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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动议听证会

发布时间: 2021-02-16 13:24:07

Ⅰ 近期有什么好看的美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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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幻:《终结者外传1-2季》,《史前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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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章莹颖案正式审理时间推迟至什么时候

当地来时间8月28日,美国伊利诺源伊中部联邦地区法院就章莹颖在美遭绑架案举行了听证会,批准了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代理律师此前提出的延期案件审理的动议。

在当地时间8月28日下午两点四十五分,章莹颖案件嫌犯克里斯滕森绑架案又一次开庭,由布鲁斯法官主持,政府方面有两位检察官和一位FBI的探员在场, 嫌犯本人和他的两位律师在场。原本定于今日的庭前会议被取消,今天所进行的内容是安排下一步的日期。

在法庭上,检方有意提出追加起诉,目前法官已经将本案的正式审判日期定在2018年2月27日, 庭前会议的日期定在2018年2月12日。法官将为本案预留出三个星期的审判时间。法官同时表明,这些日期经确定后将不再推迟,在此期间,嫌犯将继续被关押。

此外,法官在法庭上还要求,如果追加起诉之后所必须的通过美国司法部长等程序,应该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

Ⅲ 刑事诉讼案件走的司法程序都有哪些,能一步步说明吗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一)罪状认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
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开场陈述
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检察官的开场陈述是为了告诉陪审团指控的性质、案件的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目的使陪审团更好的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则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总的意图是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辩护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作开场陈述。在少数州,也允许辩护律师等到控方证人作证结束以后、辩方举证开始以前作开场陈述。
控辩双方做开场陈述时,应当清楚、简要地说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因此,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庭审中兑现。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证据支持的事项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争论性或高度情绪化的语言。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并在必要时对陪审团提出相应的忠告。
(二)起诉方举证
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如实回答提问。首先由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直接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这称作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在辩护律师交叉询问之后,起诉方还可以进行再直接询问,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询问推翻的证据堆,恢复证人的可信性,澄清证人证词中的模糊之处。
辩护律师也可以再交叉询问,继续攻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没必要再问,但各管辖区均规定了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的范围,限制进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询问的机会。在整个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期间,双方律师都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果触犯了一项证据规则,无论是询问的方式,还是证人回答问题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对,陈述反对的理由,然后提问的律师可能简短地说明正当理由或以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或回答问题应该经法官允许。然后法官决定证据规则是否被触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对提问或回答律师的意见。法官就否决反对证人继续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询问或回答的律师意见。法官就支持反对,询问的律师必须提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反对证人的回答,法官会建议陪审员不必理睬这个回答,一些案件因为证人的回答可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有利,律师于是提出无效审判的动议。
总之,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复杂,其过程往往非常冗长,但美国诉讼法理论高度评价这套证据调查方式,认为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佳法律装置。
当起诉方出示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惟一的公正裁决只能是宣告无罪。一些情况下,若起诉方准备不充分,审判时潦草地出示证据或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动议裁决就被接受。结果被告人被宣判无罪而审判马上停止,然而,大多数案件,这个辩护动议如辩护方常规地提出动议那样,常规地受到拒绝,只有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三)辩方举证
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诉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四)总结辩论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言作出问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要求控方举证达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否则应裁决无罪,起诉方在辩护答辩后可以就其中的争论点予以反驳,无论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
(五)法官指示陪审团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审团评议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法官裁量决定。
(七)陪审裁决
尽管陪审团的人数各司法系统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须一致裁决,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冈两个州不要求一致裁决。如果经过长时间的评议,陪审团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结论时,法官可以宣布“误审”,解散该陪审团。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重新起诉,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审团重新审判。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至此,正式庭审过程就此结束。

Ⅳ 求教:英美法中的“审前动议”是什么意思啊求答案

审前动议,主要是在英美法系中,律师要求法官在正式审理之前对特定问题作出裁定的正式请求。例如:聘请专家证人作证的申请

Ⅳ 中国赴美访问学者章莹颖失踪案有最新消息了吗

当地时间6月30日晚,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就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失踪案宣布,专已逮捕一名涉嫌绑架的属27岁男子克里斯滕森。此外,美国司法部公开信息也予以证实。相关执法人员对媒体称,章莹颖已经遇害。

