。同时,通过对被处分者的申辩的分析和讨论,还可以使其他团员明辨是非,吸取教训。
团组织处分团员的时候,必须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通知本人参加,本人可以发言、申辩。任何领导者个人都无权处分团员,不通过支部大会随便处分团员是错误的,必须给予纠正。
被处分的团员参加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要抱着诚恳虚心的态度,认真听取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实事求是地检查自己的错误,总结教训,不得隐瞒错误事实,更不允许滥用申辩的权利无理取闹。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团章的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证团内的正确意见不被埋没,使 每个团员都能向组织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增强团员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团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团员的上述权利,对团员的请求,要及时给 予答复,对申诉要及时受理,控告者要将控告信等材料及时转交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或领导派人查处,不能将控告信等材料交到被控告人手中。当然,对于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要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不得无限夸大、隐瞒事实和诬陷,否则也应受到惩处。
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珍惜自己团内生活的权利,自觉按照团章的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行使团员的权利,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提高民主素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关系
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每一个共青团员在享受组织赋予的权利和利益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在共青团组织内,权利与义务是完全一致的,行使团员正当的权利,但不能影响或损害共青团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履行团员的义务,应从保护团员的权利利益出发,用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用自己的行动保证团组织的纯洁性和生命力是每个团员的光荣职责
⑩ 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指的是
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的机关。在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与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处于制约与平衡的地位。
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干预司法。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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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25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二楼东大厅迎来了一场不同以往的专题询问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布置成“回”字形的会场座无虚席,8位常委会委员、3位全国人大代表,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一连串问题:怎么算“基本解决执行难”?怎样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难题?执行不能、受害人又很困难的案件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一一作答。
问得直接,答得坦诚。体现了法律的庄严性,监督的严肃性。
“面对面地问答和交流,我体会到一种紧张和压力,这对今后的执行工作也是动力。”回答了提问的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我们会根据大家的意见整改落实,绝不会出现‘询问归询问、问了也白问’的情况。”
到会应询的最高检负责人则感慨:“今天的专题询问是一次政治考试,是一次法律考试,是一次检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场考试。我们将进一步转观念、抓办案、重效果、强队伍,补齐民事检察监督这个‘短板’。”
“面对面问答使监督更有实效,凸显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认为,这次人大以专题询问方式监督“两高”工作,将对司法公正和中国法治进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方式。自2010年6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展25次专题询问,从粮食安全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校车安全到脱贫攻坚,从大气污染防治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聚焦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及部长到会应询,回答问题、接受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