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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制约

发布时间: 2021-02-17 08:15:50

A.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题:试析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权力制约关系。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具有全面监督关系。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在各自行使职权时存在着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侦查权。其立案侦查权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此相对应,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2.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审判机关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检察权进行权力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国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依法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终审生效判决裁定也有抗诉权力。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同样受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例如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审判机关对检察院立案权、起诉权进行制约。对于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权对检察机关起诉权行使的制约。

B.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什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制约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是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的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中的监察机关。中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

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C. 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三者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D. 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怎样相互制约的

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E. 如何更好的实现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

1. 加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监督。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各业务系统加强对本系统内部进行对口指导;通过下达和执行各种业务规定,规范业务运行程序,监督下级业务进展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将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以书面的形式报上级院备案,并将复议、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和申诉人,相关材料报送上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上级院审查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2)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措施制度化。下级检察院应定期将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设想等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检察机关陈述,并由上级检察院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评议、考核,对履行职务情况较差的予以批评、诫勉;下级检察院对立案侦查的大案、要案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以便上级检察院随时审查、监督该案件的进行情况。
(3)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请示答复制度。针对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或对疑难案件的请示答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请示的范围、请示的程序、请示的内容和要求,严格规定答复采取的形式、答复的期限,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二、强化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组织建设,改善委员结构。一是建立委员备案审查制和资格准入制,打破终身制,优化委员结构;二是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调整办事机构人员配备,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
(2)规范检委会议事法律程序,实现议事程序化。一是确定检委会研究案件和研究重大事项的范围,二是规范议案的提交程序,三是规范议案的初审及受理登记程序,四是规范议案的讨论和决定程序,确保检委会决定的质量。
三、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功能。
(1)从制度上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监督部门之间的职责,使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合内部检察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与配置,对检察机关内部具体监督职能进行分工。明确检察权运行的分别处于哪个具体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下,增强可操作性,防止权力异化而出现漏洞。
(2)注意做好各监督职能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注意权责分配的合理性科学配置,各部门、相互关联的部门的监督权限,要建立相互衔接的监督业务流程, 使案件在各环节流转顺畅,使部门的事务运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建立案件质量预警机制。各内部监督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非就事论事地纠正,需要定期将一个时期以来的问题集中分析,从中发现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发现倾向性的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 完善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它的重大意义不容置疑,但作为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进。第一,尽量从法学教授、离退休资深法律工作者中选任一批人民监督员成立专门的监督人员库,根据案件的需要随机遴选且应理性地回避人大与政协的领地。第二,缩短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现行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但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长期与检察院打交道的过程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难免会形成人情和面子问题,这样不利于人民监督员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第三,建立人民监督员回避制度。如果人民监督员本人或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不能参与对该案件的监督。
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检察权外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方式。时间上的抢先性、空间上的广泛性、受众面的普遍性是舆论报道的特点和优势,但由于检察机关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公众对案件期盼的社会效果往往有出入,故这些优势亦易使检察机关位于新闻舆论的巨大压力之下从而对检察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应建立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检察机关可设置专门的新闻岗,指定专人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并向媒体传递正确的信息,防止舆论对公众的误导,规避传媒反向对检察机关施加的舆论压力。同时,新闻媒体应尊重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客观报道才能发挥其对检察权监督的应有功能。
三、加强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力度。
对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应该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础上,加强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力度。人大对个案实施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个案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反映检察官因徇私枉法等原因造成的冤案和错案、对法律规定的看法不一致,而需要权力机关进行法律解释的案件以及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的案件。
3. 综上所述,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检察权也不例外。因此,要提升执法公信力,必须加强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促使检察权规范行使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作风、警风建设,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司法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

F. 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三者的关系

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最高法院长周强与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国家的政法机关。它们总的任务是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三个机关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和被害人;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行证进行鉴定,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有权做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G.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什么求解答,谢谢大家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版权、玩忽职守、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H.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对是错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句话是正确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里面规定的内容。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8)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制约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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