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是指司法机关
① 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吗
属于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
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1)疑罪是指司法机关扩展阅读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独立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安全机关行使特别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法执行权。
各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推诿,也不互相替代。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2、互相配合。各政法机关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相互支持、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司法工作任务。
3、互相制约。各政法机关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约束,防止执法错误,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司法机关
② 什么是司法和司法部门包括哪些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2)疑罪是指司法机关扩展阅读:
司法部门的职能划分:
1、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2、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3、侦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的性质。公安机关除具有司法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特殊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立案侦查、监狱侦查部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对军人犯罪立案侦查,上述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角色同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但上述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或其他非侦查职能的时候属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或军队政治部门的组成部门,不认为是司法机关。
③ 结合证据法基本原理谈谈如何认识疑罪从无原则
1,疑罪不仅包含从证据、案件事实方面无从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判断,而且还包含了在作出准确的案件事实认定后,该行为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重刑与轻刑之间无从判断,属于广义疑罪的范畴,。
2,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疑惑不决,难以确证的情况。
3,疑罪是指因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着疑难而导致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难以认定的案件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应包括据以定案的个别或者某些关键证据不真实、不可靠;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或者某些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据以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还存在其他可能性。
4,疑罪是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而导致主要事实无法认定,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疑问而难以决断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发生疑难、产生争议,对是否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质认定产生疑义的案件。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或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同时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管辖的案件,因为证据存在疑问或适用法律存在疑问而未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疑案而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④ 司法机关指的是什么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在狭义上专指人民法院,广义上还包括人民检察院。
⑤ 疑罪从有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有,顾名思义,是指即使案件关键性事实(即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司法机关仍然强行定罪量刑。在我国古代,大多数的疑罪案件都采取疑罪从赦或疑罪从赎的原则。如《尚书·大禹谟》记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又说:“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意为对疑罪要从轻处理,与其放过坏人,也不能错杀无辜的人。但司法实践中却是刑讯大盛,推崇“棍棒之下无勇夫”,疑罪从有大行其道。建国后,虽然我国比较重视人权保障,要求做到“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法律规定对此缺失,实践中的做法也非常混乱,“文革”期间更是将捕风捉影式的疑罪从有原则发挥到极致。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混乱的刑事诉讼做了明文规定,但仍未对类似疑案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结果导致在最后定案时采取类似处理政治问题常有的那种宁左勿右的态度,对被告人作有罪认定,结果酿成错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当然疑罪从有并非等同于错案。因为疑罪本来就存在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但却存在其他可能性。因此,疑罪的可能性结果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并非其实施。虽然从概率论上我们可以说,疑罪从有并非完全错误,也有50%的可能性。但我们反对疑罪从有的真正理由在于无罪推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成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0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假定,如果控诉方的控诉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那么无罪推定就应变为“无罪的判定”。所以,疑罪从有从根本上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嫌疑,而且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还非常大。他们理应接受侦查机关的进一步侦查,确定其是否具有更大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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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司法机关是哪些
全国人大
及其
委员会.
地方政府可根据所立之法,制定相关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是行政执行机关!
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是行政“执行”机关;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最高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所谓执行机关,举个例子
你常常能看到公安去抓小偷和杀人犯
你看见政府的工作人员去办案了吗?
就象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不一样的!!呵呵!
好好理解一下感念在说吧!
⑦ 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回准。由于现有答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简介】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⑧ 什么是疑罪从无,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如何贯彻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即使证专据比较偏向属于犯罪或者已经基本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只要有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或其他情形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甚至出现这样的案例,同一个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构成侵权需要赔偿,但在刑事案件中,判决无罪。这个说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条件是不一样的,刑事犯罪的认定更加严格,凡是不能充分证明有罪的,就是无罪。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的原则贯彻的还不是太好,证据不足就判决构成犯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这点需要加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
⑨ 请教司法术语:疑罪从有的含义、出处
所谓“疑罪”,是指抄证明被袭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