在审问中,克里斯滕森承认自己当时是去接一名亚裔女乘客,但是他说他当天就把章莹颖放回了几个街区外的住宅区了。警方没收了嫌犯克里斯滕森的手机,发现他在4月份的时候访问了一个有关策划绑架的网站,同时联邦调查局发现克里斯滕森对乘客位置的车门进行了反复地擦洗,明显比车体其它部分干净。证人说这明显是有意在隐藏和摧毁自己的罪证。

Ⅵ 辛普森案件具体内容是什么

历史上从来没有象O.J.辛普森那样著名的人受指控犯有如下严重的罪行,切开他前妻的咽喉,几乎割断她的头,并用刀杀死碰巧经过现场的她的朋友。对美国公众来说,因为名人效应,辛普森案件注定会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媒体关注的部分、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的DNA鉴定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关注。对于法医学领域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通过辛普森案件试验法院对DNA证据的态度,至少在有民意压力下的法院。同时,被告方对DNA证据进行最周密的、有强大资金支持的攻击。在迷惑法官或者陪审团方面他们会成功吗?在辛普森案件听证会和审判中,美元对DNA的斗争将会是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真正的考验。

审前听证会在加利福尼亚州又称为Kelly-Frye听证会,在这个听证会上,法官将会决定是否允许采纳DNA证据。这个听证会是由被告方提出动议的,目的是排除DNA证据。被告方提出的动议是书面的,追溯了DNA鉴定的起源,引用了各种各样的文章、书面陈述和证词以挑战DNA鉴定的有效性。动议援引了两个诺贝尔奖获得者,其中之一将会为被告方作证,PCR鉴定不适合做法庭辩论使用。这个动议受到来自控方的两个文件的反驳,其中之一要求法院承认RFLP鉴定和其他PCR鉴定。

在Kelly-Frye听证会之前让陪审团进行选择是非常不同寻常的,这正是辛普森案件中的做法。双方通常在选择陪审团前就希望知道听证会的结果,因为法官对DNA证据是否采纳的裁决将会影响到他们询问可能的陪审员的方式。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并不真正拥有决定权。所有的DNA鉴定结果都还没有离开实验室,因此证据的完整程度和种类还不能完全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听证会只能就一般的而非专门的问题进行解决。

Kelly-Frye听证会最初安排在1994年11月1日和12月12日,后来被推迟到1995年1月5日。即使在这一天也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辛普森辩护队的律师之一,Peter Neufeld正忙于纽约州的一件谋杀案的审判。另外一个不现实的情况是Kelly-Frye听证会仅要求持续一个月。20-30个证人需要进行确定。如果他们平均每人都需要两天时间的话,那么2-3个月的听证会将会进行下去。除了辩方和控方的证人以外,法官Ito可能还会请他自己的专家进行作证。如果他这样做的话,来自麻省理工大学的Eric Lander将会是专家之一。法官Ito就DNA问题曾向洛杉机最高法院法官、专门负责DNA事宜的前检控官Dino Fulgoni咨询意见。

双方都对可能的陪审员如何看待DNA证据进行了早期的了解。作为陪审团挑选的一部分,陪审团名单上的所有成员都需要完成一份87页的调查问卷,以调查他们在种族、宗教、运动、政治、科学、DNA等问题的看法。在294个问题中,其中8个涉及到DNA问题。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4男4女。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据这些调查问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上首先胜出一筹。陪审团陪审的时间越长,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当陪审团被隔离时。每次出现误判时,对于辩方来说都是一场胜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轮中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当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潜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长的多。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团花费了更长的时间。

辩护策略和争点

通过展开一场激战,辩方开始进行他的DNA攻击,以说服法官Ito将辛普森案件中的血液证据样本与DNA分离开。这是在战术上将控方提出的要鉴定的DNA数目减少。辩方很可能并不想做任何的DNA鉴定,因为这很可能会导致增设第四个实验室,现在,已经有三个实验室在进行鉴定以便出现对其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他们希望尽可能的远离这个证据以便他们甚至不能看到这个鉴定。本案中辩方最有用的方法是通过批评证据被搜集以及在实验室加工的过程来指称证据的不可靠性。为了建立这个争点,他们指称“受污染的”样本不适合做再鉴定。

从审前听证会开始,辩方就一直尽最大努力混淆DNA证据的重要性和可采纳性,这样他们就能讨论如实验室误差率和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与证据的重要性关联而非可采纳性。理论上讲,辩方希望让做鉴定的科学家来对他们鉴定的结果作证。他们将会回顾过去相关的陈述、案例以及试验等来支持他们的立场。

