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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机关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2-16 09:49:57

Ⅰ 水利局是行政还是事业会计制度

水利局抄属于行政单位,应该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水利局下属单位,如:水保站、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产站、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水管站、灌溉管理站、水电队、水库管理站等等,大部分都是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Ⅱ 水利工程方面的 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管理标准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务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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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目录
GB/T50326—2006建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第一篇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论
第一章 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章 工程项目策划
第六章 工程项目评价
第二篇 建设项目范围管理
第一章 项目范围管理概述
第二章 工程项目范围的确定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结构分解
第四章 工程项目系统界面分析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启动
第六章 工程项目范围计划的编制
第七章 工程项目范围界定及WBS的应用
第八章 工程项目界面管理和系统描述
第九章 工程项目范围核实
第十章 工程项目范围控制
第三篇 项目管理规划
第一章 项目规划概述
第二章 项目范围规划和项目分解
第三章 项目实施规划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第四篇 工程项目组织规范
第一章 项目组织概述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规划和组织设计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结构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组织及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
第七章 项目经理
第八章 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第九章 企业项目组织运作中的几个问题
第五篇 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一章 项目经理的地位和责、权、利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要求和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格认证和选任
第六篇 项目合同管理规范
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础
第二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
第芷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七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八章 项目合同的前期策划管理及评审
第九章 建设合同的实施控制
第十章 工程索赔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七篇 项目采购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程项目采购计划
第三章 项目采购控制
第八篇 项目进度管理规范
第一章 进度计划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章 进度计划的编制
第三章 项目进度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项目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第五章 工期计划
第六章 项目进度控制
第九篇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项目质量管理策划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第四章 质量计划
第五章 质量保证
第六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篇 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安全隐患与伤亡事故处理
第四章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
第五章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案例
第十一篇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规范
第一章 文明施工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篇 项目成本管理规范
第一章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概述
第二章 项目成本预测与成本决策
第三章 项目成本计划
第四章 项目成本控制
第五章 项目成本核算
第六章 项目成本分析与考核
第七章 项目造价管理
第十三篇 项目资源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施工项目人力资源的管理
第三章 施工项目材料的管理
第四章 施工项目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五章 施工项目的技术管理
第六章 施工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篇 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工程项目报告系统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文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中的软信息
第十五篇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规范
第一章 风险管理概述
第二章 风险识别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应对计划
第五章 风险监控
第六章 工程保险
第七章 工程担保
第十六篇 项目沟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沟通管理基础知识
第二章 项目沟通计划
第三章 项目沟通控制
第四章 项目跨文化沟通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行为
第六章 项目中几种重要的沟通
第七章 项目沟通障碍和冲突管理
第八章 项目手册
第十七篇 项目收尾管理规范
第一章 项目收尾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项目交接
第三章 项目竣工结算与项目清算
第四章 竣工项目的回访与保修
第五章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量化
第六章 项目管理评估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人员激励
第八章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总结
第十八篇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施工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施工项目岗位职责
第三章 施工项目安全责任制
第四章 主要施工机械操作规程
第五章 施工操作人员岗前须知

Ⅲ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Ⅳ 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方式
公司对项目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对下属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对外包的项目也适用。所管理的范围含所有经公司投标的项目;管理的结构形式职能式管理,即由公司总经理统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管职能范畴的事务,项目部(被管理者)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求上报提供各项数据或根据目标管理要求达到或完善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目标
公司的目标管理分为:产值目标、效益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人事目标等等。目标的直接责任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实质负责人(下统称:项目负责人);
产值目标、效益目标由经营科在投标时制定,根据投标时单价或总价,综合考虑不平衡报价的因素及可能存在重大变更的项目进行
评估确定(按工程量清单列出各项目利润,并设置投标时预计将有较大项目变更),经公司高层负责人一起讨论后确定,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踪相关目标执行情况。
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在项目部组建时制定,根据业主要求及项目实施性施工方案和以往类似工程的经验,综合考虑各种的不确定因素评估确定,同产值目标、效益目标一起讨论后确定,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由工程科定人跟踪相关目标执行情况。
人事目标:即项目部实施工过程中,人才的培养和各种证书的考取目标(是不是要制定,可以作为鼓励措施)
上述目标与项目负责人的收入挂钩,各项权重由公司定。按目标的实现%比进行对现收入,考虑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即质量、安全目标不能实现只能拿基本工资,效益部分全部取消。
外包项目(含挂靠)实行上述目标,质量、安全确保时,按外包的费率适当提高收取。建议减少挂靠项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项目部中所有资金来往都通过公司,项目部日常开支所需的资金采用到公司经审批实报制,进入项目部成本。项目工程款收入由项目部自行向业主申报,资金进入公司,班组支出结算由班组申报,项目部复核,工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的程序支付。
第四章 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部日常管理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制定原则性的规定。
第五章 月报表(另制表)
附1、月进度报表
2、月质量报表
3、月安全报表
4、工程进度款申报(上报业主复印件)
5、班组支付申报表

Ⅳ 水利、水电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一)局财务及各有关站室在收费时,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取各项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范使用收费票据,做到应收尽收。

(二)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

(三)必须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及时到局财务办理结报手续,由局财务按规定统一到县财政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二、专项资金管理

(一)水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移用、挪用、出借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严把工程款项支付审核关。工程建设期间,由局业务站室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按投资额的80%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期限清算,并依据现行的水利工程资金“财政直拨制”上报县财政审批办理拨款手续。

三、支出管理

(一)要从严控制支出。要严格控制单位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在保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极大限度地挤出资金用于事业发展。

(二)从严控制弹性大管理环节弱的费用。如:会议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小车费用、外出考察等支出。

(三)单位的资金支付必须由本单位经办人经手,证明人(复核人)证明复核,报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经会计主管人员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凭证进行复核无误后(复核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财会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对3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

(五)要进一步完善“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开支应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通知财务办理。

四、债权债务管理

(一)必须严格控制单位的往来款项,及时处理各种债权债务。尤其是单位负债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二)严禁个人行为的借款,个人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培训等预借的备用金原则上应在返回后7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购物、接待事项完成以后应立即报销、还款。

(三)借款超过规定还款时间3个月的,按挪用公款处理,所借款项从其工资和其它款项中扣还。

五、财产物资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登记、清查、报告等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财产清查监督。每年应组织一次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报废、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申报核销处理,确保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调拨、捐赠、变卖、转让等处置资产,应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资产处置(处置房地产、机动车辆、贵重文物和大型仪器设备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备案或审核后,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或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等形式转让。

六、会计工作岗位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财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性强,不做假账。

(二)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并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坚持原则,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局内部财务管理的合法、科学、规范。

七、内部监督管理

(一)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和水利资金管理办法,不定期地开展各类监督检查活动。

(二)局机关财务要加强对水利资金的监控力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内部财务管理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自查自纠,不断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Ⅵ 水利局属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水利局属于行政单位。

水利局(水务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

(6)水利机关制度扩展阅读

水利局的职能:

1.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2.制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全市骨干河道及湖荡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

3.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上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市的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凿井管理,协调水事纠纷。

4.主管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6.管理全市农村水利和机电排灌,人畜饮水工作。

7.负责城市水利、水源建设工作。

Ⅶ 水利部发布的管理规定是属于行政法规还是规章制度

1、水利部发布的管理规定是属于部门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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