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陈述范文
❶ 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说可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有关申辩文书怎么写
只要允许你申辨,基本上是依法或依规处罚,申辨也是无有意义的。
❷ 听证纪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听证事项的说明。
(3)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4)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5)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❸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说可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何写 处罚原因:食品检验不合格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关于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你可以只进行陈述、申辩而不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1)通过听证,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2)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呈人带来的麻烦。
❹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什么进行陈述、申辩
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内
相关法律规定《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❺ 听证会申请人最后陈词怎么写
没有呦,你只能参考了
由于近年来,高峰寺村土地征用或是流转较多,大量出现了失地农民。面对没有土地的农民,就等于失去了几乎生活和经济的主要来源,而且现主要实行集中安置,就算有一定的土地,由于路远年老,也无法耕种,只好任凭荒弃。因此,出现了比较多的零收入家庭。为此,村委会在民政干部收到的8份低保申请中,认真讨论、反复斟酌,全部提交到低保听证会上投票通过。
2010年4月10日,在高峰寺村的会议室里,举行了2010年上半年低保听证会,听证会评议人员由村里的镇人大代表2名、驻村民警1名、社长代表2名、社员代表2名、党员代表2名、低保户代表2名共计11人组成,听证会由村主任主持,村民政干部介绍他所调查的申请人家庭情况,社保员做会议记录。
先由申请人当众简要说明自己申请的理由,然后评议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提问后,申请人退出会议室,由村民政干部介绍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最后由评议人员自行打分。经过5户家庭的陈述,最后统计最高票数是11票,5人全部都通过。
村主任在最后的总结中强调:村委会将此结果及时上报,并对全部申请人做特别要求,凡申请通过的,要签《承诺书》,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此低保金只作为生活费,而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一经调查核实清楚,将立即取消他的低保资格。自2009年举行低保听证会以来,村里有关低保的争议减少了。建立这样的听证制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核心,主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在村里形成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村里低收入家庭能在能保尽保的情况下,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共产党的关心。
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质证后最后陈述范文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吴甲。
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陈述人因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程序一案,陈述人对贵站告知书可能涉及到据以认定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告知书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如下:
一、陈述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矛盾纠纷并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案件事实起因,是在2014年7月7日晚10点左右,陈述人吴爱桃正在家中的楼上睡觉,听到外面有动静,于是起床出门查看。发现是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吴乙等人,该几名员工不经任何语言告知或者询问陈述人,直接就将陈述人押着去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食堂,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左右,后陈述人被送到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进行询问,才知晓是因陈述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附近布置了笼网的一事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陈述人的上述行为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在此陈述三点意见:
1、陈述人是一个渔民,世代以捕鱼为生,其所在的渔业队都是渔民,曾经四处漂泊于水面,最后在赛口镇的武昌湖水域定居并落户,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武昌湖水域建起了房屋,安置了家庭。且在很长时期内,陈述人也持有相应的捕捞许可证和相关的许可证件,至此,陈述人没有采取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没有以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动植物为捕捞对象,也非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而是在自己房屋附近使用笼网在湖内零星采集非常少量的水产品供养家庭生活,湖泊所有权本来属于国家,陈述人的这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2、陈述人所处的湖畔是否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承包的范围,尚且存在疑问,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经营的范围是:内陆养殖、内陆捕捞、水产品销售,按照我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使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应当取得养殖证,并且需要在养殖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养殖,无正当理由不得使水域荒芜。根据陈述人了解到的,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放养的鱼苗品种有限,因此,即使该湖畔养殖承包权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陈述人捕捞零星的非属于该公司养殖的水产品,其行为应当不属于偷捕该公司的水产品,何况,陈述人未得到任何的水产品。
3、武昌湖附近渔民就近进行零散的捕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的生活习惯,就正如农民需要靠田地生活一样,渔民没有田地只能靠水域里的水产品生活,我国社会主张社会和谐、稳定,对这样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能通过相关的人民政府出台相应地政策和相互协调解决,但不能一概对所有这种零散捕捞非养殖水产品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等人没有渔政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委托,其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农业管理机构,更谈不上接受行政委托,我国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等已对此作出的具体的规定。那么,吴乙等人,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且是本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之一,是无权对陈述人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也无权将其一方认可的事实强加于渔业执法部门,从而认定对陈述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而作为该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在没有对陈述人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各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不核实现场,就此草率地认定陈述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因为,该分站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进行复核,也未明确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主观上强加给陈述人的行政处罚,我国采取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一切行为应当依法办事,重事实和证据,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更应该如此。
三、吴乙等人的行为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事发当晚,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将陈述人准备押至其公司处的途中,陈述人多次提出,因其身上只穿了一件内裤,要求回家再加点衣服,再配合他们进行调查,且考虑到自己家里没有人在,要关一下门,但是,吴乙等人非但没有听,反而对陈述人的态度更加恶劣,这严重损害了陈述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而且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份,四处威吓,私设罚款权力,真正破坏了渔业监督管理秩序,陈述人保留相应的起诉权利,并希望贵站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对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全面的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还给武昌湖附近居民一个公道。
四、最后,因为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生活习惯,武昌湖附近的渔民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行为上的不当,但具体到陈述人在本案中行为,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拟作出对陈述人作出4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对而言,陈述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水产品,其性质并不严重,情节方面也未使用破坏生态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贵站不能因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更何况,《行政处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使陈述人存在渔业违法行为,如果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贵站拟对陈述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缺乏必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依法对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不能作出对陈述人行政处罚的决定。纵然陈述人存在轻微的违法行为,因其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与渔业队的生活习性和传统也密不可分,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谢谢各位。
陈述人:
日期: 年 月 日
❼ 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如何陈述申辩
首先既然下达的是听证告知书给你,你有权举行听证。
然后,你不要求举行听证,只想提出陈诉申辩的话,就直接写一个陈述申辩报告,里面主要表达的意思就是希望能减轻处罚,理由要正当(家庭经济困难、系下岗员工、有身患重病等等)。
❽ 告知书说,我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我只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行吗听证有什么好处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关于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你可以只进行陈述、申辩而不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1)通过听证,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2)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呈人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