辩方所作的攻击是建立在试图显示DNA鉴定是不可靠的以及在科学界至今也没有关于如何解释这些结果的统一意见的基础上。统计估计值和群体遗传学,尤其当他们与RELP相关时,仍然是主要的辩护缺陷,尽管许多先前对群体遗传学问题表示关注的专家现在都不再对DNA证据的使用作不利的证明。这个问题在Bruce Budowle和Eric Lander合著的有关自然领域的一篇文章中进一步受到压制。

实验室误差率是辩方试图强调将DNA排除于法庭外的另一领域。这实际上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不存在专门的判例法,通常认为应当考虑证据的重要性而不顾鉴定方法。通过DNA方面的误差率,评论人士指称假阳性鉴定结果的发生率。辩方基本的争点是:直到实验室能够通过双层熟练测试建立起假阳性率,他们都不应当被允许使用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根据实验室多年来进行的熟练鉴定,辩方专家计算得出假阳性率高达30%。这是一个非常似是而非的主张。它假定法医个案中的假阳性发生率遵循用于频繁发生事件的正态分布的统计学的规则。实验室的假阳性结果是非常罕有的事件。在25,000多件利用法医DNA的案例中,至今并无一个假阳性结果。

辩方提出一份1987年的鉴定结果,在该鉴定中,Cellmark和法医学专家都报告说得出错误的结果。他们主张这些鉴定结果指向实验室误差率2%(每50个鉴定中有一个是错误的)。实际上这些鉴定是不相关的,因为原始记录中的变化根据这些鉴定得出的,其后,数以千计的鉴定都成功完成了。辩方还主张实验室的误差率应该成为DNA图谱频率的一个考虑因素,这样被报道的基因频率就不会低于假阳性率了。此外,这是对统计学的不恰当使用,因为基因型的发生和误差的发生是两个不同的事件。

Ⅶ 一段英语求翻译....急~!

2012年10月31日审判前的听证会上,被告提出部分即决审判动议。出席该听证会的版有原告权方律师戴维R·艾伯哈特和戴维J塞潘尼克,被告方律师马丁R·格里克和丹尼尔B·阿西莫。法庭在审阅了各方文件并慎重考虑各方论点及有关法定权威后,特此颁布以下动议:

Ⅷ 求美国刑事诉讼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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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一)罪状认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

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开场陈述

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检察官的开场陈述是为了告诉陪审团指控的性质、案件的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目的使陪审团更好的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则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总的意图是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辩护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作开场陈述。在少数州,也允许辩护律师等到控方证人作证结束以后、辩方举证开始以前作开场陈述。

控辩双方做开场陈述时,应当清楚、简要地说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因此,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庭审中兑现。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证据支持的事项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争论性或高度情绪化的语言。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并在必要时对陪审团提出相应的忠告。

(二)起诉方举证

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如实回答提问。首先由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直接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这称作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在辩护律师交叉询问之后,起诉方还可以进行再直接询问,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询问推翻的证据堆,恢复证人的可信性,澄清证人证词中的模糊之处。

辩护律师也可以再交叉询问,继续攻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没必要再问,但各管辖区均规定了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的范围,限制进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询问的机会。在整个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期间,双方律师都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果触犯了一项证据规则,无论是询问的方式,还是证人回答问题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对,陈述反对的理由,然后提问的律师可能简短地说明正当理由或以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或回答问题应该经法官允许。然后法官决定证据规则是否被触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对提问或回答律师的意见。法官就否决反对证人继续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询问或回答的律师意见。法官就支持反对,询问的律师必须提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反对证人的回答,法官会建议陪审员不必理睬这个回答,一些案件因为证人的回答可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有利,律师于是提出无效审判的动议。

总之,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复杂,其过程往往非常冗长,但美国诉讼法理论高度评价这套证据调查方式,认为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佳法律装置。

当起诉方出示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惟一的公正裁决只能是宣告无罪。一些情况下,若起诉方准备不充分,审判时潦草地出示证据或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动议裁决就被接受。结果被告人被宣判无罪而审判马上停止,然而,大多数案件,这个辩护动议如辩护方常规地提出动议那样,常规地受到拒绝,只有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三)辩方举证

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诉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四)总结辩论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言作出问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要求控方举证达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否则应裁决无罪,起诉方在辩护答辩后可以就其中的争论点予以反驳,无论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

(五)法官指示陪审团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审团评议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法官裁量决定。

(七)陪审裁决

尽管陪审团的人数各司法系统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须一致裁决,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冈两个州不要求一致裁决。如果经过长时间的评议,陪审团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结论时,法官可以宣布“误审”,解散该陪审团。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重新起诉,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审团重新审判。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至此,正式庭审过程就此结束。

以上资料网上收集,你可以参考一下。

Ⅸ 辛普森案件内容拜托各位大神

辛普森那样著名的人受指控犯有如下严重的罪行,切开他前妻的咽喉,几乎割断她的头,并用刀杀死碰巧经过现场的她的朋友。对美国公众来说,因为名人效应,辛普森案件注定会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媒体关注的部分、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的DNA鉴定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关注。对于法医学领域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通过辛普森案件试验法院对DNA证据的态度,至少在有民意压力下的法院。同时,被告方对DNA证据进行最周密的、有强大资金支持的攻击。在迷惑法官或者陪审团方面他们会成功吗?在辛普森案件听证会和审判中,美元对DNA的斗争将会是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真正的考验。 审前听证会在加利福尼亚州又称为Kelly-Frye听证会,在这个听证会上,法官将会决定是否允许采纳DNA证据。这个听证会是由被告方提出动议的,目的是排除DNA证据。被告方提出的动议是书面的,追溯了DNA鉴定的起源,引用了各种各样的文章、书面陈述和证词以挑战DNA鉴定的有效性。动议援引了两个诺贝尔奖获得者,其中之一将会为被告方作证,PCR鉴定不适合做法庭辩论使用。这个动议受到来自控方的两个文件的反驳,其中之一要求法院承认RFLP鉴定和其他PCR鉴定。 在Kelly-Frye听证会之前让陪审团进行选择是非常不同寻常的,这正是辛普森案件中的做法。双方通常在选择陪审团前就希望知道听证会的结果,因为法官对DNA证据是否采纳的裁决将会影响到他们询问可能的陪审员的方式。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并不真正拥有决定权。所有的DNA鉴定结果都还没有离开实验室,因此证据的完整程度和种类还不能完全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听证会只能就一般的而非专门的问题进行解决。 Kelly-Frye听证会最初安排在1994年11月1日和12月12日,后来被推迟到1995年1月5日。即使在这一天也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辛普森辩护队的律师之一,Peter Neufeld正忙于纽约州的一件谋杀案的审判。另外一个不现实的情况是Kelly-Frye听证会仅要求持续一个月。20-30个证人需要进行确定。如果他们平均每人都需要两天时间的话,那么2-3个月的听证会将会进行下去。除了辩方和控方的证人以外,法官Ito可能还会请他自己的专家进行作证。如果他这样做的话,来自麻省理工大学的Eric Lander将会是专家之一。法官Ito就DNA问题曾向洛杉机最高法院法官、专门负责DNA事宜的前检控官Dino Fulgoni咨询意见。 双方都对可能的陪审员如何看待DNA证据进行了早期的了解。作为陪审团挑选的一部分,陪审团名单上的所有成员都需要完成一份87页的调查问卷,以调查他们在种族、宗教、运动、政治、科学、DNA等问题的看法。在294个问题中,其中8个涉及到DNA问题。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4男4女。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据这些调查问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成员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上首先胜出一筹。陪审团陪审的时间越长,出现误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当陪审团被隔离时。每次出现误判时,对于辩方来说都是一场胜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轮中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当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潜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长的多。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团花费了更长的时间。

Ⅹ 谁知道美国刑事诉讼庭审的程序和我国刑诉庭审的程序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作者:韦 成 发布时间:2006-12-05 1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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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一)罪状认否程序

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

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开场陈述

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检察官的开场陈述是为了告诉陪审团指控的性质、案件的发生经过,简述支持控诉的证据。目的使陪审团更好的了解案情。

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则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总的意图是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辩护律师出于诉讼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作开场陈述。在少数州,也允许辩护律师等到控方证人作证结束以后、辩方举证开始以前作开场陈述。

控辩双方做开场陈述时,应当清楚、简要地说明本方案件的基本立场,以明确下一步举证的方向。因此,双方所陈述的案情必须有相应的可采证据支持,所提到的证人和证词必须在庭审中兑现。不得涉及缺乏可采证据支持的事项以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也不得使用争论性或高度情绪化的语言。否则,法官可以应对方的异议或者依职权予以制止,并在必要时对陪审团提出相应的忠告。

(二)起诉方举证

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如实回答提问。首先由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直接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这称作交叉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在辩护律师交叉询问之后,起诉方还可以进行再直接询问,以重新聚集被交叉询问推翻的证据堆,恢复证人的可信性,澄清证人证词中的模糊之处。

辩护律师也可以再交叉询问,继续攻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本身的可信性,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没必要再问,但各管辖区均规定了再直接询问和再交叉询问的范围,限制进行再直接或再交叉询问的机会。在整个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期间,双方律师都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果触犯了一项证据规则,无论是询问的方式,还是证人回答问题的方式。反方都可能反对,陈述反对的理由,然后提问的律师可能简短地说明正当理由或以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提这个问题或回答问题应该经法官允许。然后法官决定证据规则是否被触犯。如果法官不同意,反对提问或回答律师的意见。法官就否决反对证人继续回答,如果法官同意询问或回答的律师意见。法官就支持反对,询问的律师必须提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反对证人的回答,法官会建议陪审员不必理睬这个回答,一些案件因为证人的回答可能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非常有利,律师于是提出无效审判的动议。

总之,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复杂,其过程往往非常冗长,但美国诉讼法理论高度评价这套证据调查方式,认为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佳法律装置。

当起诉方出示了所有的证人和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惟一的公正裁决只能是宣告无罪。一些情况下,若起诉方准备不充分,审判时潦草地出示证据或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直接动议裁决就被接受。结果被告人被宣判无罪而审判马上停止,然而,大多数案件,这个辩护动议如辩护方常规地提出动议那样,常规地受到拒绝,只有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三)辩方举证

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诉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

(四)总结辩论

证据调查之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起诉方首先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辩论,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对起诉方的辩论发言作出问答,陈述于被告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揭示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强调法律要求控方举证达到排除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否则应裁决无罪,起诉方在辩护答辩后可以就其中的争论点予以反驳,无论起诉方还是辩护方进行辩论发言,都不允许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表个人的评断,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神圣职责和权利。

(五)法官指示陪审团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指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六)陪审团评议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室。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关于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或者评议期间是否需要集中住宿、与外界隔离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各地做法也不一。有的允许陪审员回家过夜或者度周末,许多州将此问题留给法官裁量决定。

(七)陪审裁决

尽管陪审团的人数各司法系统不完全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须一致裁决,只有路易斯安娜和俄勒冈两个州不要求一致裁决。如果经过长时间的评议,陪审团仍然不能得出一致结论时,法官可以宣布“误审”,解散该陪审团。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重新起诉,由法院另行召集陪审团重新审判。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果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至此,正式庭审过程就此结束。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案件审理过程:
1,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林以赌博罪提起公诉;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休庭十分钟;
6,宣判;
7,法庭教育;
8,闭庭.
演职员表及服装
序号
角 色
扮演者姓名
1
审判长(法官,着法袍)
2
审判员1(法官,着法袍)
3
审判员2(法官,着法袍)
4
书记员(着深色西服)
5
司法警察(警服)
6
司法警察(警服)
7
公诉人1(检察官,着深色西服)
8
公诉人2(检察官,着深色西服)
9
被告人1(囚服)
胡林( )
10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母亲,便服)
王梅( )
11
辩护人(律师,着西服)
备注: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外,其余角色可由同学以真名担任.
庭 审 程 序
一,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书记员(起立朗读):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酗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全体人员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书记员就座)
二,宣布开庭程序
审判长:传被告人胡林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胡林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逮捕以前干什么 家庭住址
被告人胡林:我叫胡林, 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本市园区第十五中学学生,住本市工业园区莲香新村99幢605室.
审判长:被告人胡林,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何时因何故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被告人胡林: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因为赌博,2006年5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取保候审.起诉书副本,我是11月10日收到的.
审判长: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现在依法开庭审理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林赌博一案.因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审理不公开进行.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 ),( ),( )组成,由( )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出庭支持公诉;苏州法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分别为被告人胡林辩护.因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胡林之母王梅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一回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胡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梅,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胡林:不申请回避.
法定代理人王梅: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程序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件1)
审判长:被告人胡林,你现在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胡林:起诉书指控的情况属实,我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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